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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小学办学章程

大路口乡博文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为目标,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段教育教学任务为主,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小学生。

第四条:

办学思想:

孕育创新式学生、培植研究型教师、创办特色化学校。

学校校风:

自立、自强、致真、致善。

     学校教风: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学校学风:

博采、求真、创新、进取。

      校 训:

博学多才、崇尚文化。

第五条:

努力创办质量一流、队伍一流、条件一流、管理一流的农村特色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

孕育创新式学生、培植研究型教师、创办特色化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方针:

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以管理和科研为基本点,以教学为中心,向管理要效益,靠科研上水平。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思想:

“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三个校本”的指导思想和“五个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体格健壮,人格健全;既懂事又有本事”的优秀小学生。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模式:

六年段“开放式综合发展教育”模式。

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思想:

树立以人为本,生活即教育的教育理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树立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的教育价值观。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学思想:

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创造能力、自学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夯实基础,发展个性。

第二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制度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在校内具有人事聘任权、财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权、指挥权、管理权。

  

(二)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

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和上岗条件,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促进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在定编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工聘任方案的有关要求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教职工聘任。

  (四)学校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30%的绩效奖励工资,根据教师每学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教代会进行考核打分,核定按绩效分配发放。

另一部分由学校从教职工的定额奖金中提取出来,由学校统一掌握重新分配。

学校根据对教职工岗位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合理的比例,重新分配。

(五)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

公开内容必须充实完整、真实清楚、明了易懂。

校务公开要从教职工、学生、家长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向教职工公开。

校务公开内容分为向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学校新生入学,毕业情况;学生借读、转学、退学、休学等办理程序;学校对教师、学生评优,资助贫困生向师生、社会公开。

学校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学校改革的重大举措、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措施;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基建维修,数额较大物品采购等;干部任免及评议中层以上干部情况;学校考核、奖惩、绩效工资分配等;主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教职工聘用情况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评优、评先进、工资晋升和评职称等情况;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六)学校实行师生奖惩制

  对于教职工在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学生在学习及其他方面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十三条:

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办学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工作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管理好学校,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保证学校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搞好学校的安全维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党支部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教务主任组成的校务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建设支出项目;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事方面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

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推荐产生,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职责

   

(一)对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对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学校的管理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评优评模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以下内部组织机构,教务处、少队部、总务处、工会,各组织机构的成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分配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分管工作校级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牢固树立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办学思想,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全学科和课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时,大力推进新课程实施,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强化和突出校本教研和研修,树立“教学即研修”的理念,促进教师不仅成为一个优秀的教学人员,也要成为一个出色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开展好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整合教育资源,完善育人网络,提高育人效果。

学校要通过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好家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学校组建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通过参观、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社区育人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班主任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

   (三)关心爱护差异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健康成长。

   (四)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养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级用品管理,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操作评定等各项工作。

   (六)做好家访工作,协调好学校、家庭的关系。

   (七)做好学生巩固工作,杜绝出现辍学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是学生的教育者,必须树立“学校无小事,事事有人管”的理念,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用爱心和技能服务学生;

(二)用热情和无私奉献学生;

 (三)用真诚和友爱尊重学生;

   (四)用汗水和心血滋润学生;

   (五)用崇高的形象教育学生;

   (六)用严明的纪律规范学生。

   第三十条:

在教育教学中要做好因材施教,特别加强对思想品质后进生和学习成绩后进生的教育,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要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

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读书、思考的方法,养成预习、使用学习工具,动手完成的良好习惯。

   第三十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每节课前必须充分做好教学准备,不许无准备上课。

   

(二)每节课必须提前2—3分钟进入教室,组织学生上课。

   (三)课堂教学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课堂。

   (四)课堂教学中教师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五)教师不经学校批准不准随意串、并课。

   (六)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接受学习的权力。

   (七)教师必须按时下课,不得拖堂延长教学时间。

   (八)放学后教师必须组织学生列队出校门并护送学生离开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作息时间规定按照国家要求的学生在校时间为准,根据季节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学生作业的规定如下:

   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可布置口头作业。

   三、四、五、六年级每天的书面作业时间(所有学科)不超1小时,提倡分层布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关于使用教材的规定

   

(一)必须使用规定的教材和县教体局规定、批准的教材;

   

(二)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乱订资料,向学生推销非规定和批准使用的教材。

   第三十六条:

关于教学质量测试的规定:

   

(一)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测试,期末进行;每学期学校对有关年级进行一次质量监控。

   

(二)平时测试、单元测试(期中没检测)由任课教师组织。

   (三)测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非笔试两种,笔试内容侧重于基础知识、基本能力、思维方法的考查。

