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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常识与规定

印章

印yìn

图章,戳记:

印章。

印玺。

印记。

印把子(亦喻政权)。

痕迹:

手印。

指印。

印子(a.痕迹;b.高利贷的一种,全称“印印钱”)。

用油墨、染料之类把文字或图画留在纸、布、器皿等材料上:

印刷。

排印。

印制。

彼此符合:

印证。

心心相印。

外界事物反映在脑中所留下的形象:

印象。

章zhāng

歌曲诗文的段落:

章节。

章句。

乐章。

章回体。

顺理成章。

断章取义。

条目,规程:

章程。

章法。

简章。

党章。

约法三章。

修理:

杂乱无章。

花纹,文采:

黑质而白章。

戳记:

图章。

盖章。

佩带的身上的标志:

袖章。

领章。

徽章。

像章。

奏本:

奏章。

本章。

印:

即指印形在各种物体上加盖而产生的具有单位主体同一性证明作用的痕迹。

章:

即指用各种材料制成的作为印章物质载体的印形;

印章:

是印和章的合称。

印章

印章,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会先沾上颜料再印上,不沾颜料、印上平面后会呈现凹凸的称为钢印,有些是印于蜡或火漆上、信封上的蜡印。

制作材质有金属、木头、石头、玉石等。

秦以前,无论官,私印都称“玺”,秦统一六国后,规定皇帝的印独称“玺”,臣民只称“印”。

汉代也有诸侯王、王太后称为“玺”的。

唐武则天时因觉得“玺”与“死”近音(也有说法是与“息”同音),遂改称为“宝”。

唐至清沿旧制而“玺”“宝”并用。

汉将军印称“章”。

之后,印章根据历代人民的习惯有:

“印章”、“印信”、“记”、“朱记”、“合同”、“关防”、“图章”、“符”、“契”、“押”、“戳子”等各种称呼。

先秦及秦汉的印章多用作封发对象、简牍之用,把印盖于封泥之上,以防私拆,并作信验。

而官印又象征权力。

后筒简牍易为纸帛,封泥之用渐废。

印章用朱色钤盖,除日常应用外,又多用于书画题识,遂成为我国特有的艺术品之一。

古代多用铜、银、金、玉、琉璃等为印材,后有牙、角、木、水晶等,元代以后盛行石章。

印章的种类

印章种类繁多,基本上可分为官印和私印两类。

官印:

官方所用之印章。

历代官印,各有制度,不仅名称不同,形状、大小、印文、纽式也有差异。

印章由皇家颁发,代表权力,以区别官阶和显示爵秩。

官印一般比私印大,谨严稳重,多四方形,有鼻纽。

私印:

官印以外印章之统称。

私印体制复杂,可以从字意,文字安排,制作方法,治印材料以及构成形式上分成各种类别。

1.从字义上分有:

姓名字号印:

印纹刻人姓名,表字或号。

汉人名多一字,其三字印,无“印”字者即字印。

字印自唐宋后始以朱文二字为正格,也有于姓下加“氏”字的。

现代人也有刻笔名的,也属此类。

斋馆印:

古人常为自己的居室,书斋命名,并常以之制成印章。

唐李沁有“端居室”一印,约为此类印章的最早者。

书简印:

印文在姓名后加“启事”,“白事”,“言事”者。

今人有“再拜”,“谨封”,“顿首”者。

此种印专用于书简往来。

收藏鉴赏印:

此种印多用于钤盖书画文物之用。

它兴于唐而胜于宋。

唐太宗有“贞观”,玄宗有“开元”,宋徽宗有“宣和”,皆用于御藏书画。

收藏类印多加“收藏”,“珍藏”,“藏书”,“藏画”,“珍玩”,“密玩”,“图书”等字样。

鉴赏类多加“鉴赏”,“珍赏”,“清赏”,“心赏”,“过目”,“眼福”等字样。

校订类印多加“校订”,“考定”,“审定”,“鉴定”,“甑定”等字样。

吉语印:

印文刻吉祥的语言。

如汉印中常见的“大利”,“日利”,“大幸”,“长乐”,“长幸”,“长富”,“宜子孙”,“长康寿”,“永安宁”,“日入千石”,“日利千万”等,皆属此类。

秦代小玺有作“百疾除,永康休,万寿宁”。

也有在姓名上下附加吉语者,多见于汉代两面印中。

成语印:

属于闲章之类。

印文刻以成语、诗词,或牢骚、风月、佛道等语,一般钤盖在书画上。

成语印盛行于宋元,传贾似道有“贤者而后乐此”,文嘉有“肇锡余以嘉名”,文彭有“窃比于我老彭”,皆《离骚》中语,令人忍俊不禁。

成语入印是从秦汉吉语印演变而来的,随一时游戏,然当求其隽永笃雅,不能信手臆造。

肖形印:

