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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政治学习体会

篇一:

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心得体会(律师)

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心得体会(律师)

根据省、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们**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了十八大工作报告。

作为一名律师,要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激发出来的热情引导到做好律师工作中去。

牢固树立和自学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把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放在首位,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使律师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一定要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旗帜,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律师工作和队伍建设。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新贝献。

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历史进程、世界发展大势、我国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来看,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实施“十二五”战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鲜明地回答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

性文献,为我们继续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大的历史性贡献突出表现在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伟大历史进程,高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完善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修改了党的总章程,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头等大事。

我们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上的重要讲话的要求,通过举行学习会议,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迅速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

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深刻领会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而把全所律师的思想

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部署和任务上来,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关键是要紧密结合律师的实际,研究、找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以此推动律师工作取得新发展、新进步。

我们要科学判断、正确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科学判断、正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找准律师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要切实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旗帜的维护者;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律师工作的神圣使命和价值追求。

律师依法履行代理人或辩护人职责,维护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帮助公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法问题;律师向法律服务工作较为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

下大力气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和服务工作能力,进一步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的需求,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律师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存在观望、等待的问题。

我们律师要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增强创新意识、实干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只争朝夕的工作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当前最急需的问题抓起,齐心协力地做好各项工作,真正把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律师积极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正在做的事情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增强能力,推动和促进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向纵深开展,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此期望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和凸显律师的人文精神。

篇二:

2015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2015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篇一】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在《决定》中,法治中国建设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

维护宪法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其中排在首位的是维护宪法权威。

在这五个方面内容中,其中部分内容已纳入司法改革的范畴。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去年曾在《人民日报》撰文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在今年6月份,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成为重头戏。

这次会议通过了三份与司法相关的改革方案一《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

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随后,六个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迅速启动,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内容,有序开展。

改革涉及到对当下司法运行体制机制的调整,利益牵涉面广,涉及问题众多,其中尤其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难度较大。

分析人士认为,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显示了中央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7月29日的中央政治会议上,依法治国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今年4月,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在《求是》杂志撰文,他在这篇题为《沿着民主法治的轨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文章中提到,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

"我认为: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胆大、心细、(原文来自:

.csPEN蓬勃范文网:

律师政治学习体会)果断0

【篇二】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主要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作为民建会员、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了全面学习。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并结合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学习体会如下:

一、律师应该用自身专业优势,为科学立法建言献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还是对条文背后的法理都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加之律师一般实践经验都比较丰富,对于如何立法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

我们通常说实践是检验法律是否有成效的试金石,一部法律或者

说一个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当前经济情况的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公平正义,需要看它是否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何。

因此,立法不仅需要从公平正义角度考虑还要是否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形势。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更加科学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集众人之力,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律师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的每一个决策、每一项行动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政府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行动、是否严格执法都关系着法治社会是否能够健康、有效的建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项规定对于律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无疑为我们律师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价值的更为广阔的平台。

作为律师,需要不断增

强自身的硬实力,防微杜渐,于细微之处把控风险,真正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律师应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一样,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代表。

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公检法机关经常向看待”敌人”一样看待律师,认为律师是为案件裁判提供阻力,使正义不能尽快实现,于是对律师处处提防,为律师办案增加很多的难度。

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从业多年的一个律师,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和我们自己的两个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对于律师行业和案件当事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一旦制度实行,立案将变得简单起来,人们维权的时间成本就降低了很多。

2、“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篇三:

律师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律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2014年10月20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

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

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

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

当然,该法条第

(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

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

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

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

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

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

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

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

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

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

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

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抛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

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

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

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

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

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

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

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

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

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

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

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

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

应当尽可

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

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

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

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

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

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

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

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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