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协议(无卡支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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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双方版)

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商户填写

地址:

商户填写

电话:

商户填写

传真:

商户填写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已就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定义

1、客户:

系指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互联网在线支付接入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的银联卡持卡人。

2、异常交易:

系指客户或乙方进行互联网消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如:

缺少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签购单等资料)、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或客户、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支付交易行为。

3、风险提单:

载有关于一笔交易明细信息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物品、交易IP、资金流向等。

4、互联网无卡支付接入服务:

指客户所使用的银联卡的发卡机构按《中国银联银联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0》的要求接入甲方,并由甲方统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

该模式下,客户交易过程中跳转至甲方的支付页面输入验证要素,经客户的发卡机构验证通过后由甲方向发卡机构提交付款请求。

二、服务内容

1、甲、乙双方决定开展互联网无卡支付服务业务合作

2、甲方负责使用其互联网系统向乙方提供网上交易(下称“交易”)支付接入服务。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客户使用

(1)、

(2)(以下二项中可同时选择)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货币资金代收及结算服务。

(1)借记卡

(2)信用卡

4、乙方通过甲方系统除可开展消费类业务外,还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其他无卡支付业务模式和业务功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支付业务开通表》)。

新开通业务功能需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后方可开展。

5、甲方负责确保互联网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并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时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乙方。

6、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委托向乙方提供互联网系统的商户接口插件和技术开发文档资料,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协助乙方正确接入甲方的互联网系统。

甲方的商户插件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变更,但应提前_7_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三、资金清算及业务费用

1、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开通的业务功能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2、双方明确:

无卡支付方式消费类业务的标准手续费为:

(1)信用卡交易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9%计算;

(2)借记卡交易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9%计算。

3、甲方每个工作日(T日)将乙方T-1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款项,在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清。

4、乙方银行帐号为:

账户名:

商户填写

开户银行:

商户填写

银行帐号:

商户填写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其互联网系统,提供相关的业务应用和技术接口,提供该合作业务开发阶段所需要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2、甲方负责由其提供的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妥善保管乙方的交易记录和电子凭证,并向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交易报表和对账服务。

3、甲方互联网系统支持交易的银联卡卡种,甲方均应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内容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接入服务。

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为乙方开通新卡种的支持功能。

如因不可抗力、银行要求或甲方根据风险状况判定需停止对原有银联卡卡种的支持,甲方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4、甲方应负责由其提供的互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对其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性负责。

5、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需要暂时中止互联网系统相关服务,中止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本协议项下互联网交易的差错处理工作。

7、甲方遵照中国银联已发布的、不定期发布或更新的业务规则,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监督。

8、甲方应不定时地检查乙方的经营状况,及时监控和核对乙方交易情况,确保乙方业务正常开展。

9、甲方有权随时评估乙方的风险状况,并根据甲方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对乙方交易进行限制处理,并将限制情况通知乙方。

10、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规定,作为收单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收单业务风险。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改造,实现与甲方和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业务上线准备。

2、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制定网上订购产品的支付业务流程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保证客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

(2)乙方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3)乙方应明确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4)保证金:

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元人民币。

协议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

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

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

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支付清算、资金对帐与结算服务。

5、乙方开展本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并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投产。

乙方任何业务变更和系统变更与调整,均应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投产。

乙方应当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文档和插件,确保正确接入甲方的互联网系统。

6、乙方承担因自身系统运行和维护不当,或系统泄密造成的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客户、甲方等各方的损失。

7、乙方承担其系统接入甲方互联网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测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

8、乙方收到甲方互联网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给付款的客户。

如未能正常提供服务,乙方应及时退款。

9、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其交易网站对互联网在线支付业务做必要的正面宣传,包括名称、标识和使用方法等。

涉及甲方名称、标识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材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名称、标识等用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

10、乙方因在其互联网业务系统上提供产品或服务,与客户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应在其交易网站的显著位置以醒目标识向客户披露以下声明:

“甲方仅为客户交易提供支付信息转接渠道,客户与乙方的交易争议或纠纷与甲方无关。

客户继续进行交易的行为视同客户同意并接受上述声明。

”乙方应将上述声明披露过程设定为客户进行支付交易的前置条件。

12、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凡通过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是甲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据,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接入系统、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的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若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不得存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个人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等);

(2)除交易需要外,乙方不得将客户帐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乙方必须将包含客户帐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他人只有经乙方合法授权才可以看到;

(4)乙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确保客户帐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4、乙方有义务按年向甲方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的年度经营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以便甲方对其经营风险作出评估。

15、乙方接入甲方互联网系统的系统运行指标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对不符合运营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系统交易,禁止其开通新业务。

16、乙方如更改IP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7、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防范违法和违规的资金操作。

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3)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4)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联卡账号或无效银联卡账号交易。

(5)利用银联互联网系统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6)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可能侵害互联网系统的行为。

(7)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其他行为。

对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

19、乙方应负责及时处理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咨询与投诉,保留与客户交易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联卡签购单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凭证。

该等凭证及本协议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二年。

20、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七、风险条款

1、为防控交易风险,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一旦发现乙方交易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规章所禁止的,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业务,并由乙方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为防控交易风险,乙方有积极协助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

乙方应及时填写风险提单交甲方、乙方协查风险事件,并应在甲方或乙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

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协议双方在处理风险事件中,均应尽力避免恶意造成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4、协议双方应向对方提供风险对口联系人用于处理风险事件。

5、乙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将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视变更的情况对协议进行重新评估,作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

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1)公司名称、负责人、商户URL及IP、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2)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公司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方式变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送、退货方式等。

6、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风险状况的评估,随时调整商户交易款的清算时限和方式。

7、乙方同意甲方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其风险信息。

8、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风险控制条款所述义务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保证金以及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主动赔付给客户,如保证金及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保密义务为持续性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九、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以外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

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及责任。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任何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30日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不足部分。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确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解除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各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违约方的协议相对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的,该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甲方不定期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若风险过大,甲方有权视风险状况暂停业务直至解除本协议。

十三、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均有效力。

3、当任何争议发生或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四、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算。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若延续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自动延续一年,以后类同。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

合作期满,一方应即刻停止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和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5、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商户填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商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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