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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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得胜镇卫生院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一、参加述职对象:
院长、分管副院长、分管业务副院长、各科室负责人。
二、述职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落实卫生系统、本部门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与执行情况、部门安全工作组织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二)安全保障情况员工的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对本院、本科室进行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档案及台帐的健全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等。
(三)安全宣传、培训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普及率、新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率、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活动组织情况、隐患整改并上报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情况、整治的隐患在整改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内完成情况、隐患建档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已发生的有责事故的情况、事故信息建档情况等。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安全生产述职于每年年终进行,述职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院长向卫计局分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分管副院长和分管业务副院长向院长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院长和分管业务副院长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述职不得缺席或推迟,在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述职义务的情况下,由各科室另行安排专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存在瑕疵及不完整的述职报告,由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线期内修改并提交。
院办组织测评小组对各职能科室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测评小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院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测评人员。
测评选择共同评议方式进行,同时形成的评议意见当场反馈给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评议意见无法现场反馈的,可在述职结束3日内完成。
述职评价依据各职能科室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
述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较差五个档次。
按不同等级基于相应奖、惩。
具体细则参照《泸县得胜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述职报告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文字材料需进行适当保存。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院办负责解释。
泸县得胜镇卫生院
2017年1月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述职对象为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
第一章述职报告内容第四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落实本部门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情况、管理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与执行情况、部门安全工作组织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情况、接受管理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二)安全保障情况员工的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对本部门作业环境及生产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档案及台帐的健全情况、部门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等。
(三)安全宣传、培训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普及率、新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率、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活动组织情况、隐患整改并上报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情况、整治的隐患在整改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内完成情况、隐患建档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救援组织情况、管理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有责事故的情况、事故信息建档情况等。
第五条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章述职报告方式及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述职于每年年终进行,述职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具体时间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之后,由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述职报告。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述职不得缺席或推迟。
在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述职义务的情况下,由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另行安排专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对于存在瑕疵及不完整的述职报告,由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在线期内修改并提交。
第三章测评及奖惩第八条管理处组织测评小组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测评小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经管理处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测评人员。
第九条测评选择共同评议方式进行,同时形成的评议意见当场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评议意见无法现场反馈的,可在述职结束3日内完成。
第十条述职评价依据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所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述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较差五个档次。
按不同层级基于相应奖、惩。
具体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述职报告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文字材料需进行适当保存。
第十三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