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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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严防廉政风险,加强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
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
切实提升本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
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
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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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单位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
单位机关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符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采购业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单位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预选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七)审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采购事项。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在决策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小组成员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决议。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常设在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采购政策;
(二)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单位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定本单位预选供应商资质、采购活动文件的公开及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五)审定本单位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审核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七)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八)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核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九)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九条?
各需求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采购预算;
(二)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申请采购资金支付;
(三)答复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等事项;
(四)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五)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设立采购经办人员,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纪检部门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
(三)监督采购中有关回避、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负责处理政府采购的举报事项;
(五)受理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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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财务部门汇总经采购办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财政部门。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三)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求与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预算,涉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预算编制应当通过本部门会议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各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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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是指本单位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反应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
采购办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
采购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
采购办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四)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采购办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
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
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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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本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经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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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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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
主要包括: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
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
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
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
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
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
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
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