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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服务合同.doc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项目

销售服务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目录

1. 服务范围 4

2. 服务内容 4

3. 服务期限 4

4. 双方声明和保证 5

5. 服务报酬 5

5.1. 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5

5.2. 基准销售目标 5

5.3. 溢价奖励 6

5.4. 结算方式 7

5.5. 结算时间及程序 7

6. 双方权利义务 8

6.1. 甲方权利义务 8

6.2. 乙方权利义务 9

7.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11

8. 保密 13

9. 词语解释 13

10. 其他 14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1.服务范围

1.1受托物业名称:

1.2受托物业位置:

1.3物业类型:

1.4受托物业面积及价格:

(具体套数和面积、金额,以甲方最终提供的作为合同附件的《销控表》为准)

1.5服务范围:

附图(详见附件)

1.5.1甲方关系客户(甲方提前知会乙方销售经理的客户算作甲方的关系户[以报批件为准])购买或冲抵相关合作费用的成交单位不计入委托范围,乙方不计提代理佣金,也不计入其考核业绩。

甲方自购物业不计入委托范围,乙方不计提代理佣金,也不计入其考核业绩。

1.6服务内容

1.6.1乙方为甲方本项目全程提供全程策划销售服务(具体见附件二),包括:

□营销策划

□市场调研

□平面设计建议

□广告推广方案建议

□销售前台代理

□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其他

2.服务期限

2.1.起始日期:

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

2.2.终止时间:

服务期限为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该期限未满但乙方代理销售目标及相关服务工作已全部完成,且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则自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起,代理期限届满。

2.3.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本项目产权归属清晰且无瑕疵,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物权;甲方系本项目合法产权人,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服务报酬

4.1.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4.1.1.代理费率:

本项目代理费率为-%。

4.1.2.代理费率浮动机制:

代理费率随代理期内实现的金额销售率的递增而递增,在执行较高费率进行结算时,对之前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递增爬坡补差。

Ø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4.1.3.代理费率浮动情况对照表:

销售率X

代理费率(%)

备注:

X=认购单位总面积÷委托销售总面积×100%

4.2.基准销售目标

4.2.1.基准销售目标为衡量乙方目标完成情况,以进行代理费率调整的基准点,以:

□销售面积计算;

□销售金额计算。

4.2.2.本项目基准销售目标为年月日前项目销售%,按产品类型确定基准销售目标,代理费率与基准销售目标挂钩实施浮动制。

产品类型

基准销售目标金额的比例

委托金额的比例

4.2.3.乙方须在以下销售阶段内实现相应销售任务:

销售阶段

累计销售任务

年月日前

平方米(%)

年月日前

平方米(%)

年月日前

平方米(%)

年月日前

平方米(%)

注:

1、各阶段的销售任务以客户交足正式定金并签署认购书单位的累计总销售面积为计算标准。

2、具体推售面积以双方确定的推售计划为准,甲方保证每阶段累积推出销售面积大于该阶段销售任务面积。

3、以上销售任务按照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期产品年月日前销售%,且实现住宅销售均价超过住宅目标均价元/㎡以上,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溢价奖励,若开盘时间往后推迟,则相应的销售任务顺延。

4.2.4.若乙方在某个销售阶段没有实现相应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5天的整改期,若乙方在整改期内仍未完成相应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但通过双方协商后,并获得甲方签字许可的,可适当延长合同时限。

4.2.5.乙方代理费率根据乙方达到销售任务的情况进行递增补差;若乙方某一阶段未在相应的销售时间完成相应的销售任务,则暂不进行递增补差,仍按照上阶段已实现的费率结算,待下阶段完成相应的销售任务后,再按照下阶段对应费率结算,并进行整体补差。

4.3.溢价奖励

4.3.1.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年月日前销售%,且实现的住宅销售均价超过住宅目标均价元/㎡以上,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溢价奖励。

4.3.2.住宅部分产品销售的目标均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

4.3.3.商业部分不计算销售溢价。

溢价奖励计算参照表

产品类型

超出委托均价(元/平方米)

乙方所得奖励(元)

产品1

产品2

注:

X=成交均价-委托均价

备注:

1)具体的阶段销售目标若因政策所引发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形势变化、银行政策调整等客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2)如果销售目标提前实现,则最终以完成的销售率对应的代理费率进行代理费的结算。

4.4.结算方式

4.4.1.正常代理费按销售实际金额及相应的代理费率按月进行结算。

4.4.2.如果有溢价奖励的,溢价奖励在溢价条件触发下月结算。

4.5.结算时间及程序

4.5.1.乙方每月号将本月结算单(结算期间为:

上个月号至本月号)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单后个工作日内审算,若审算无异议则将经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4.5.2.乙方在收回甲方的确认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指定账号。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范本等),协助乙方编制《楼盘销售百问》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5.1.2.甲方指定专人,电话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

5.1.3.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

甲方有权对以上建议及方案进行调整。

5.1.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乙方及时调整方案等并要求乙方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

5.1.5.甲乙双方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工作联系单所列进度完成各项工作。

5.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人员,并书面发函通知乙方,乙方收函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满足。

如乙方逾期不予更换的,从第5个工作日起至乙方妥善处理甲方要求日止,每逾期1天,甲方有权按当月应结代理金额%的标准扣减服务酬金,若更换人员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对本项目工作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

