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党政机关公文及事务文书写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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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党政机关公文及事务文书写作

宋才发:

党政机关公文及事务文书写作

党政机关公文及事务文书写作

主讲人: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宋才发

公文在我国古已有之。

公文是一种实用文体,因事而为文,“实用性”决定了公文结构样式和格式的规范性、确定性和稳定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6年5月3日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颁发《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23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前述两个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正式使用的公文。

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8种,其中,党政机关公文相同的有9种: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和会议纪要。

党政机关公文不相同的也有9种:

党的机关公文中的决议、指示、公报、条例和规定;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命令(令)、公告、通告和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样式的共性与区别。

公文样式的共性是:

党政机关公文统一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公文样式的区别是:

(1)党的机关文件采用“中共****县委文件”;行政机关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如“****县人民政府文件”。

(2)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红线中间用“五角星”断开成左右各一半,行政机关公文只有一条红线,中间没有“五角星”。

(3)党的机关公文要求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凡属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不加盖发文机关公章;行政机关公文不需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就可以。

党政机关的公文具有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特点,因而公文写作不得随意变动公文的特定要素、位置、顺序和格式,以保证全国所有党政机关通行公文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鉴于纪检监察文书、检察文书、法院文书、公安文书、公证文书等,均属于较专门的司法类文书,而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和一般事务文书的范畴,故这里不做讲解,待以后有机会再给大家予以专门的讲解。

一、党政机关公文及写作

(一)命令(令)

命令(令)是行政公文。

它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用以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指令性下行行政公文。

命令(令)内容要具体,语气要严肃,措辞要严密,文字要简练,一般不加议论。

命令(令)的写作:

(1)命令(令)发文时的编号,是按照签署令时间的先后顺序,即从行政一把手任职并签署第1号命令(令)时起,编列累计流水序号,不分年限。

(2)属于量大、一般性的编号公文,其编号按照行政机关年度下行文发文编号,分年限。

(3)命令(令)的落款处,以领导人名义签署,右空4个字位置,盖个人的签名章,不盖机关单位印章;成文日期右空2个字位置。

(二)决定

决定是党政机关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下行公文。

决定的写作:

(1)决定的分类有知照性决定;部署指挥性决定;法规政策性决定。

(2)决定的行文要注意详略得当。

(3)决定的每一项具体内容,另起一个单独的段落,把观点放在句首。

(4)语言表达必须准确、简洁和庄严;要用好规范性和行文习惯性用语,如“会议决定”、“大会同意”、“大会要求”等。

(4)行文要求表明该决定是经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目的是强调该决定的法定性、权威性。

(三)决议

决议是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而形成的公文,它是党的机关使用的一种公文。

决议的写作:

(1)决议既产生于会议,又是会议的成果之一,因而决议写作的前提是要准确把握会议的中心思想。

(2)决议必须明确体现会议群体的肯定态度与否定态度,它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完全由会议法定生效的人数决定。

(3)决议行文要用好规范性和习惯性用语,如“会议决定”、“会议强调”、“会议要求”等。

(4)决议必须经会议审议通过;未获得通过的决议案,必须经过会议再讨论、再表决通过,任何人无权修改原决定的内容。

(5)决议要写好鼓舞人心的号召性文字。

(6)决议的写作强调快速成文的敏捷性。

(四)指示

指示是党的机关用于对下级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的指挥性下行公文。

指示的写作:

(1)指示的文字要简明扼要,便于下级操作,不能统得太死、讲得太琐细。

(2)指示的行文要求具体,主旨明确,内容清楚,明示下级应该做什么?

不能够做什么?

(3)指示的行文要切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不得空谈。

(4)指示的行文形式多样,要从实际出发,文件可长可短,一般分为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5)指示可以用文件下发,也可以用电报形式下发。

(五)公告

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告知性、公布性公文。

公告的写作:

(1)公告表明内容重大、公开、透明,国内外极为关注。

(2)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公告文体,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无权发布公告。

(3)不能事无巨细,随意把公告写成广告、启事。

(4)公告的行文文字要严谨,事实必须绝对准确。

(5)公告的行文必须开门见山,不作议论,不作描述。

(6)公告的语言要简练、庄重、逻辑性强。

(7)公告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者网络媒体予以公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下发。

(六)通告

通告是行政机关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告知性、指导性公文。

通告的写作:

(1)通告的写作要突出中心,显现政策性、法令性强的特点。

(2)通告要明确告知的具体事项,即允许做什么?

