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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考试热点:

救助流浪儿

救助流浪儿童

【背景链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正式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全国网友以及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

网友在遇见乞讨的儿童时,纷纷拍照并将照片传到微博上。

收养中心更名体现儿童福利

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这标志着中国的儿童福利不再仅仅关注机构内的孤儿,也开始关注散居孤儿以及其他困境中的儿童群体,是由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到综合儿童福利工作的转变,是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的重要事件。

希望以此为契机,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能够惠及更多的困境未成年人,有力地推进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加强和机构的完善。

【标准表述】

[原因]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总体要求]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如下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

《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

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

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

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

”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

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

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

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

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

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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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红利改革

国企红利究竟应该上缴给哪一层次,关键是要明确谁是国有资本的真正主人。

国企深化改革进行到今天,一直未能解决好股东问题。

表面上看国家是国企的股东,但真正的出资者或终极所有者应是全体国民,国企红利必须由全体国民分享,至此才能说真正落实了出资人的收益索取权,而能够履行这一权益的唯一合法途径

是在人大监督下的财政预算体系。

国资委只是出资人的代表,只有监管权,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就不能享有对国企红利的剩余索取权。

因此,上缴红利必须进入国库,为全体国民谋福利,而不应该单纯供国企使用,更不应该只停留在集团公司进行内部分配。

(二)上缴红利的使用须让全体国民得到实惠,真正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红利上缴国库后,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才能最大化这部分资源的社会价值,目前分歧的焦点是,这部分红利是仅仅用于国企本身的改革与投资,即生产型支出,还是用于包含国企改革在内的更加宽泛的公共支出,即生产加消费型支出。

笔者认为上缴红利既不能只考虑国企投资而不顾公众利益,也不能全部都用于公共支出而不顾国企的改革与再投资,显然,比较合理的应该是在两者之间作一个科学的划分,一部分用于满足国企深化改革与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投资需要,另一部分则用于提高全民福利的公共支出。

不管怎样,让全体国民得到实惠,真正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应成为国企上缴红利并正确分配使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垄断行业的红利上缴应先行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相关数据显示,在2006年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到349家,占全部500强企业总数的69.8%,实现利润总额5656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87.9%。

从行业属性看,利润明显朝少数垄断行业领域集中,国防军工、石油石化、电力、电信、民航、航运、矿产资源开发等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利润暴涨。

据国资委测算,2004-2006年,中央直管重点企业实现利润年均递增33.8%。

显而易见,国企特别是央企的高利润与其垄断性与资源独占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垄断性国企利润暴涨的同时,造成其他行业的利润下滑,而且其高额利润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消费者福利为代价的,其对国家的贡献与公众对国家建设的付出相比,存在巨大的成本落差。

基于以上事实,笔者认为国企红利上缴应该优先从垄断性行业特别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开始实行,待时机成熟,再面向全部国企收缴红利。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扶持竞争性国企成长壮大和尽快破除垄断的考虑;另一方面竞争性国企总体利润较少,少数企业不仅无利可交反而需要国家补贴,而垄断性国企利润丰厚,基本上能够保证国家收缴绝大部分红利,降低收缴成本,提高收缴效率。

此外,还可以为其他国企上缴红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效应。

因此,垄断行业应先行是国企恢复上缴红利政策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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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融入城市

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性障碍及对策

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在城市务工,并逐步以市民的身份定居下来,完成身份、地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消除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从目前形势看,我国农民工融入城市障碍重重,尤其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制度障碍是阻碍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因素,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采取相应对策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一、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性障碍

  

(一)户籍制度障碍

  我国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属地管理和身份管理,其本质是控制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配合改革开放政策,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户籍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劳动力转移之间的矛盾。

但总体上看,现存的户籍制度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大中城市,特别是吸引外来农民工较多的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仍未全面放开,尤其是对外来农民工入户控制较严。

如国家政策规定允许有合法住所、有稳定就业或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以在城镇落户,这一政策在全国不少地区已从小城镇扩大到中等城市。

但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地方的城镇,只对本地农村人口放开城镇户口限制,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农民工到城镇落户并未完全放开,更不用说到大中城市落户。

进入新世纪以后,全国不少省市以居住地为依据从形式上统一了城市和农村户口,但实质上,居住在城市和农村两地居民的待遇仍存在巨大差异。

  

(二)就业制度障碍

  在中国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农民工进城打工,首先遭遇的就是就业歧视,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工就业权利不平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

一是职业歧视。

在现实中,农民工不仅长期被剥夺了成为城市国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而且还被制度排斥在城市部分就业岗位之外,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许多城市为了缓解城市居民的就业压力,纷纷出台政策对农民工就业工种、专业、人数、使用期限进行严格限制,使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城市市民不愿做的“最脏、最险、最苦、最累、最差、最重”的工作。

二是工资歧视。

农民工在与雇主的工资搏弈中,不仅缺乏足够的信息,包括该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该行业中非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其他竞争者的信息等,而且由于农民工劳动力的买方垄断,使农民工在搏弈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不得不接受低工资的现实。

据统计,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同工不同酬现象比比皆是。

另外,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和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且十分严重。

  (三)社会保障制度障碍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长期以来实行的也是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固有的城市偏向,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保障,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职业也转换成了工人,却因其农民的身份而被排斥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外。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外来农民工不断增多,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北京、上海、福建、浙江等许多省市都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农民工已经开始被部分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然而,由于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性及制度门槛过高等因素,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数量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农民工权益依然不能得到保护。

许多地方政府对企业依法组织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强制力度不够,农民工参保率偏低。

少数地方为了吸引外资,甚至把企业不用为职工交社保费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条件,对企业拒交社会保险费睁只眼闭只眼。

