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业联盟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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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

XX产业联盟。

(英文:

XXXX,缩写:

XXXX)

第二条本团体由XX公司、XXXX核心企业及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XX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以科技创新为导向,以协同合作为准绳,为产业发展打造一个交流、合作、创新、发展的生态平台;促进团体成员企业间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实现融合发展、协同发展;通过团体凝聚中关村乃至国内外绿色低碳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创新与联动,提升绿色低碳产业的技术和商业创新能力;整合涉及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等资源,改善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全国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

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

组织开展节能产业发展的研究工作,承接产业相关课题的研究。

(二)人才培训;

集聚行业资深专家学者,针对联盟成员及绿色低碳企业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培训活动;为产业从业人员打造专业能力建设平台。

(三)技术交流;

定期策划举办针对不同主题、形式各异的产业技术品牌会议、论坛、沙龙。

(四)专项咨询;

为企业提供企业发展、市场调研、战略规划等专业咨询服务。

(五)宣传会展;

开展宣传工作,建设联盟网站,设立联盟公众微信平台,出版联盟内部刊物,为联盟成员和有关部门提供最新绿色低碳产业信息。

(六)国际交流合作;

促进国际交流,与国际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举办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出国交流考察。

为联盟成员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产品、拓展海外业务。

(七)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编辑出版节能相关的刊物。

(八)成果转让

帮助联盟成员间成果转让。

(九)承载政府委托;

组织联盟成员与各地方政府对接交流,策划专场对接活动,协助联盟成员拓展地方业务,助力各级地方政府推进绿色低碳工作开展。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绿色低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中国独立法人资格;

(五)认同本团体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团体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秘书处初审申请书并上报理事长;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团体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代表团体与新加入单位签订加入团体的申请书(协议书);

(四)缴纳会费;

(五)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给会员签发会员证,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为每四年一届,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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