也称“象形印”,“图案印”,刻有图案印章的统称。

古代的肖形印,一般刻有人物,动物等的图象,取材多样,有龙、凤、虎、犬、马、鱼、鸟等,以古朴取胜。

肖形印多白文,有的纯图画,有的加有文字,汉印中多有于姓名四周附以龙虎,或“四灵”(青龙、白虎、朱雀、玄武)。

署押印:

也称“花押印”,系雕刻花写姓名的所签之押,使人不易摹仿,因作为取信的凭记。

这种印信,始于宋代,一般没有外框。

元代盛行的多为长方形,一般上刻姓氏,下刻八思巴文或花押,又称“元押”,“元戳”。

2.从文字安排上分有:

白文印、朱文印、朱白相间印、回文印

3.从制作方法上分有:

铸印、凿印、琢印、喷印、激光雕刻印、光敏印。

4.从冶印材料上分有:

金印、玉印、银印、铜印、铁印、象牙印、犀角印、水晶印、石印等,今人尚有木质印、塑料印、有机玻璃印、光敏印等。

5.从构成形式上分有:

一面印、二面印、六面印、子母印、套印

印章的管理

第一节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概念

印章是印信凭证的一种,是刻在固定质料上的代表机关、组织或个人权力、职责的凭据。

盖印,标志着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

印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商代。

清代史学家朱简所著《印章要记》中记载:

“印始于商周,盛于汉。

”秦代开始有印、玺之分,皇帝的印称作“玺”,专用玉材,大臣的印称作“印”。

到了汉代,官印中又有“章”和“印章”之称。

明代官印为长方形半印,君臣各持其半,便于拼对验证。

清代官印用正方形,官级较高的官印多用九叠篆文刻制。

现代机关、单位印章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法定性,我国党政机关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机关印章才合法,印章经过依法批准才合法,即使公安部门管理着特种行业,但其本身公章的制发,也必须按规定办理;二是权威性,印章是机关权威的象征,在一个场合下,机关权威的实现是以印章为鉴证的;三是效用性,有了以上两点,印章才有效用,发的文件才能被承认和执行。

二、印章的种类

印章按其性质、作用、质量可分为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套印章、钢印、手章、名章、戳记七大类。

1.正式印章

正式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构正式颁发给所属领导机构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

2.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是各级各类领导机构为履行某一项专门职责,经过一定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构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不代表整个领导机构,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

它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

3.套印章

套印章是根据需要,按照正式印章或专用印章的原样复制而成的、专供印刷用的模印。

它主要用于印刷需加盖印章的文件、颁发的《通知》、《布告》以及经缩微后在各种凭证的印刷品上使用,它用制版印刷的方式代替手工盖印,适用于大宗公文凭证用印。

4.钢印

钢印是用钢材制作的印章,它用于加盖各种证件。

既有相同于正式印章的钢印,又有相当于专用印章的钢印。

加盖钢印,就是使用加压设备,采用模压方法加盖无色印章,只显出印章凸出的字样、式样和图样,而不显出图样、字样的颜色。

一般加盖在证件与照片的交接处。

5.手章

手章是指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各级领导机构的领导的个人手章,代表行使法定职能的领导的个人印信。

比如,在各级机构使用的支票上,除要盖有专用印章,还需要盖有主管领导的手章。

6.名章

名章属于私人印章,使用名章可以代替手写姓名,加盖个人名章可作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

7.截记

戳记是刻有一定字样的,带有标识性质的印章。

这种印章字迹醒目,常加盖在显要的位置上,起着提示的作用。

比如,财务单据上盖的“现金收讫”,文书处理中所盖的“急”、“特急”等等。

三、印章的式样

由印章的形状、尺度、印文、印文排列、印章图形及印章的质料构成。

国家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不同的单位,因其级别性质不同,印章的式样也不同。

刻制印章时,必须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印章问题的具体规定办理。

1979年国务院234号文件规定:

国务院印章,直径6厘米,图形使用国徽,文字从左而右排列,制发机关为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章,直径5厘米,图形为国徽,文字从左至右环行,制发机关为国务院;国务院主管专业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图形为五星,文字从左至右环行,制发机关为国务院;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印章,直径4.5厘米,图形为国徽,文字从左至右环行,制发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印章,直径4.5厘米,图形为五星,文字从左至右环行,制发机关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今为乡)管理委员会印章,直径4.2厘米,图形为五星文字从左而右环行制发机关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印章直径5.42厘米,图形为国徽,文字从左而右环行,制发机关为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机关以及国有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图形为五星、文字从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制发机关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或另行规定。

印章所刊的名称,应该是该机关的法定名称,如字数过多,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乡的印章,冠市或县的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各级单位的印章印文,使用宋体字和规范化的简化字。

