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768743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06.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工作。

(五)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申购单位应填写《天津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拟购仪器的必要性,使用效益的预测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选型理由(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学校目前同类设备使用情况。

(四)使用维护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一)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拟购置院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二)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家论证。

(三)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中央专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原则上与校内项目立项审批一并进行。

第十条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组由3至7名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专家组成。

单价或成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其中至少4人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程序包括申购单位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等。

第十二条自行设计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履行正常的申报审批程序,同时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论证批准后由资产处按照《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

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其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验收小组应根据供货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料)以及对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认真填写《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表2),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并报学院、资产处批准。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由资产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的建设及维护。

第十八条单价或成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03类(仪器仪表类)及部分04类(机电设备类)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985工程”经费、“211工程”经费等国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必须加入学校大型仪器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具体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大型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要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订货卡片、可行性论证表、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及技术资料、验收安装及调试的记录和总结、使用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和原始资料等,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

第二十四条为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

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老设备时,须经学院和资产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

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学院、学校审批,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处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

对于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设备经学校大仪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校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规定予以报废。

报废的具体工作应按照《天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对大型仪器使用及管理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具体实施工作由资产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使用及管理专项奖励基金,对考核优秀的机组予以奖励,并对使用效益高又对外开放好的机组在开放基金的维修费上给予优先考虑。

具体按《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大型仪器使用效益及管理的考核结果和加入大型仪器管理平台的情况将列入学校对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也作为对相关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