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767064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xx市城市绿化管理(最新版).doc

**市城市绿化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城市绿化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凡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市园林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城市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市园林管理处的监察人员负责市区及建制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处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的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以公园为重点;以款款而谈上、街头游园、林带为骨架;以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城市美化、隔离、防护四大体系。

第九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次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点五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不少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六)公园、街头游园等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园林管理处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市规划管理处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核批准,并按建成区内每平方米二百五十元至四百元,建成区外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由市园林管理处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市园林管理处或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批,并经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市园林管理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主体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章全民义务植树和庭院绿化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内定居,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一下五岁的公民(其中包括外来经商户、驻衡各单位),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八条承担全民义务植树的公民,每人每年应种活3-5棵树。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市园林管理处收缴绿化费。

缴纳绿化费的标准如下:

(一)适中活一棵树的种植、管理、养护、补栽及苗木费用,平均折算为三个工日;每个工日缴纳绿化费的标准为:

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5元,个体工商业户10元,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居民1元;

(二)驻我市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予征收绿化费;

第十九条绿化费的征收工作由城市绿化办公室组织实施,交市园林管理处专户管理,统一用于城市绿化美化,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城市义务植树卡的编制、建立及年度的核实和验收工作,在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统计单位要给予支持。

市区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内的绿化现状、应参加义务植树人数,绿化面积、未绿化任务量及当年绿化完成情况等要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落实门前四包。

市园林管理处要与沿秆单位签订门前四包绿化管护责任状。

各沿街单位的沿街绿化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要求施工,也可按20元/㎡的标准缴纳门前绿化费用,由市园林管理处负统一组织沿街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庭院的空地,零星土地植树、种花、种草,并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单位在自管的居住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单位所有;

(四)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市园林管理处缴纳临时占用费。

具体缴纳标准为:

占用忆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日每平方米一角至五角,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每日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拴、钉、刻、靠、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种籽,扒坐护栏,践踏绿地;

(二)在园林建筑或树木上涂画、张贴;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及绿地;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废弃物;

(六)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及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七)损坏花坛、绿篱和在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

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砍伐或移植手续。

砍伐或者移植属园林部门种植管理的花草树木的,按附表标准缴纳绿化损失费;砍伐或者移植属本单位种植管理的花草树木的,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附表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市园林管理处缴纳保证金,由市园林管理处监督实施,待计划或措施落实后如数退还。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不超过十株的,由市园林管理处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超过十株的,由市园林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市园林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市园林管理处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处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市园林管理处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已建架空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第二十九条市园林管理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按树木权属分别养护,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复状。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市园林管理处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市园林管理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退限期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按附表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按附表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

(二)项行为之一者处20元——50元的罚款;

有(三)、(四)项行为之一者处50元——300元的罚款;

有(五)、(六)项行为之一者处200元——500元的罚款;

有(七)、(八)项行为之一者处300元——800元的罚款;

有(九)项行为之一者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管理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自营业之日算起)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按附表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由市园林管理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市园林管理处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办事。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五条市园林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园林管理处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阻碍。

对干涉、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园林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包括:

(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

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

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

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五)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

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