印章的质料,由印发机关自定。

业务专用章以及领导人、业务人员工作用章的式样、字体依据需要和习惯确定。

四、印章的效用

有人说:

“印下有性命关天,印下有财产百万。

”极言印章的重要。

印章的效用有两点:

一是权威性或立法性,一是凭信作用。

权威性就是代表一个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权力,凭信就是代表组织或个人对事务起证明作用。

凡是以单位的名义发出的文书都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才能生效。

如果开具证明信、介绍信,不加盖本单位印章,那么这个证明信或介绍信就不起作用,是个白条子。

印章加盖在文书的不同位置以及在文书处理的不同环节中,其作用也各不相同,其中有:

1.落款处

盖于文书作者落款处,表明法定作者及文书的有效性。

凡文书都应加盖落款章,无印的机构可以借印。

如派出机构可以借用所驻机关(单位)的印章,共同机构(如在水利局设抗洪指挥部)可借用实体机关(水利局)的印章等。

2.更正章

对文书书写中的夺(脱字)、衍(多字)、讹(错字)、倒(颠倒)进行改正后,要加盖更正章,以作为法定作者自行更正的凭信。

一般不要使用刊有“校对”字样的小色章作为更正专用章,以杜绝作弊现象。

3.证见章

对以他人名义出现的文书盖章作证。

如两单位签订合同,须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加印证见;旁证材料由旁证人所在单位证见。

摘抄档案内容要由档案保管部门证见。

4.骑缝章

介绍信与存根衔接处须骑缝加盖印章,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

5.骑边章

重要案件的调查、旁证、座谈记录等材料,很多是由调查人自作笔录。

为完备手续起见,除了应由当事人盖落款章,所在单位盖证见章外,还必须将该材料多页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至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该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杜绝日后改易之弊。

6.弥封盖

在公文封套封口处加盖公章,以确保在传递中无私拆之弊。

调查档案时,于封口处用盖有印章的纸条加以弥缝密封。

7.封存章

在封条上加盖印章,以封存财册、文件橱、财物、仓库、住房等。

常在节假日前夕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五、印章的刻制

印章的刻制是印章工作一个重要环节。

不论刻制哪一级单位的印章都要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

刻制印章时,必须由本单位、本部门申请,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上级单位批准。

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

在刻制过程中,要严格按保密要求办理。

承担刻制印章的单位和刻字者,一律不许留样和仿制。

本单位不许自行刻制自己单位的印章。

刻制本单位的业务用章,也须持有本单位的正式公函,刻字单位才能办理刻制手续。

公安部门虽然管理着刻制印章的行业,但其自身公章的制发,也必须按规定办理。

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印章的制发权

1.印章的刻制和颁发的权限

不同性质、级别、职权范围的机关或机关之间对印章的刻制和颁发的权限划分。

一般情况下,作为机关或单位的象征的印章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单位负责制发。

根据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1)国务院的印章由国务院自制。

(2)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3)国务院设制的主管专门业务的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4)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5)行政公署的印章,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6)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由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发。

(7)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由外交部制发。

(8)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2.专用印章的制度

(1)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2)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由国务院制发。

(3)钢印和其他专用章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总之,印章的制发权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颁发印章表明对其性质、级别和权限的认可。

七、印章的名称与印文

各级各类机关或单位的印章上所刊刻的名称、文字,所采用的字体以及印文排列的通称。

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印章名称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镇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另外,国务院和国务院所领导的各部、各委员会的印章首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一般情况下,印章名称应为该机关的法定全称,而不能用简称。

2.印章文字

出于印章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易于鉴别的考虑,我国各机关单位的印章所采用的文字及其字体均由有关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印章的文字应使用汉文宋体字和国家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印文排列

《规定》第一条中对印文排列问题所述甚详。

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文字排列,是在徽记(国家机关为国徽图案,其他为正五角星图案)外自左而右环行。

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印章,机关名称印文环行后,部门名称印文在正五角星徽记下端自左而右横排。

总之,印章的名称与印文应该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八、印章的颁发

上级单位给下级单位颁发印章,称为颁发印章。

颁发印章的对象,必须是有使用印章的实际需要的法定机构,这两者是颁发印章的基本原则,二者缺一不可,这在刻制印章之前就应该严格审查。

颁发印章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确保安全。

特别是正式印章的颁发,更应该郑重其事,安全可靠;即使是其他印章,也不能够滥发乱发。

制发印章单位颁发印章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要留下印模。

颁发印章的方法,可以派专人送给受印单位,也可以打电话通知受印单位来专人领取,取送印章要按照取送机密文件一样对待。

取送重要印章时必须两人同行。

九、印章的启用

印章的启用是指印章从何时开始生效使用。

受印单位在收到上级单位颁发的印章后,是不能随便启用的,应该从便于工作的衔接上考虑,来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