非笔试内容侧重动手实践能力的考查。

   (四)测试成绩的结果以等级评价为主和语言抽查为主。

   (五)学生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单元成绩或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折算,综合评定。

   (六)任何教师不得给学生排名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上好体育课,开展好体育活动。

每天保证学生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的时间,每学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大型的全校性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艺术教育的活动。

   

(一)合理配备教师,保证开展艺术教育所需的师资;

   

(二)严格执行课时计划,保证上好艺术教育课;

    第三十九条:

关于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规定

(一)必须上好劳动教育课

(二)保证人人有劳动岗位,每天组织晨扫、午捡。

   第四十条:

关于课外、校外活动和竞赛的规定

   

(一)课外、校外活动必须有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外、校外活动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和进行;

   (三)课外、校外活动应当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参加学科类竞赛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的,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开展竞赛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关于教育管理的规定

   

(一)学校的招生由教学校长和教务处组织,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编班由教务处负责;

   

(二)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基本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务和要求;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全校的工作总结,期中、期末召开学校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学校的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

   (四)学校的学籍管理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校园秩序管理

   

(一)门卫、内保人员要认真做好校门的封闭管理工作,对外来人员没有学校的准允不许进入学校内。

   

(二)严禁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三)严禁任何外来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四)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

   

(一)学校的各部位必须保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有序,绿化、美化工作符合要求;

   

(二)负责环境管理的领导每天必须早、午、晚对全校的卫生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总结。

   (三)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师生必须每天早、午、晚三次对责任区进行清洁。

   (四)环境卫生保持情况纳入到学校考核评比内容之中。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物资、设施的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各部室器材建电子档入库及时。

(三)物资、设施的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归还手序。

   (四)学校每学期组织管理者对所管物资、设施进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学校组织专人检查一次。

   (五)由于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管理者负责按价赔偿(无法购置的加倍赔偿);由于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方法同上。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

   学校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

   学校的收入由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的支出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执行;

   

(二)学校的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三)学校的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的程序方可执行。

   学校的财务报销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需要报销的支出必须是学校校长批准;

   

(二)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

   (三)报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购物申请批准单,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财会人员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每月向校长报告收支结余负债情况。

   学校每年向全体教工进行一次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师德表率。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的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教育局和学校规定的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

教职工连续旷职(含双休日)十五天,一年内累计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的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事假逾期者;

   

(二)无故不上班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到其他学校工作者;

   (四)病假无诊断或病假逾期者及不交诊断证明者;

   (五)以患病为借口开假诊断证明者;

   (六)本人不上班找他人顶岗者;

   (七)没有正当理由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超过规定时间者;

   (八)教职工离岗出走,下落不明者;

(九)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按通知规定时间未及时回本单位者。

   第五十条:

教职工的病退、退职、退休、死亡,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实行待岗管理,待岗人员的产生及待遇、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待岗,待岗期间扣发当日30%奖励性绩效工作。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乱收费、乱办班、乱订资料、监考违纪、向学生家长卡、要、报等师德较差的,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坏的;

   (五)明显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六)不服从学校分配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岗位设置上实行按需设岗,根据工作需要分为领导岗位、班主行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所有工作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一)考核以学期为基本周期;

   

(二)考核内容分为基本考核项目和附加考核项目两种。

   (三)考核实行等级制与分数相结合的形式。

   (四)考核人为学校教代会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人员进行全方位考核。

   (五)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绩效工资,聘任教师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一)聘任依据为教师的工作考核分;

   

(二)聘任实行按需聘任,按岗聘任;

   (三)聘任实行个人申报岗位,学校择优任用,个人工作愿望必须服从学校工作需要,如不服从按拒聘处理;

   (四)聘任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完不成工作职责的人员随时解聘、待岗。

   第五十五条:

对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学校根据经济能力设定以下奖励项目:

   

(一)班主任工作奖;

   

(二)教学质量奖;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评优:

   

(一)病事假累计两天

   

(二)值周漏岗,在此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漏岗者承担。

   (三)值周期间出现事故(未造成损失,未遂的不扣);

   (四)上班期间无故溜号;

   (五)病事假累计,(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时间,其中,婚、丧、产、患病住院有诊断的除外。

(六)不经领导同意无故旷课一节;

(七)不参与或不按时参加校本研修,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课改研究。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当事者本人负全责:

   

(一)乱办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二)乱收费造成处罚或事故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乱订资料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五)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学校规定的业务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职称评聘、先进的评选实行以下制度:

   

(一)学校职称评聘、先进评选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职称评聘、先进评选实行公示制。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环境、设施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必须保证按时到校上学,及时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尊敬师长,听从老师的教导与同学友好相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生自主管理,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并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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