5.1.7.合作过程中,如因乙方项目小组成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甲方声誉上或经济上严重损失的(如客户在甲方经营场所聚众示威,影响甲方经营工作秩序,直接威胁甲方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甲方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1.8.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5.1.9.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1.10.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违约客户的罚没金归甲方所有。

5.1.11.甲方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宣传费、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

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协调销售现场各类工作事宜。

5.1.12.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若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若甲方逾期30天未支付乙方服务报酬,乙方将调整现场销售人员,并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甲方后撤场,甲方须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阶段的服务报酬。

5.1.13.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5.1.14.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可注明:

“策划及销售代理:

”字样。

5.1.15.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5.1.16.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5.2.2.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5.2.3.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欺诈、私自承诺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5.2.4.如乙方违反上述三项义务,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权利。

5.2.5.乙方负责组建销售团队,包括项目总监一名,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策划师2-3名,销售顾问至少6名(名单见附件一)。

以上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销售顾问除外)。

如确需更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策划、销售人员的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调整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5.2.6.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中止合同。

5.2.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5.2.8.乙方负责乙方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佣金、社会保险、食宿及相应的福利。

5.2.9.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招商(出租)的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费用和押金并签订《房地产招商(出租)协议》作为招商(出租)服务佣金的结算依据。

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客户不能正常交付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除外。

5.2.1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后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的佣金全额下发。

5.2.11.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

1)根据项目进度及甲方工作计划,形成例会制度,乙方专案工作组成员(包括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项目策划师)必须参加本项目例会及工作讨论,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反馈,也可应甲方需要参加本项目相关的不定期的讨论。

2)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向甲方提报市场信息周报、月报,项目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

3)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4)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

5)乙方指定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6)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至少提交一次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5.2.12.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1)乙方负责在正式进场销售前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销售人员须通过甲方的岗前考核,合格后上岗。

2)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策略、销售价格、优惠措施及《楼盘销售百问》中规定的其他销售条件,进行现场销售服务。

3)销售现场管理:

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4)客户接洽:

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5)客户信息管理:

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销售管理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并按周提交新增客户信息,以供甲方群发短信使用。

6)签订认购书:

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7)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5.2.13.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1)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2)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6.2.本项目计划在年月日正式开盘销售,如正式开盘时间延迟超过3个月,则相应的销售考核任务顺延,如正式开盘时间延迟超过6个月,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重新签订新的销售代理合同。

6.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成果交付时间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该支付每日____元的违约金。

6.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对其提供的资料付法律责任,若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进行赔偿。

6.6.在甲方提前两日通知下,如乙方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会议(例会、重大节点会议)超过三次以后(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除外),甲方有权扣取乙方元/次的服务酬金。

但每月会议次数不超过次。

6.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6.8.在本合同服务代理期限内,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其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遵照下列方法确定: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人民币元整)。

在支付违约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6.9.在服务代理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或委托分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反之,甲方擅自将授权代理的房号自行销售〔甲方自购、冲抵或甲方关系户(内部客户)直接向甲方购买的情形除外〕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亦构成违约并按本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在支付违约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6.10.在合同服务代理期内,若因股东变更、产权转让等原因使本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新旧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均应书面通知乙方,尚未通知乙方的,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乙方不产生效力,乙方仍向原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若变更后的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不再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已成交房号(以交定金为准)的代理费外,还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参照乙方将本合同范围内委托物业销售完毕后可获取的代理费协商确定。

7.保密

7.1.乙方对于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得知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和资料及乙方提供的创意、设计等相关资料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机密。

7.2.乙方只能向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需要知悉此类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披露。

乙方应告知获得此信息资料的各方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手段。

如乙方或乙方员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7.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类似或雷同于本项目的创意、设计。

7.5.保密期限为

8.词语解释

8.1.销售代理服务费: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

8.2.开盘日:

是指本项目在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甲方须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双方未对开盘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开盘日为在符合开盘销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

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开盘日为多个。

8.3.分期:

指规模较大的项目滚动开发时的分组团。

8.4.分批:

指实际销售时根据当时市场实际情况当天推出的一定数量物业,分批面积小于分期面积。

8.5.单位:

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8.6.售出单位:

指已交首期房款并签订完《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房屋单位,售出面积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售出时间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8.7.金额销售率:

是指乙方在代理期内,本项目当批物业中,客户交足正式定金并签署了认购书单位的累计总销售额除以本项目甲方当批委托销售总销售额。

甲方当批委托销售总额以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之当批可售总额为准。

8.8.面积销售率:

是指乙方在代理期内,客户交足正式定金并签署了认购书单位的累计总销售面积除以本项目委托销售总面积。

8.9.挞定:

指客户交纳正式定金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首期款、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被没收定金、甲方将房号重新放出销售的情形。

挞定以甲乙双方确定的挞定单为准。

若甲方未出具书面挞定单而以电话、短信等其它方式确认该房号重新放出销售,均视为挞定。

8.10.甲方关系客户(内部客户):

指未经乙方接待登记(以乙方《客户登记本》载明为准),直接与甲方洽谈成交,或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协助接待服务的客户。

若乙方接待服务(以乙方《客户登记本》载明为准)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仍视作乙方客户。

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

8.11.销售均价=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 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建筑面积。

8.1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8.1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因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8.15.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合同中未明确注明“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8.16.第三方:

指除甲方或乙方所属集团其他分支机构以外的任意第三方。

9.其他

9.1.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等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2.合同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

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9.3.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5.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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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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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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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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