在选择好启用印章的时间时,应该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

颁发机关和使用机关、单位都要把启用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在启用印章通知规定的启用日期之前,该印章是无效的,只有在规定日期开始后,印章才能使用。

要强调印章的启用日期,并要永久保存,假若以后出现一张票据或证明,它的日期在印章启用之前,那么,印章的启用日期就能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

印章启用通知可用大字头文件,也可用小字头文件,但一般以上级单位或代管办公室小字头文件为宜。

启用通知上的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

启用通知的发放范围视该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业务用章的启用,可以由各单位的领导自行决定。

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发文件专用章等,在启用时,应该将启用的时间、印章式样通知有关单位。

十、印章的保管

1.选择好单位印章放置的地方

一般放在单位的机要室或办公室较好。

若该单位不设机要室或办公室,则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并存柜加锁。

2.选择好管理印章的人员

应选择政治条件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来保管印章。

3.印章的保管应建立起严密的制度

单位、机关办公室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或本机关有哪些印章及由哪些人负责保管心中有数。

要建立印章保管登记册,载明什么印章、印文、印模和保管人姓名等项。

印章保管人员应该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

按保密要求,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

用完印章后要随手锁好,不能图省事而将印章随意放置在办公室桌上或敞开保管柜。

对于印章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保管人员应该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必要时,应该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印章保管人员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进行清洗,以确保盖印时清晰。

印章使用的时间一长,表面就会被印泥渣子糊住,使盖印时字迹不清楚,难于辨认。

保管人员可以先把印章浸湿,擦上肥皂或洗衣粉,再用小刷子或旧牙刷反复在清水下刷洗,就可除去印泥渣子。

十一、用印

机关、单位在使用印章时要十分审慎,要求每次用印要履行批准手续,并进行登记。

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批准用印的签字

用印时,首先应检查是否有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用印的签字。

原则上,机关或单位都制定有关用印的规定,用印应由这个机关或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批准。

但是,有的机关或单位为避免使领导人陷入一般性行政事务,对一些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事项用印时,如开具一般性证明等,往往将权力下放给办公室负责人或印章管理人员。

但这也有一定的规定范围,超出范围的用印,仍应请示领导人批准。

2.审阅、了解用印内容

要求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

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交全。

一般用印要保留的材料有:

(1)一般信件应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2)协议书、合同应保留一份文本。

(3)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或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

要逐一核对证书与名册的姓名是否相符,并清点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4)若实在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机关或单位领导人在某份文字材料或文件上签注了意见,需加盖公章,应详细登记,注明何人在什么文件上签注了什么意见,发往何处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证明某人为某机关单位职工,如在汇款单上加盖公章。

这种用印虽然不用留底,但也须进行登记,不能随便拿来就盖。

因为加盖公章后就起着凭信作用,是要对此负责的。

3.用印登记

每次用印都进行登记。

登记项目包括:

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除了机关单位的介绍信有存根,发文有发文登记簿而不用登记外,其他每次用印,不论大事或小事,都应进行登记。

4.盖印

对公文、函件经过上述审查、登记以后,即可按要求加盖印章。

盖章时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盖得颠倒。

以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机关的印章。

机关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

凡是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4个字(视印章大小而定),俗称“齐年盖月”。

如果在日期上方有发文单位落款,按目前通常做法,印章应该压在发文机关或成文日期上面。

若没有机关落款,只要把印盖下压年月日即可。

大批量印发的带有固定版头的机关文件,可以加盖机关印章。

5.整理留存材料

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卷各档。

对其中具有查考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6.正式印章使用的地点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

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在一般印刷厂套印有单位印章的文件时,应有印章管理人员在现场监印。

这个问题还没引起一些机关、单位的足够重视。

比如,两个单位发联合通知,需要套印单位印章,主办单位派人到另外一个单位“借”印章到印刷厂套印。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印章不是一般的物品,印章使用后,机关、单位都要对此负责任,它是不能随便借用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主办单位请另一个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一同到印刷厂监印。

7.不允许盖空白凭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因为他对于印章使用的后果要负有责任,因而,对于一切用印情况都应该具体掌握。

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需做特殊处理。

比如,有的业务部门以领导单位的名义颁发凭证,如土地使用证等,需要事先加盖领导单位的印章或套印,然后再填发。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要有单位领导人的特别批准。

(2)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

(3)此类凭证要逐页编号,最好将它装订成册,并须有存根。

(4)领导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对于此类只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即只办理领取登记的手续。

登记的项目包括:

凭证名称、起止号码、张数、领取人签名项目。

(5)此类凭证的具体管理,应由领用部门负责。

领用部门要派专人负责管理,填发时应履行批准手续。

8.代章

有的单位或者因为刚成立,或者因为改变名称,或者因为改变隶属关系,印章没有刻制出来,而有些工作又急需要使用印章,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他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

代章要在落款的后边注明“代”字。

另外,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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