不得做什么?

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违反等。

(3)通告要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从实际出发。

(4)通告的行文必须通俗易懂,不得使用含糊不清、难于理解的词句。

(5)通告不仅要使所有人都能看得懂,还要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七)通知

通知是党政机关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一种普通公文。

凡属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执行的事项,这种传达性、指示性和部署性文种统称为通知。

通知还适应于人事任免。

通知的写作:

(1)通知具有使用广泛、种类繁多的特点,而且使用方便,必须注意其发布的必要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2)通知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3)切忌滥发通知,必须严格控制,严禁逢事必发通知的情况发生。

(4)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不能把“通知”混淆于函、指示、意见和通告文种,也不能把启事、声明等文种混同于通知。

(5)通知的行文切忌用语含糊不清,必须做到主旨明确、结构严谨、用语通畅、明白无误。

(八)通报

通报是党政机关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上级重要精神,或者交流重要情况的知照性下行公文。

通报的写作:

(1)注意典型的真实性,既可以是正面典型,也可以是反面典型,无论什么典型都必须真实。

(2)通报的写作要向深处挖掘,要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找出根本原因和责任归属。

(3)通报的内容必须触及事件的本质、切中要害,达到使人深受教育的目的。

(4)通报的文体有以领导机关直接下发和转述式下发两种:

一种是单体行文,一种是复体行文,因而表达方式各不相同。

(5)要明确通报的发布方式,注意表达方法的侧重点。

(6)通报文体一定要做到抓住重点、注意提炼、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九)议案

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建议性公文。

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人大代表除外);党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不能使用这种公文。

它在写作上与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有所区别。

议案的写作:

(1)提“议案”的人员和单位是具有一定法律规定的,只有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才能提“议案”。

(2)提“议案”的落款署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姓名,不署单位名称。

(3)所提“议案”必须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保证议案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要说明议案提出的目的和具体意见,便于与会人员进行审议。

(5)提议案的文字要体现庄重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用语要谦恭、得体,不能使用命令和指示性语言。

(6)议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就要写成几个具体的议案,便于审议通过和提高效率。

(十)报告

报告是党政机关普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

报告的写作:

(1)报告的结构一般采取“三段式”进行,即“情况—做法—问题(意见或建议)。

(2)报告要注意时效性、情况要真实,反应要及时。

(3)报告的行文用语要简洁,篇幅要短小精悍。

(3)报告的内容不得写成流水账,一定要避繁就简、以一当十、一语中的。

(4)报告要“脱靴摘帽”,削减开头的套话、结尾的空话,力求言简意骇。

(5)报告要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十一)请示

请示是党政下级机关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呈请的一种通用性上行公文。

请示必须是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凑”或者“边斩边凑”。

“请示”文件不能抄送下级单位。

请示的写作:

(1)准确理解“请示”的行文对象,必须是具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机关或者直属上级。

(2)平级机关之间因具体单位不同而行文,通常不用“请示”文体,而要用“函”(起沟通作用)的方式。

也不能把“请示”混同于“申请函”或“告知函”。

(3)要把握请示结构的内在逻辑,必须写清楚两大组成部分内容,即“为什么请示?

”“请示什么具体问题?

