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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一、工作内容:

1、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范围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供养审批;

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

6、劳动能力鉴定;

7、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8、退休证书的发放管理

二、工作流程

(一)、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审批;

1、审批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

2、申报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由工商行政部门出具);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由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提供);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市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许可审批申请,决定受理的,签发《行政审批申办材料受理凭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签发《行政审批告知书》;

(3)、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范围审批

1、审批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2)、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3)、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有1年租凭期的场所租凭协议;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什么证明、任职证明;

(5)、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

(6)、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

4、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

(2)、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批复:

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以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供养审批

1、审批依据:

(1)、《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琼民优字[2006]32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民优字[2007]19号);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琼人劳薪[1994]39号、儋人社发[2011]15号。

2、审批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3、申请材料:

(1)、病故人员的申请报告;

(2)、符合供养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4、办理程序:

(1)、单位上报病故人员的材料;

(2)、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3)、下发病故善后批文,并通知有关部门。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审批依据: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申请条件:

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说明委托人办理特殊工时工作,签字后注明职务,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核实无误”字样);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上级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儋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6)、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示职工大会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

(7)、被委托人在承办人处(出示身份证复印件人)签字;

(8)、《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二份。

(9)、申报单位,须另提交欲批岗位的排班、轮班、倒班规划,以及如何保证劳动者在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不超过标准工时的书面申请说明。

4、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许可审批申请,决定受理的,签发《行政审批申办材料受理凭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签发《行政审批告知书》;

(3)、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批文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

1、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

2、申办条件:

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申请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二份。

  

(2)、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3)、与主要业绩一一对应的证明、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阅后退回)。

4、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由具体承办人员对报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做出同意核准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行政审批办主任审批;

(3)、办证:

行政审批办主任作出审批意见后办理相关资格证书。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劳动能力鉴定

1、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有关规定

3、申请材料:

  

(1)、《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或《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住院病历

(3)、疾病证明

(4)、工伤认定材料。

4、办理程序:

(1)、受理:

单位或个人提交《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或《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审核:

由具体承办人员对报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介绍信予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做劳动能力检测;

(3)、鉴定:

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

根据专家意见做鉴定结论,其中7-10级由局审批办鉴定,1-6级报省人社厅鉴定。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上报省人社厅,不含省人社厅的审批时间)。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法律依据:

《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琼人社发[2014]236号);

2、申请条件:

男55岁,女45岁,累计缴费年限15年

3、申请材料:

申请表3份、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

4、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于每月1-10日上报本单位2个月后到龄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

(2)、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者于当11-24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当月30日前报省人劳厅审批。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内办理完毕上报省厅。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八)、退休证书的发放管理

1、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申请条件:

退体人员

3、申请材料:

退休批文、相片

4、办理程序:

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5、办理期限:

从接到申请起,符合条件的1个小时内办理完毕。

6、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审批办电话;23323211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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