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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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协调和整合全省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序地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工作原则

矿山突发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主要目标;要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负责和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要依法规范,实施社会应急资源整合,贯彻平战结合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积极开展矿山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矿山企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4现状

目前我省矿山产业总体规模相对较小,生产事故以一般性伤亡事故居多,近期内尚未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长期以来,我省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十分薄弱,不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对缺乏,而且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也非常薄弱。

目前我省对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我省矿山经济发展的要求。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矿山事故,主要是指全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设施设备损坏事故。

特别针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企业(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组织)发生的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充分考虑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性,并使之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协调统一,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本预案能够有条不紊地启动和实施,避免各预案之间的职能冲突和应急资源的浪费,以及应急组织工作的混乱。

2.1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设立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

省长。

副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

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副省长。

成员:

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水务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

抢险组、管制组、救护组、后勤组、工程组和新闻中心。

2.1.1.1抢险组

负责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助单位:

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

2.1.1.2管制组

负责单位:

省公安厅。

协助单位:

省武警总队、省交警总队。

2.1.1.3救护组

负责单位:

省卫生厅。

2.1.1.4后勤组

负责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助单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2.1.1.5工程组

负责单位:

省建设厅。

协助单位:

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水务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

2.1.1.6新闻中心

负责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单位: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职责与分工

2.2.1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在本预案启动时,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人力及物资资源投入现场抢救工作,决定事故应急处理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状况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总指挥职责:

全面指挥我省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

具体包括:

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决定请求军队参与等。

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组织施救工作。

2.2.2各组职责

2.2.2.1抢险组: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所需各类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各类应急设备与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实施应急行动时,负责确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位置,拟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组织专业应急人员及时排除现场险情和障碍,抢救伤员,寻找失踪人员。

负责制定疏散程序,确定疏散路线并指挥人员疏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留及技术处理,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等。

该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并制定工作手册,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予以协助。

2.2.2.2管制组:

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对事故周边道路实施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并负责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系统。

该小组由省公安厅负责落实人员,并制定工作手册。

2.2.2.3救护组:

负责伤员运送、急救和治疗,以及事故现场的消毒、预防流行病等工作。

协助做好伤情“等级”鉴定、死因鉴定和尸体辨认工作。

该小组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和落实,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治工作手册。

2.2.2.4工程组:

负责组织抢修被事故损坏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电力或通信设施等,并对可能遭受事故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该小组由省建设厅牵头,成员由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水务局有关人员组成。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重要城市桥梁和城市供气设施的抢修及工程保护工作手册,省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修及工程保护工作手册,省交通厅负责制定道路抢修及重要道路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通信抢修及重要通信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制定电力抢修及重要电力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

2.2.2.5后勤组:

负责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车辆、物资的保障工作,以及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

该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应急工作所需车辆保障由省交通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生活必需品类物资由省商务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生产性物资由省发改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疏散中心的建立和管理由省民政厅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协助。

2.2.2.6新闻中心:

负责事故的公共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接待新闻机构等工作,必要时可设立新闻发言人。

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

2.3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

为加强对应急预案组织工作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应急预案协调人负责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并在预案启动实施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和应急各方关系。

其职责是:

(1)确定并掌握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名单及通信方式,保持信息通畅、联络可靠;督促、协调和检查本预案各组织机构和人员对自身职责的掌握和履行情况,以及对突发性严重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准备工作情况。

(2)负责联络和协调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建立有关应急救援互助关系和双向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动态和流向。

(3)督促检查各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情况。

(4)督促检查各市县针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制订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情况。

(5)负责组织本预案每年一次的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本预案的运作程序,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负责收集和编辑国家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跟踪并掌握最新应急处理技术动态,提出对我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

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包括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调整、跟踪及应急准备,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

3.1应急技术支持系统与应急救援资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全面调查和掌握全省现有矿山应急技术支持单位、矿山安全专家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总体资源状况,并对其进行评价、筛选和确定。

3.1.1海南省矿山安全专家

详见附件2

3.1.2海南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3

3.1.3国家矿山事故救援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4

3.1.4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

详见附件12

3.2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动态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单位和人员的准确位置和动向,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在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系统中,医疗救护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消防总队具体负责落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省消防总队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在应急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相互通报。

3.3应急处理技术准备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我省矿山事故的种类和特点,预先研究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应当在条件许可时,尽早建立海南省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世界和我国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及时提出我省应急处理技术工作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系统。

4启动与实施

4.1启动条件

本预案启动实施须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

4.1.1事故对周围社区及环境有严重影响,范围较广(一般跨市县);必要时,须大规模疏散当地居民,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2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或超过10人被困,现场情况复杂,紧急救助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3事故的延期危害严重,险情重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2基本应急程序

4.2.1报警程序

4.2.1.1事故报警信息通道

4.2.1.1.1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电话为0898—65333006、65374542(传真)。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保证信息畅通。

4.2.1.1.2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110、119指挥中心的联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事故应急信息畅通。