”(4)请示的内容通常包括请示的依据、背景和缘由,“需要上级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等几个方面。

(5)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力求解决一个问题,便于上级领导及时研究和具体部门专一处理。

(6)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一个,不能多头和越级请示,避免办事的上级机关互相推诿、责任不清。

(7)请示的事项如果涉及其他业务部门,应当在协商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再行文上报。

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必须在“请示”的行文中予以说明,提请上级机关研究审定。

(8)需要多家联合行文的事项,必须通过各家会签的方式印报。

(十二)批复

批复是党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的一种回复性下行公文。

批复的写作:

(1)批复的针对性极强,必须是直接针对下级上报的“请示”而制发的公文,内容必须与后者所提及的要求和陈述环环相扣。

(2)在写“批复”的时候,要先引述“请示”来文的时间、标题和发文字号,然后再根据提请审批的事项表明态度,做出“同意”、“不同意”以及应当如何做的批示意见。

(3)批复不可越级行文,即是说批复的对象只能是来文请示的单位;中间转报的“请示”,批复时要行文给转报单位。

(4)批复的结构形式较灵活,一般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部分组成;核准性和答复性的“批复”,多采取“篇段合一”的行文形式。

(5)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一份批复只针对一份请示。

(6)服务型政府办事必须做到“有求必应”,每接到一份“请示”,就应当有一份“批复”。

(7)批复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过期不予批复的,依据有关规定视为“同意”。

(十三)意见

意见是党政机关通常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见解和具体处理办法的一种公文。

意见的写作:

(1)一定要明确“意见”的内涵,必须把它与“请示”、“指示性通知”及“函”区别开来。

在向上级行文时,“意见”与“请示”的区别在于,“意见”要的不是人、财、物等“硬件”,而是政策、办法等“软件”;在向下级行文时,凡属于指导工作的意见,要阐明工作原则,规定性要强,要求要具体;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宜提供对方参考的意见,而不是回复性意见。

(2)把握内在规律,结构通常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段式。

(3)“意见”多是上级对下级的下行“意见”,写作时不仅要提出问题、而且要针对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完整想法。

(4)讲究用语准确,属于上行“意见”,要使用下级向上级汇报见解、陈述办法的语气,如“我们考虑”、“我们认为”、“我们建议”、“我们的意见是”等;下行的“意见”,凡是带有祈使语气的行文多表示肯定意见,带有禁止语气的行文多表示否定意见;平行的“意见”,要多使用平等协商、谦恭的语气,以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十四)函

函是党政机关普遍适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一种公文。

函的写作:

(1)做到叙事清楚、说理有节、令人信服,要使受“函”方理解、接受和支持。

(2)函的行文一定要做到三点:

一是善于思索、整理好思路、占有大量材料;二是用恳切、谦和的语言表达,不用命令和过激的词语;三是提出的意见、办法、请求,必须符合对方的实际情况。

(3)行文用语必须平和,但要入木三分;即使遇到纠纷、交涉性的事项,在相互致函的时候,也必须掌握分寸、外柔内刚、以理服人。

(4)函的篇幅要短小精悍,写作要注意技法。

(十五)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综合性公文。

会议纪要的写作:

(1)会议纪要应当有标题,书写比较随意。

会议纪要与其他公文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成文日期,不加盖印章。

(2)在行文结构上,多采用对过去工作的回顾、对当前工作的分析、对今后工作的打算三大部分组成。

“专题性会议纪要”、“专业性会议纪要”,多采取“撮要分条”或者“分条列项”的结构形式。

(3)纪要必须明确宗旨、突出中心,把握会议精髓,对内容进行妥善提炼和概括、分析与归纳,记其要事,形成纪要的中心。

(4)行文不能有录必写、平铺直叙和面面俱到,对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多采用“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议”等提法加以概括;对于分歧性意见,除了学术会议的“研讨会议纪要”之外,一般不宜写入“会议纪要”。

(5)上报的会议纪要应当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性会议纪要的用语,多使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

(6)忠实于会议记录,“纪实”是撰写会议纪要的基本原则,会议纪要千万不能增减、更改会议内容,也不能添枝加叶。

(7)行文方式有单、复结合,通知型“会议纪要”一般有固定格式,大多是单体直接行文,且不加盖印章;指示型“会议纪要”,一般是复体行文,即在上报或者下发时,分别用“报告”或“通知”等做文件的开头,附载“会议纪要”随之运行。