一些地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和农民工实际收入脱节,多数农民工难以承受。

除养老保险外,绝大多数地区仍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排除在农民工之外,有的即使有也是内外有别。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普遍没有。

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的即使办理了,其待遇也与城市职工有很大差异。

由于没有社会保障这把保护伞,农民工很难在城市生活存在许多后顾之忧,难以安居乐业。

  (四)教育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分割的教育制度,为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职工与城市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教育,设置了一道严格的障碍。

进入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虽然出台了有关文件试图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但不少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在执行中央文件精神,免借读费招收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入学时,都设置了一些关卡,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仍然被剥夺了与城市儿童一起平等进入公办学校的资格。

如上海公办学校在接纳民工子弟入学时,提出了一些附加要求。

宝山区要求“四证”(户籍证明、当地警署颁发的居住证、务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务工证营业执照、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学籍证明)齐全,农民工有固定住所;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工作半年以上。

河南省郑州市规定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要出具五项证明,即父母身份证、学生计划免疫卡、暂住证、父母务工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家乡教育部门出具的借读证。

其他省市也均有类似的相关规定。

  (五)土地制度障碍

  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并逐渐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

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加上农民恋土的传统观念,使农民过分依赖土地,农民与农地关系凝固化,难以割断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使得农民始终处于“两栖”状态,难以演化为离土又离乡的城市市民。

另一方面,在中国户籍政策及其附加的各种福利待遇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外来农民工在城市始终处于“漂泊”的尴尬状态,在城市难以扎根,一旦城市就业形势紧张或年龄偏大,就会退回农村,把土地当成防身养老、维护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可以说,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实际上也成为已经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难以彻底割舍的一块“肋骨”和完全融入城市的一道障碍。

  二、加快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彻底消除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身份障碍

  户籍制度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与城市居民平等相处的一道主要障碍,必须加以改革,改革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城乡统一的居民一元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

然而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区别不同的地区,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从近期看,户籍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全国县级以下小城镇户口全部放开,允许在小城镇城区有合法固定居所(不论是自建、购买或租住的)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申报小城镇城区户口。

并在5~10年内全面取消县以下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2.中西部地区所有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除特大城市以外的城市,基本放开城市入户限制,只要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城市居住5年以上,不受地域限制均可申报城市户口。

  3.大大降低沿海特大、超大城市落户门槛,对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合法居所并居住一定年限,有技术专长的技师及高级技工,可按当地规定办理城市户籍。

二)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1.加强“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使其成为外来农民工居住的大本营和融入城市的中介和桥梁。

“城中村”交通相对便利、房租低,农民工原有的生活习惯易于融入,在相当长时间将是农民工居住的重要选择。

决不能以搞花园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为借口,以牺牲农民工和城中村村民利益为代价,以经营城市获取超额利益为手段,盲目进行城中村改造,变相将农民工驱逐出城市。

而必须以改善基础设施,修建公共娱乐、卫生场所,加强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方便对外来农民工居住为目的,进行城中村改造。

 2.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应建设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

尤其是在工业园区,那些用工量比较大、以外来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应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用地政策上予以支持。

  4.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

当前应允许在城市工作时间长、贡献突出的农民工,比如劳动模范、技术骨干等,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5.应将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享受范围,允许其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对于收入较低,购房能力不足的农民工,则应允许其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6.允许农民工以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折价置换的方式换取城市住房。

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对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居住在城市达5年以上的农民工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农村户口的,可以允许其以农村住房或宅基地折抵面积(或折价),一次性选择城市住房进行置换,资金差额由中央财政和城市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加快建立具有农民工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农民工主要从事脏、苦、累和危险的职业,经常面临各种工伤事故,危及生命安全,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务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说,费用也不高;对政府部门及负责组织赔偿的部门来说,则较易操作。

因此,要尽快推广。

  2.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可以区别情况分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那些有雇主并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民,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其中雇主负担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个人缴费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入农民工的账户;个人账户的一定比例用于大病,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

对于那些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只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搞个人账户,基金单独管理、单独使用。

  3.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有雇主、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且达到一定年纪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其他一些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的农民工,社会对他们的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

  4.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要科学设计适当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

农民工养老保险应该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分别降低3~5个百分点。

同时,“实施土地换保障”政策,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8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四)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民工参于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1.必须坚决制止国内某些大中城市以解决下岗失职工就业为名,盲目排斥外来农民工就业的现象,彻底取消各地针对外来农民工制订的各种限制性就业政策,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歧视,逐步建立一切劳动者权利平等的机制。

  2.强化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

劳动力流出地的劳务输出服务,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的作用,政府制定规则,引导资助,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劳动力流入地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大力发展免费的公共服务,建立供求直接见面的平台;引导推动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精细服务,强化信用,提高质量;对民办中介机构,建立信用体系,统一市场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

  (五)加快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1.流入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明确责任。

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区域人口变化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政府要给予应有的经费支持,尽快提高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

对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

  2.根据农民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实行灵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校可采取学生随入随收,随走随办的灵活的学籍管理办法,保证在校农民工子女均有正式学籍。

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住所不定的特点,学校可以按照受教育时间分段收取相应费用的办法,以防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

  3.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部分低收入农民工家庭实行教育补贴。

  4.重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在乡镇改建扩建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和其他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的需求。

中西部省区寄宿学校建设,中央财政应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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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潜力

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潜力

2001年奥运申办成功以来,“科技奥运、绿色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使首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台阶,2008年经济总量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达到11115亿元,年均增长11.9%.奥运以后,“三个奥运”到“三个北京”理念的成功转型,北京经济进入平稳较快的增长轨道。

  [深度分析]

  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增长潜力突出。

服务业规模的提升空间较大,北京市服务业所占比重虽然达到了75.8%,但是纽约、伦敦和东京等世界城市服务业比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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