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材料供应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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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供应合同.doc

合同编号:

YY-CL-

材料供应合同

工程名称:

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二标段工程

分供内容:

外墙保温材料

供方: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内、外墙)涂料供货合同

需方(甲方):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甲方承接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就[工程名称]工程所需的(内、外墙)乳胶漆供货事宜,按照下列条款,甲方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同金额说明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暂定)

合同价款(元)

单价

合价

1

玻化微珠保温浆料(胶粉料)

T

2

玻化微珠

(乙方代购)

T

3

抗裂砂浆

T

4

玻纤网格布

(乙方代购)

T

合价(暂定价)

1.2合同单价说明:

合同单价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承担自身风险及满足国家规范等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交货、验收要求

2.1产品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产品等级要求:

合格品

产品需符合JG/T283-2010膨胀玻化微珠轻质砂 、GB/T20437-2006建筑保温砂浆、GB/T26000-2010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JG/T158-2013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川07J123中空玻化微珠无机保温砂浆构造的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2.2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所供应产品需与提供的样品保持一致。

2.3合同项下产品满足业主(建设单位)及本工程使用的要求。

第三条:

运输、包装标志及贮存

3.1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甲方扣减费用及赔偿甲方损失。

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内外墙涂料标志均按GB/T9750的规定进行,产品定出贮存期,并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内墙涂料包装按GB/T13491中二级包装要求、外墙涂料包装按GB/T13491中一级包装要求规定进行。

3.3包装材料不回收。

如乙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甲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乙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

3.4外墙涂料产品贮存时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

内墙涂料产品贮存时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冬季时应采取适当防冻措施。

第四条:

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4.1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甲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4.2要求的备品、备件:

4.3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

第五条:

授权

5.1本合同中甲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是熊绍明物资负责人是汤贵平、范中胜

5.2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物资进场的签收。

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送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甲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本物资进场的依据。

5.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有效。

甲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5.4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5.5每月23日,乙方应将当月的收货单到项目部与物资负责人对量,到财务室由胡春梅办理当月的结算单,结算单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5.5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

6.1交货时间:

乙方于[/]年[/]月[/]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

在具备交货条件时甲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2日历日内乙方须将货物按照甲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

乙方发货前应提前(至少8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乙方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6.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

6.3交货地点:

中国成都市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项目C区一二标段工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太平村五组])

6.4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5安全基本条件:

乙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收货标准、方法及期限

7.1送货单(仅作为货物数量和时间的证明):

货物到场后,需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和乙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不作为乙方凭此单据向甲方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7.2外观验收(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

货到工地后,甲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乙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

货物到场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

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2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7.3竣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买方)验收。

第八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8.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签发之日)X年。

质量保修期的宗旨不能视为乙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乙方对纠正潜在的缺陷应负有责任。

8.2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

如遇重大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8.3对于乙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甲方遭受损失,乙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

9.1以下所有付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

9.2付款方式:

9.2.1货款分三次付清

1)甲方内外墙涂料完成至一半时,按累计货款的80%付款

2)内外墙涂料全部完成是,按照累计货款的90%支付

3)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剩余尾款

9.2.2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有效、正规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改革,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全额有效正式发票及完税凭证。

9.3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

所有甲方迟付、缓付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9.4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任何无书面授权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如果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计罚。

十天后如仍未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仍有应承担上述因迟交货物而产生的罚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0.2保修期内未按合同履约,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计罚,七天后仍未解决,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本合同的总价,乙方应承担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包括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

10.4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历日内不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第十一条:

索赔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乙方索赔:

11.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甲方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2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1.3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乙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对调换的货物乙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当乙方或甲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12.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空邮另一方。

在取得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供需双方应采取很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洪水、禁运、罢工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则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15.1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六条:

其他

16.1由于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时,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变更,不得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16.2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16.3本合同共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16.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签字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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