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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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doc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甲方:

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19

南宁市地下综合PPP项目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甲方:

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若为联合体,则应分列)

股东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甲方和乙方依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兹同意在中国南宁市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调整甲、乙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落实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投标的结果,各股东应当接受政府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的约束,各股东同意各项决策和公司治理活动均应保持在《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框架内。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各自具有以下含义(上下文另有要求除外):

“关联方”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与指定人员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公司章程”指该公司当时生效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指公司建立的董事会;

“董事”指公司的董事;

“控股公司”在本协议中,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在以下“子公司”定义中提到公司为其子公司的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出资比例”对本协议的任何股东而言,指该方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公司总注册资本的比例;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指目前的股份持有者;

二、总则

2.1公司的所有行为应遵守正式颁布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所有规定,并有权获得这些规定提供的所有利益和保护。

2.2公司应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资本的份额为限。

公司的利润、风险和损失由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的资本比例分享或分担,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公司的业务

公司的业务为: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主体工程、管线、其他构筑物迁移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其他附属工程),并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四、注册资本和缴纳资本

4.1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77.45万元,其中:

甲方应缴纳人民币18773.2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乙方应缴纳人民币43804.2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乙方若为联合体,则应分列)。

4.2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清根据公司章程认缴的资本份额。

所有各股东应以货币缴纳资本,将认缴资本存入项目公司开设的临时银行帐户。

4.3甲乙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十五(15)日内,双方将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缴纳到位。

五、股东及股东会议

5.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1.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a.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d.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甲方不参与利润分红);

e.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f.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g.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h.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5.1.2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a.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b.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c.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d.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e.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f.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g.保守公司秘密;

h.《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5.2股东会议

5.2.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召集和主持。

5.2.2股东会议应行使以下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h.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i.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j.修改公司章程;

5.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4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均必须由代表总投票权百分之百(100%)股东投票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应破产除外);

c.公司注册资本(或同等资本结构)的变更;

d.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5.5对未在第5.4条列出的主要事项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应由代表半数(1/2)或以上总投票权的公司股东投票通过。

5.6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7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5.8如只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另一部分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5.9甲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增减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等事项,在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5.10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六、董事及董事会

6.1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人,乙方委派四人,职工代表1人。

董事长由乙方提名,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副董事长1名由甲方提名。

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决定。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6.2对于由其提名的任何董事对其以任何原因被撤换或辞职而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与该董事的聘用或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索赔除外),派遣该董事的股东应赔偿公司。

6.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h.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i.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j.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6.4所有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至少三分之二(2/3)的全体董事。

各次会议的开始和全过程均必须保持法定人数。

6.5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5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24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6.6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7甲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七、监事制度

7.1公司设监事会,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由甲方提名;监事2人,1人由乙方委派,1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7.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f.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8.1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i.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j.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2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

副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8.3公司设财务正副总监各一名,正总监由乙方委派,财务副总监由甲方委派。

九、保密

9.1本协议各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和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其业务、客户、顾客或其他事务的任何信息保密(“保密信息”),不得使用任何这些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除非经本协议其他各方和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或依照管辖法院的命令,或为了促进公司的业务。

本协议各方若照管辖法院的命令,或为了促进公司的业务而披露保密信息,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协议各方和公司。

9.2本协议各方应促使公司尽合理努力确保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等遵守类似的保密义务。

9.3本协议各方在第9.1条的延期义务应继续一直有效,但是,对于非因任何一方违反其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任何信息,不适用这些保密义务。

十、出资份额的转让

10.1自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起十年内,股东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

10.2股东依法更名、合并、分立等,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十一、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11.1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具体制度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表决通过。

11.2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11.3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其他股东决议提取的准备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11.3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11.4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红,也不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

11.5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a.资产负债表;

b.损益表;

c.财务状况变动表;

d.现金流量表;

e.财务状况说明书;

f.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g.亏损原因说明书。

十二、公司设立的费用承担

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自身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的实际费用,经各方确认后,由公司予以报销。

十三、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十四、解散和清算

14.1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14.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可以解散:

a.项目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向政府方移交项目时;

b.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c.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d.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4.3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4.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五、责任与赔偿

15.1股东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股东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5.2若任何股东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该股东应对未违反本协议之股东因任何该等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害负责赔偿。

15.3乙方应根据项目公司在《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的融资要求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以满足项目建设与运营需要。

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第3.3.1款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否则,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融资困难而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每延误一日,甲方可追究乙方每日叁万元的违约责任。

15.4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南宁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项目全部资产,若项目公司未按时向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项目全部资产且无力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可按《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15.4.4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乙方向南宁市城管局支付每日壹万元的违约金。

十六、其他规定

16.1本协议应对协议各方及其后继者有效,但是,未经所有其他各方事先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利益或意图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2条文的标题仅为方便而加入,解释本协议条款时应忽略不计。

16.3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出补充。

十七、通知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予的任何通知均应是书面的,专人投递、传真传送、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邮寄的通知,如果投递、传送、电邮或邮寄到以下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则均应视为已正式送达:

各方姓名

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或投递、传送、电邮或邮寄到收件方(按本条规定)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信箱。

十八、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8.1本协议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管辖。

18.2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执行和终止有关的任何争议、要求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任何一方在收到其他方的书面要求后,应立即与该它方进行协商。

如果不能在三十(30)天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本协议一式十三份,甲方持七份,乙方持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第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62577.4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1、

2、

3、

……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货币年月日

2、货币年月日

3、货币年月日

……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的月日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二人,乙方委派四人,职工代表1人。

董事长1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副董事长1名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决定。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委派人员担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九)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由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监事2人,1人由乙方委派,1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起十年内,股东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管廊公司对于项目公司运营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增减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等事项,在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项目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向政府方移交项目时;

(二)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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