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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与政府行为关系

企业经营与政府行为关系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重大改革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

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

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

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

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

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

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

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

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

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

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

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

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

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

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

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

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

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

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

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

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

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

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

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

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

  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

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

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

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

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

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

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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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平等保护原则。

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

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

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

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

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

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

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政府制定或实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

  行政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具体实施行政权利过程中,也应坚持经济原则,不给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额外负担。

  符合以上原则的政企关系,是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应该追求的企业与政府关系。

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关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才有机会重振雄风,非国有经济才能为我国经济腾飞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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