(十六)公报

公报是党的机关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重大事件的公布性公文。

有的公报授权由新闻单位(如新华社)发布,其性质都是一样的。

公报的写作:

(1)写作格式,第一部分写导语,简要介绍会议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写会议决定的主要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指出”、“会议认为”、“会议强调”等用语,分段落或者分条列出;第三部分写号召或提出要求。

(2)要突出重点,是什么、不是什么,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必须表达准确无误;要把重点放在对事件的陈述和观点的阐述上,尽量压缩公报的篇幅。

(3)文字要简明,层次要清楚,观点放在句首,使人看后一目了然。

(4)慎用公报文种,只有属于重大的、严肃性的事件和决定,由于具有权威性和政治性才用公报形式发布。

一般的事情不能用公报,内部性的和涉密性的东西也不宜用公报发布。

(5)公报由于是一种正式的、公开性公文,所以不编发文号,没有密级,也没有主送、抄送机关和单位。

(十七)条例

条例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法规性公文。

国家政府机关的公文里面没有“条例”这种文种。

条例的写作:

(1)条例是复体行文,一般采取“通知”、“命令”做文件头,采取附载的方式印发。

(2)条例的制作具有合法性,条例的制定者是特定的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地方党的机关制定的规定不能用“条例”发布。

(3)注意执行的政策性,条例是规范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因而每个条款都必须于法有据,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必须照章执行。

(4)内容的可行性,条例规定准许什么、不准许什么,界限必须明确清晰,不能模凌两可或产生歧义。

(5)行文的文字必须简明,主要采用叙述方式,表达的意思必须浅显,让人看后一目了然。

(十八)规定

规定是党的机关用于对待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的写作:

(1)“规定”和“条例”具有共同性,写作采取“总—分—附”的内在结构模式,这里的“附”指“附则”。

(2)内部行文一般采用法定文种中的“通知”做“文件头”予以颁行;也可以使用“公布令”的方式予以发布。

各部门的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性文件,不宜使用“令”印发,必须用“通知”印发;地方性法规,应当用“公告”予以发布。

(3)规定的内容必须合理合法,全面具体。

“合理合法”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指不留死角、不出现漏洞;“具体”指规定的范围、尺度要具体,处理的界限要明确。

允许做什么、允许怎么做,不允许做什么、违反了怎么处理,必须规定具体明了。

(4)行文用语必须严密,规定不能使用“基本”、“大概”、“可能”、“约”、“差不多”之类的弹性语言,必须字字钪锵、句句掷地有声。

二、事务文书及写作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和经常使用的,具有实用性、事务性和惯用性的应用文书。

尽管它们不是党政机关规范的法定公文,但是它们属于使用范围相当广泛的事务文书。

(一)计划

计划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实现某一目标,或者为了完成某一任务而预先制定的工作安排和行动步骤的文书。

计划的写作:

(1)制定计划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尤其要要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

(2)制定计划之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细,理出头绪,制定最佳方案;计划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

(3)要把每一项计划置于总体工作之中去谋划、去考虑、去实施。

(4)要有预见性和时间性,不仅要对目标任务有预见性,对落实计划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要有预见性,没有科学的构想,就没有或制定不出科学的计划。

(二)规划

规划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涉及总目标的全面、长远安排的文书。

规划的写作:

(1)规划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未来,根据某项工作的发展趋势,明确总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然后依据这些既定的目标,研究确保目标实现的对策和措施。

(2)制定目标要有科学依据,保障措施要切实可行,切忌乱订指标,否则规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3)规划是一个全局性的设想,体现的是对某一项工作的指导,是一个远景目标。

(三)制度

制度是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要求所有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的规范性文书。

制度的写作:

(1)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单位实际、切实可行,便于大家遵守和执行,否则制度就会流于形式。

(2)制度的内容必须全面、严密、详尽,在文字上一定要避免前后矛盾,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3)章法要严密,条理要清晰,条与条之间、款与款之间,一定要考虑操作顺序、逻辑关系和人们习惯性认识,不能乱杂。

