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火灾风险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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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火灾风险评估报告.doc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矿井2017年度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生产技术部一、评估风险的对象

本评估报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相关要求,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矿井生产过程中火灾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补充措施和建议。

本次安全预评估的对象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矿井井下有火灾风险的工作场所。

二、评估小组的构成

评估组构成

姓名

职务

职称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小组组长

周艳国

公司经理

高级工程师

评估小组副组长

孟凡刚

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评估小组成员

范树桐

规划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顾亮

安全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王玉武

回采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吕彪

掘进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张连伟

开拓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李瑛

地测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王云华

机电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韩振兴

机电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三、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描述

根据2016年7月2日唐山冀东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矿井不同采样地点最新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自燃倾向性等级自燃煤层。

因此,火灾列为矿井的危险有害因素。

四、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

火灾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灾害事故,可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由于外界引火源引起火灾;内因火灾是煤炭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自身的物理化学作用引起的火灾,即煤炭的自燃。

1.矿井发生火灾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高温度和足够能量的热源。

在煤矿井下,瓦斯煤尘爆炸、爆破、机械摩擦、电气火花、吸烟、烧焊和各种明火等均能引起矿井火灾。

(2)存在一定的可燃物。

煤炭、坑木、各类机电设备的可燃部分、各种油脂(润滑油、变压器油、油压设备油等)、炸药等都是可导致火灾的可燃物。

(3)有新鲜空气。

燃烧是剧烈的氧化反应,发生火灾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

2.发生内因火灾的条件

⑴有自燃的煤炭存在。

⑵有含氧量较高的空气流过。

⑶风速适当,煤氧化生成的热量能不断积聚。

上面的三个必备条件同时存在且保持一定时间,才会发生内因火灾。

3.煤炭自燃(内因火灾)发生的原因:

煤的回收率低、采空区漏风、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慢或未采取灌浆防火等防止煤的自燃措施。

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

采空区或煤炭裂隙发育的煤层。

4.煤炭自燃(内因火灾)的危害: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的中毒或死亡;煤炭资源受到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烧毁生产设备、材料;引起瓦斯爆炸。

5.发生外因火灾的原因

(1)存在明火。

如吸烟、电焊、喷灯焊及用电炉、大灯泡取暖等都可能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2)出现电火花。

由于电气设备性能不良、管理不善,如电钻、电机、变压器、开关、插销、接线三通、电铃、打点器、电缆等出现损坏、过负荷、短路等,引起电火花、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3)违章爆破。

由于不按放炮规定和放炮说明书操作,如放明炮、糊炮、空心炮以及用动力电源放炮、不装水炮泥、炮眼深度不够等都会出现炮火,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①瓦斯、煤尘爆炸引起火灾。

②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进而引起火灾。

6.外因火灾的地点与危害

地点:

井下各个工作地点、机械与电气设备存在的场所等;危害: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的中毒或死亡;煤炭资源受到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烧毁生产设备、材料;引起瓦斯爆炸。

因此火灾列为矿井的危险有害因素。

五、风险至灾因素的分析

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经过唐山冀东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试验,均属自燃煤层。

通过对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煤尘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估法”对矿井发生煤尘危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

序号

作业环境与条件

危险有害因素

L

E

C

D

危险程度

1

煤炭自燃产生CO,采空区气温升高

煤层或采空区煤炭自燃

0.5

10

40

200

重大危险

2

瓦斯浓度达到燃烧浓度,遇有火花

采掘工作面瓦斯燃烧

0.2

6

40

48

一般危险

3

胶带不阻燃或胶带与可燃物摩擦起火

胶带运输机巷可燃物着火

0.2

6

40

48

一般危险

4

火花引燃巷道可燃物

巷道火灾

0.1

10

40

40

一般危险

5

设备选择不当,过流、过载保护缺陷

电气设备着火

0.2

6

40

48

一般危险

6

电缆老化,短路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电缆着火

0.1

10

40

40

一般危险

7

地面井口附近发生火灾

地面井口附近着火

0.2

6

40

48

一般危险

一般危险6项,占85.7%;

重大危险1项,占14.3%。

六、风险等级确定

通过火灾风险至灾因素分析,确定火灾为矿井重大风险。

七、火灾重大风险清单

序号

重大风险名称

伤害程度

管控措施

1

煤层或采空区煤炭自燃

多人伤亡

加强通风和采空区管理

2

3

八、风险管控措施

(一)井上防灭火管控措施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开采下部水平时,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5、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井口房内严禁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特殊情况时,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8、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井下防灭火管控措施

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

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应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设井下消防材料库,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

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9、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参加救灾演习,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0、每季度应对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必须装设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12、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有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13、定期检测运输大巷杂散电流工作,架线机车运输大巷使用金属棚支护地点,要采用不燃背板或作喷浆处理。

定期检查架空线夹绝缘情况。

14、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许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并满足防火要求。

15、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是矿用防爆型,指定专人每天查验维修,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所使用的漏电保护保证完好有效,正常运转。

16、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7、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具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18、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液力耦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19、采用防静电、阻燃且已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风筒、隔爆水槽、隔爆水袋.