4.2.1.2事故发生时,应当遵从以下报警程序:

第一,事故单位发现事故苗头,紧急处置,及时启动现场应急处理程序,并报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市县政府启动厂外应急处理程序,并报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或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

第三,由应急预案协调人报告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召集有关专家评估事故危害及其发展。

必要时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执行程序

本预案启动实施,执行以下步骤:

4.2.2.1先期应急处置。

发生矿山重大事故后,必须先启动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的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4.2.2.2事故评估。

预案协调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地、发生时间、事故性质及事态、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的危险状况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是事故的危害性质、波及范围及二次事故的可能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对事故的控制能力)。

4.2.2.3报告和启动。

由预案协调人向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提出初步应急技术处理方案)。

由总指挥下令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4应急准备。

由预案协调人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通知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按时赶往事发现场,按职能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4.2.2.5现场应急处理。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正式启动,企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实施。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中心,实施现场应急处理。

4.2.2.5.1事故现场评估。

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检审现有救援组织和力量。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总指挥。

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2.5.1.1事故现场管制。

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对事故现场来往交通实施管制,并及时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系统。

由管制组负责实施。

4.2.2.5.1.2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确定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位置,并评估事故状况,检审现有救援资源和能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现场总指挥审定。

必要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由抢险组负责实施。

4.2.2.5.1.3紧急救护。

及时指导市县当地卫生部门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并迅速将伤员运送至医院急救和治疗。

由救护组负责实施。

4.2.2.5.1.4公共设施维护。

查明被事故损坏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电力或通信设施等情况,制订抢修维护计划;并对可能遭受事故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由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1.5后勤保障。

查明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车辆、物资,落实社区疏散中心设立有关事宜。

由后勤组负责实施。

4.2.2.5.2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的实施。

各小组按职能分工和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指挥应急人员排除现场险情、障碍,抢救被困埋压人员和伤员,寻找失踪人员。

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封锁事发区域,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采取措施保护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撤离有关人员。

并请求省武警部队支援,或寻求国家和兄弟省市支援,报请总指挥决定军队参与事项等。

4.2.2.5.2.1查明危险物质。

及时查明危险物质,要求由专业人员执行,并配备防护服装和设备。

由抢险组负责。

4.2.2.5.2.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和位置,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在设立工作区域时,要明确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由抢险组负责。

4.2.2.5.2.3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准确判断事故影响的区域,并对此区域内的人员、动植物、重要设施、仓库和公用设施系统,以及应急人员的工作区域实施保护。

由抢险组和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2.4实施现场技术处理和开展搜救和营救行动。

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营救被困及受伤人员;查明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并对危险物质泄漏实施封堵及防火、防爆、防扩散处理等。

由抢险组负责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专业应急人员执行。

应急人员应成对工作,穿戴防护服,配备必要防护设备。

4.2.2.5.2.5防护行动。

包括:

(1)人员查对和集合区。

应预先设置专用避难所作为指定集合点,在应急时及时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查点。

由抢险组负责。

(2)疏散应预先制定逃生路线,情况紧急时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按预定逃生路线疏散。

由抢险组负责。

(3)企业外疏散和安全避难。

应预防在发生严重危险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企业外社会公众,特别是要对老人、妇女及儿童实施保护。

由后勤组负责建立疏散中心,安置被疏散的社会公众。

(4)医疗救治。

建立现场应急医疗中心,对伤员作紧急处理后,迅速转移到预定医院,确保得到充分救治。

(5)设立临时区。

作为应急救援活动后勤运作的活动区域,负责后勤物资分发,集合社区人员和各种车辆停放场所。

4.2.2.5.3重新进入和恢复

紧急疏散后,所有重新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实施处理的作业必须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杜绝一切擅自行为。

应急行动结束后,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清除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必须在现场清理工作完全结束后开始。

4.2.2.6现场救援行动结束。

由事故现场指挥组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撤离有关救援人员。

全部应急处理活动结束,由总指挥宣布海南省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终止。

4.2.2.7预案评价与修改。

由预案协调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报总指挥审定。

5实施要求与相关规定

本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发生的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确保在矿山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够充分动员省内外的各种资源,有效地防止对社会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

5.1矿山企业责任与现场应急预案

5.1.1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5.1.2各矿山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提供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区域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厂外应急预案。

5.1.3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对全厂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常识教育。

5.1.4各矿山企业发生严重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5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做好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经营和善后处理工作。

并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1.6各矿山企业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市县政府责任与厂外应急预案

5.2.1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资源部门,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种危险物质的状况,并对消除可能的事故危害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

5.2.2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要结合其现场应急预案制定厂外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厂外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预案的协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2.3各市县政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严重危害事故,要立即启动厂外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2.4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厂外应急预案,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与本预案

5.3.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做好我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综合管理工作,充分掌握各种应急资源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流向,负责全省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3.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维护和解释工作。

6附则

6.1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牵头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手册。

所有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应主动与预案协调人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行踪。

6.2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掌握处理事故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3本预案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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