(4)行文坚持由总到分、由原则到具体、由正面提出要求到如果不执行应当怎么处罚,来安排写作内容的顺序。

(四)章程

章程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保证其组织活动正常运行所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约性文书。

章程的写作:

(1)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

(2)章法序列逻辑要严密,文字表达要准确通俗,尤其要注意用词、用语的准确性;结构要清晰,层次要分明。

(3)章程规定的内容针对性要强,语言要简明扼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尤其是不能让人产生歧义。

(4)章程必须履行一定的审议、通过、报批、批准程序才能生效。

(五)办法

办法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而制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法规性文书。

办法的写作:

(1)要讲究内容的严密性、结构的逻辑性、语言的规范性,必须完整地体现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精神。

(2)所作的具体规定一定要详尽、精当,要把有关的程序、步骤、措施和方法等,写得很具体、很清楚,切记笼统含糊,要有利于实际操作。

(3)办法相对于条例,在写作上更加侧重于行政约束力和具体指导,因而条款必须更加详细、具体,用语也必须恰当、严密。

(六)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的特点就是“要”,它是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拟定的工作中最重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容、措施和方法的文书。

工作要点的写作:

(1)必须把那些最重要的工作、起关键性作用的环节、最有效的方法写入“要点”,它不是工作计划的观点罗列。

(2)文字要简明扼要,一语道破最好,行文必须要言不烦。

(3)写作要多用陈述与判断的语言,一般不展开论证、描述、夸张和渲染。

(4)工作要点一般只用于机关、单位内部或者发给下级机关、单位,不适用于上报上级机关。

(七)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的规定或者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者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做出的补充、辅助说明等法规性事务文书。

细则的写作:

(1)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具体化,因而必须依附于某一法律、法规进行。

(2)用语必须准确,全面地体现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使之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3)细则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详尽、周全,力求细则作为“补充”和“诠释”能够一次性到位,充分体现其“细”的特点,以利于遵照执行。

(八)规则

规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有序地进行管理工作或者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事务文书。

规则的写作:

(1)规则的制定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又要符合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的实际,针对性要强。

(2)规范的事项要明确,条文要具体,以便于操作或者遵守。

(3)规则的层次和章、节、目条款之间,必须排列有序,既不可以有漏洞和重复,也不可随意更改次序。

(4)使用文字要简洁,语言表达要通俗易懂。

(5)规则的内容要相对稳定,全面斟酌,慎重考虑,否则就失去了权威性和约束力。

(九)规程

规程是对某种政策、制度等所做的分章、分条规定的一种文书。

也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要求和程序。

规程的写作:

(1)规程的各项要求和程序都要有科学依据,就事明事,不脱离实际。

(2)内容要具体准确,条理清晰,便于操作。

(3)语言要通俗,文字要简洁,易于记忆。

(十)守则

守则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事务文书。

守则的写作:

(1)守则要讲究表意明确、具体,但是又不能规定太死板,也不能规定得太琐细。

(2)守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条文的可行性,规定的内容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要不脱离本单位的实际,务求通过努力可以完全做到,不能制定得过高或者过低。

(3)守则的条文之间,彼此要有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

(4)守则的语言要概括、准确,用语要通俗易懂,朴实易记。

(十一)须知

须知是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一事项或者活动,要求有关人员必须知道并且加以遵守的有关事宜的文书。

须知的写作:

(1)须知的内容要切合实际情况,必须与这一事项或者活动的内容密切相关。

(2)须知的条理必须清楚,语言要通俗,易于记忆。

(3)须知一般要张贴在有关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或者给每人印发一份,便于大家了解,贯彻执行。

(十二)公约

公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乡群众,为了规范大家的某些行为而制定的、便于大家共同遵守的内部章程的文书。

国际之间所订立的条约,也称之为公约。

公约的写作:

(1)公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大家的共同约定,因而在写作前应当经过大家充分的讨论。

(2)公约必须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实在、针对性强,便于大家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3)公约的条文要眉目清晰、逻辑性强、表述准确。

(4)公约的文字要求简练,语气朴实,易于记忆,便于付诸行动。

(十三)开幕词

开幕词是会议讲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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