20、严禁携带明火下井,严禁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管理规范

1.煤层开采

第1条井下所有揭露的的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2条井下煤层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CO,且有上升趋势。

井下煤层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风流中存在CO,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风流中存在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风流中O2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第3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按如下统计:

掘进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该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眼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4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5条开采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停采线应避开地质条件复杂和压力集中区域。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灌浆处理。

第6条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的煤层时,应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开采期限;如在自然发火期内不能够回采完毕的,必须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均压、连续推采等措施,上述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根据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开采工艺特点,制定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应尽量避免采用采空区对角泄放瓦斯和增加采空区漏风的通风方法。

第7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8条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米,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9条矿井主扇的风压不得超过2940帕(约290毫米水柱),超过时必须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

第10条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帕(约20毫米水柱),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11条井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否则,这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帕(约10毫米水柱)。

2.防灭火装备

第12条必须建立地面防火灌浆系统,灌浆站必须保证水源充足,灌浆能力满足防灭火需要且主管路不应与其他管路混用。

井下个别灌浆地点可装备移动灌浆装置,并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第13条防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粉煤灰等;

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14条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

地面(或井下)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储备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的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5条新采区投产前应建立健全灌浆灭火系统,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灌浆管路必须接到工作面顺槽附近。

第16条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

材料库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的要求。

第17条以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18条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分析CO、CO2、CH4和O2的气相色谱仪;

检测CO、CO2、CH4的便携式检测仪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测定水温、煤(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3.日常防火

第19条在采区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巷道矿压显现明显,维护困难时,可不构筑防火门墙,但防火门位置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存放其他设备或材料,防火门位置附近应储备足够的封闭材料。

第20条在工作面和其他存在自然发火隐患地点适当位置安设CO及温度传感器,并定期校验。

自然发火严重的部位,应建立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第21条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

第22条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备足够的火区检查和工程技术人员。

井下火区和采空区密闭、巷道冒高处及其他易自然发火的地点,必须安排定期巡回检查和定期取样化验。

发现发火预兆必须立即汇报和组织处理。

第23条定期召开防火专题会议,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有火区的发展情况,制订下一步的火灾预防和火区治理的措施。

第24条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4.灭火救灾

第25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

第26条调度室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人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救护队、通风部门及其他单位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7条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第28条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火灾抢险救援预案。

救护队为处理火灾的专业队伍,灭火救灾工作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29条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不超过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监护下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30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在火源的回风侧设水幕;在低瓦斯区域,在火源的进风侧张挂风障,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主扇工况的稳定性;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31条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然其它物质的危险;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中毒危险;需要放炮时,炮眼内温度不超过40℃;挖出的炽燃物必须进行处理,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第32条当火势较大时,必须采取防止烟流逆退和旁侧风路风流逆转的措施;直接灭火不能取得效果时,应采取封闭隔绝灭火措施,封闭火区前,必须根据火区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变化慎重选择通风方法和封闭程序。

发生自燃火灾时,应尽快进行扑救,组织人员直接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应立即予以封闭。

封闭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所有人员撤出。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火区时,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

不具有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第33条在封闭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采用直接灭火方法时,必须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性的措施。

(四)防止外因火灾管理规定

1、严格杜绝火源。

严禁将烟和火带下井;地面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地面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并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并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井下和地面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订安全措施。

3、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及措施。

4、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O米设置支管和阀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足量的水量。

5、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进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护。

6、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或防火花型。

7、进风井口都要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8、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齐全。

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五)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通风区负责组织实施。

2、我矿以CO气体作为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

3、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一个月后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

建立永久性防火密闭,必须预留灭火灌浆孔、防火观察孔,必须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砌筑。

4、防火密闭的气体、温度,每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流水温度也要进行测定。

取出的气样及时进行气体化验室分析。

5、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CO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必须立即报总工程师,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火灾的发生。

6、对全矿井自然发火危险区进行定期、系统的观测。

观测点应选在:

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

CO、CO2、CH4、O2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然发火征兆。

7、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个别采空区有害气体含量进行监测,取样分析等。

8、教育全体员工了解矿井自然发火的征兆,如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9、由通风区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然发火。

10、通风区每周安排专人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观测的参数包括:

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4PPm。

11、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周取样一次进行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⑷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六)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下达的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风险辨识清单

根据《2017年度火灾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结果,2017年火灾无重大安全风险,火灾风险是可控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矿井生产过程中按照煤炭行业设计新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和本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及建议,并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认真落实,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生产中火灾风险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矿井生产建设过程中能够实现安全、可靠的运行。

如遇特殊情况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补充完善《2017年度火灾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及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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