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买合同》标准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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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买合同》标准文本.doc

设备 购 买 合 同

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供方:

签订时间:

为明确供需双方责、权、利,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合,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标的

1.需方同意从供方购买、供方同意向需方出售本合同所列成套设备,包括设备及其安全稳定操作所需的全部必要的材料及备件(以下称合同设备),以及合同设备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及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培训资料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技术文件)。

2.供方提供()年时间的备品备件优惠服务,即需方在()年内购买供方备品备件,执行优惠价格,备品备件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合同价格

1.供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的合同含税总价为:

人民币元整,其中设备总价为:

人民币元整,增值税总额为:

(大写:

人民币元整),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增值税率

单价(元)

总价(元)

增值税票类型

备注

不含税单价

税款

不含税总价

税款总额

含税款总价

总价

人民币

上述本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本体/材料、附件、专用工具及仪表、技术资料、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境内运输费及保险费、商检费(在供方当地的商检)、装卸费和各种税费以及供方派遣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等一切费用。

第三章支付及支付条款

支付本合同货款按下述方法、比例,由需方付给供方:

1.货款支付方式:

(1)预付款:

供方提供合同总额%的预付款保函后需方本次支付合同总额的%,计人民币元。

(2)供方将合同设备交至需方指定地点,同时提供收货单、产品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设备经验收(出关)15天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额的%,计人民币元。

但供方需提供本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需方验证合格后方可支付。

(3)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成,支付合同总款%,计人民币元;设备经性能考核合格双方代表签署验收证书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计人民币元。

(4)合同总额的%,计人民币元留作质保金,在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满后30日内,需方向供方无息支付。

2.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供方应于10日内送达需方,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需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供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需方发票接收人:

电话:

发票邮寄地址:

邮编:

3.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需方认证抵扣后,方可要求需方付款。

因供方开具的增值税票不合格,供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不合格增值税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增值税票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种类错误;

(3)开具增值发票票面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4)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5)因供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增值票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第四章交货及交货条件

1.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供方将合同设备交至。

2.供方在本合同生效全部设计完成后10天内,应向需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地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对于海运,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20吨,体积最大限度长11.9米、宽2.2米、高2.2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设计完成后10天内,尽快向需方提供这些超限货物的草图一式三份,需方应在供方提供后10天内确认,以便供方安排制造。

3.交货前20天,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三份,并请供方按下列要求,向需方提供电子版中文对照的相关参数。

(1)货物数量:

(指设备台套数或米、吨、个等行业通行的签订国内采购合同的计价单位)。

(2)总毛重:

指包括皮重在内的总毛重,如合同设备需拆解运输时,指全部箱件的总毛重。

(3)箱件尺寸:

预计货物包装后外形的最大三维尺寸,(长×宽×高)m。

(4)生产厂家:

(指每一个独立申报设备的生产厂家,要求中文对照。

(5)设备净重:

指单体或成套设备为包装前的总净重,单位kg。

(6)中文对照产品说明。

4.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10天之前,供方应提供给需方下列文件:

(1)发运货物的箱件清单(中文对照)四份,其中三份直接提交给需方,一份由送货人交需方指定仓库收货人。

(2)每件包装的详细装箱单(中文对照)五份,其中三份直接提交给需方,两份装在包装箱内。

(3)供方须提供上述箱件清单和详细装箱单的电子版。

(4)产品合格证,除正常随产品发运份数外,需另外提供一份,直接提交给需方。

(5)产品出厂检验单一份,随产品合格证一起提交给需方。

(6)交货日期:

(指合同设备完成包装,并办妥商检后交运到指定地点的日期,误差±3天内)。

(7)供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货前10天通知需方出具商检委托手续,供方接到委托手续后,正式办理商检事宜。

(8)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超过长11.9米´宽2.2米´高2.2米(海运)的超大物件,供方须提供每单件货物的外型包装尺寸及包装形式示意图或照片,单件货物的重心位置、起吊点位置示意图。

(9)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10)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说明书。

5.每批装运的所有合同设备应成套装运,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和技术资料(包括安装说明书、操作维护说明书等)应随同主机一同交付,供方应负责按照本合同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必须按照需方要求和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进行包装。

包装物必须适合长距离陆海联运和多次装卸的强度要求,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尘、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扎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供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四个邻接侧面上,用不褪色的红色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文字样印刷包装标记。

4.应在包装箱的两侧以中文及国际贸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及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相应的中文或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纯木制包装箱件(含垫木、框架等)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企业生产,并出具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熏蒸证明,包装箱件侧面须按国家有关标准施加的标识。

6.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只能装在甲板上运输的大型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为确保包装符合国家规定,供方须在计划包装前10天向需方提交包装方案,需方有权对供方的包装方案进行预审查,供方应及时纠正需方所提出的不符合相关国家和合同规定的包装问题。

8.凡由于供方未按相关国家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包装,对货物的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安装、试车及验收

1.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车、投料试车和考核应在需方组织安排和供方技术指导下进行。

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的全部技术工作。

2.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供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安装期间,供方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过程的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3.安装完成后,双方代表要进行检验,并签署安装完成证书,确认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安装完毕后,双方制定调试计划,供方负责调试的技术指导工作。

5.调试正常后,双方共同制定试运行计划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并签订试运行验收协议。

6.合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供方在合同设备保证期内的责任。

第七章保证、索赔和违约金

1.保证及索赔

(1)供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清晰、完整、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2)供方保证提供的材料无缺陷,保证供方技术人员的指导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无错误。

(3)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质量是最好的,能满足正常安全运行及长期使用的要求。

供方对本合同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为本合同设备被需方性能考核验收投入运行后工作小时。

(4)供方保证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2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经供方同意,可由需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5)供方保证接到需方的索赔通知书后,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

如供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书后1个星期内提出异议,逾期则索赔成立。

(6)供方保证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使用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性能提供全方位售后服务、技术指导。

(7)供方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供方的原因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材料而使本合同设备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合同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需方验收投入运行工作小时。

(8)供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在使用(出关)前经需方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退货。

2.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⑴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在工作小时之内出现故障,供方负责在收到需方通知后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合同设备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时,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

(3)合同设备交货时间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供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份,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

需方如不需要,可以拒收。

由于拒收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按不能交货货款总值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供方免费对需方人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次合同设备日常保养所需配品配件。

需方人员进驻供方合同设备所在地,供方提供食宿。

(6)合同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同规定时,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如需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供方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罚金给需方。

(7)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在使用(出关)前经需方检验不合格,供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需方如中途变更合同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供方,如未通知供方则承担接受合同约定合同设备的责任。

(2)需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供方提交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的要求时,需方承担供方将交货日期顺延的责任。

(3)供方送货的合同设备,如需方拒绝接货,需方应承担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4)供方人员进驻合同设备需方所在地,需方免费提供食宿。

4.如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需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需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供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2)因供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

(3)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供方除应向需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赔偿,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4)供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供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需方有权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赔偿;供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供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需方拒绝接收;供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供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供方应退还需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5)供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需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供方随意改变账户,需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6)因供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需方产生的额外负担应由供方承担。

(7)如果需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配合需方提供资料。

(8)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供方未按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章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九章争议解决

1.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诉讼费(或仲裁费)及胜诉方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为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章生效、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份,需方执份,供方执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约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合同设备质量、交货时间不能满足合同约定要求,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4.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合同对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供需双方签字盖章:

需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供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附件

备品备件优惠清单

备件

名称

规格型号

增值税率

单价(元)

生产厂家

不含税单价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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