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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九:

EPC项目合同的财政奖励条款

核心提示:

国家为支持节能改造,中央和地方先后从不同角度出台针涉及节能改造的财政奖励政策。

充分利用财政奖励政策有利于降低项目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竞争性。

关键字:

EPC项目财政奖励合同条款

  国家为支持节能改造,中央和地方先后从不同角度出台针涉及节能改造的财政奖励政策。

充分利用财政奖励政策有利于降低项目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竞争性。

在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中,财政奖励不仅涉及双方利益分配,也涉及在奖励申请过程中双方的配合,因此,有必要在EPC项目合同中对财产奖励事项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影响双方合作。

  节能项目财政奖励政策

  当前节能改造项目财产奖励政策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方面。

  中央奖励政策主要有两个。

一是《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二是《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367号,该办法规定“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两项奖励政策的奖励对象和适用项目不同。

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

奖励申请人

主要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项目单位

(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地方奖励政策,基本精神与中央奖励政策一致,同时也有地方特色。

在不同地方实施项目时,应事先了解当地的奖励政策。

  有的省市财政奖励的支持对象有所扩大。

例如,上海支持对象包括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规定“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这是目前唯一对节能量分享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支持的地方政策。

又如,福建省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

  有的省市在执行中央政策的同时,出台了地方的单方奖励政策。

如北京、重庆、山西、上海、吉林、浙江、福建、海南等地方,对不符合中央政策奖励条件,但符合地方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部分省市单方奖励标准参见下表:

省市名称

奖励标准

元/吨标准煤

备注

上海市

500

可选择,按照年节能率和投资额计算奖励。

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福建省

500

分两种情况,工业项目300,其他500

北京市

450

 

山西省

350

 

海南省

330

 

重庆市

200

 

浙江省

200

 

辽宁省

150

 

  从各地出台的奖励政策看,地方单方奖励政策有以下特点:

  

(1)奖励资金计算依据多元化。

除按节能量计算奖励金额外,有的地方还规定可选择按投资额计算的奖励金额。

如,北京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按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按项目节能率、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海规定,“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2)奖励条件有所放宽。

有的地方在奖励条件上有所放宽。

如,北京市规定,将国家级财政奖励要求的工业项目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起点,降低至300吨标准煤以上。

海南省规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不区分工业项目还是其他项目,降低了小型工业节能项目申请奖励的门槛。

上海规定,申请地方奖励的项目条件放宽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

重庆规定,单个项目不够规定节能量底限要求的同类型项目,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

  (3)奖励补助范围扩大。

有些地方对前期诊断费用给予补助。

如上海市,“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北京市也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提出诊断补贴申请。

  (4)申请地方单独奖励,一般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注册和备案。

如上海规定申请地方奖励的条件之一为,“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大多数地方政策规定的地方单方奖励资金均明确由省级财政负担,但有例外,如海南规定: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330元/吨标准煤。

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30元/吨标准煤。

  财政奖励条款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EPC项目合同没有对财政奖励事宜做出约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也未提及。

缺省财政奖励条款可能引发三种争议:

  一是双方争相申请奖励。

争相申请奖励,主要是因为项目合同当事人对前述两个奖励政策的存在。

这两个政策为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奖励都提供了依据。

但一个项目不能给两次奖励,不能由两方分别申请,双方申请则形成争议。

  二是一方申请奖励,另一方不配合。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七)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八)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九)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十)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十一)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对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通常情况下,这些材料中的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要求有用能单位盖章。

如果得不到用能单位的配合,将节能服务公司难以申请奖励资金。

  三是一方要求分享另一方取得的奖励。

财政奖励是针对整个项目的,无论是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还是申请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未明确奖励的分配。

按相关规定的条文理解,奖励资金应属于有权申请的一方。

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双方共同投资所情况下,如果项目本身符合奖励申请条件,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一方,可能提出分享奖励的要求。

如对此事先未加明确,可能引发纠纷。

  财政奖励条款的构建

  首先,在形成项目方案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地方奖励政策,充分论证拟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哪些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并结合项目设计节能量对可以申请的奖励金额进行测算,同时还要弄清申请的程序,以便估计可以获得奖励的时间。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将财政奖金对节能改造项目经济指示和利润贡献的权重测算准确,从而确定财政奖励条款的基本立场。

  一般而言,财产奖励条款主要包括三各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财政奖励的申请人。

鉴于现有奖励政策,不支持一个项目获得多项奖励。

在一个项目同时满足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申请条件,既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也可以由用能单位申请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时,需要明确奖励申请人。

如果确定由用能单位申请节能改造奖励,则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调整项目方案,以实现合理的利润预期。

  二是明确需要双方配合的事项及不配合的责任。

无论由哪一方申请,都需要另一方配合申请人的申请,或是节能量的认定,或是涉及相关手续。

为避免项目实施后,一方无正理对奖励申请不予配合,需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不配合的责任。

需要配合的具体事项,应结合拟申请奖励政策和程序要求。

不予配合而导致未能申请奖励的,可要求对方赔偿。

  三是明确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比例。

两种情况下可考虑,双方分享奖励资金。

一种情况,是双方在项目中均有投资,可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

另一种情况,是出于激励不申请或不具体申请条件的一方积极配合财政奖励的申请的考虑,约定如获得奖励,按约定比例共同分享所得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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