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无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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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无附表

2术语

2.0.1安全生产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通过人、机、环境的协调运作,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2.0.2安全管理

通过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0.3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制度。

2.0.4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2.0.6危险源辨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7五牌一图

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0.8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离相对基准面2m及其以上,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9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0.10沉箱近程浮运拖带

航程在30nmile以内且连续航行中无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2.0.11沉箱远程浮运拖带

航程超过30nmile或连续航行中需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3基本规定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1.2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等制度。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2.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3.2.2项目经理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3作业班组和施工船舶,应配备兼职安全员。

3.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1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3.4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表的格式可参见附录A。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3.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3.4危险源辨识

3.4.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

3.4.2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3.5施工许可

3.5.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3.6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6.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

3.6.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相关的支出。

3.7劳动保护

3.7.1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3.7.2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3.7.3施工单位应组织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下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7.4施工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9文明施工

3.9.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9.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的设置应符合文明和卫生的要求。

3.9.3施工现场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3.9.4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等的堆放和机械、设备的摆放应整齐、稳固、规范、标识清楚,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或影响安全。

工程垃圾和废弃特应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

3.9.5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沐浴间、食堂、饮水设施、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和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及时对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

3.10施工安全保险

3.10.1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作保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0.2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环境条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办理不同类别的保险。

3.11安全检查

3.1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3.11.2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应采取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措施和验收结果,应留有原始记录,并形成闭合。

3.1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在整改、验收未完成前,必须停止施工。

3.12应急预案

3.12.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13.2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施工安全技术准备

4.1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原则

4.1.1施工现场水、电、路和通信应畅通,场地应平整、坚实,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规定。

4.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得设在易产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

4.1.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1.4易产生噪声、粉尘、烟雾和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作业,应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人群密集区,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4.1.6施工水域内布置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1.7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3水上临时设施

4.3.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4.3.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3.3设计水上工作平台应考虑自重荷载、施工荷载、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

借用工程结构作临时工作平台时,应按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

工作平台搭设时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

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4.3.3.2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

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

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4.3.3.3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4.3.3.4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

4.3.4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4.3.5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部应固定或系挂,板面应设置防滑设施。

4.3.6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

使用时,应限定作业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4.3.7水上拖带舢板、木筏、浮筒等,其上不得载人。

4.3.8在波高大于等于0.8m或流速大于等于1.0m/s时,不宜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4.3.9施工船舶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临时锚泊地应选择工况条件和水底土质适宜的水域,并具有足够的船舶回转水域和富余水深。

4.4施工用电

4.4.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4.4.2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4.4.3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4.4.4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4.4.5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4.6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4.4.7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4.4.8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4.5场内道路、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

4.5.1场内临时单向机动车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坡度不宜大于8%,弯道半径不宜小于15m。

交叉道口或事故多发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5.2场内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5.2的数值。

架空线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

4.5.3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的堆放应符合第3.9.4条的规定。

4.5.4路面块体等小型预制块的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4.5.5成捆钢筋及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码放,垛底及垛中应铺设垫木,垛高不宜超过1.2m。

4.5.6构件焊接、钢筋对焊或其他明火作业的场地,必须与易燃易爆或危险品的存放场所、木材加工场地等分开,并用实体墙隔离或采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

4.6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

4.6.1办公区和生活区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和防火的规定。

在地震频发区宜选用轻型结构或集装箱式房屋。

4.6.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临时搭建和建筑特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4.6.3办公区和生活区的供电应与动力线路分闸、分路设置,且不得随意发动线路可增设用电设备。

4.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4.7.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作业环境、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7.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4.7.3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4.7.4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5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6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

4.7.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4.8安全技术交底

4.8.1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的格式可参见附录B。

4.8.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8.3安全技术交底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危险源和危害因素;

(2)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职业健康与环保要求;

(4)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5)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

5.1一般规定

5.1.1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5.1.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5.1.3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5.1.4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应良好。

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5.1.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1.6从事有粉尘、腐蚀、放射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专用防护用品。

5.1.7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8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5.1.9陆上作业时,遇有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等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打桩、振冲、强夯、排水板打设、深层拌和、地边墙施工和泵车输送混凝土等作业。

当风力大于等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

5.1.10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5.1.11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5.1.1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特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5.7起重吊装

5.7.1起重吊装作业应明确作业人员分工,专人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7.2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5.7.3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

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5.7.4起重船、机起吊构件时,驻位应得当。

起吊异型构件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重心和吊点位置计算、配置起重绳索,并进行试吊。

5.7.5当被吊物的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能力的90%及以上时,应进行试吊。

5.7.6起重吊装作业时,指挥和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建筑物或构件边缘、死角等危险部位。

5.7.7一台起重设备的两个主吊钩起吊同一重物时,两钩升降应协调,且每个钩的吊重不得大于其额定负荷。

5.7.8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

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

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

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5.7.9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

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5.7.10水下吊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0.1构件入水后,应服从潜水人员的指挥。

指挥信号不明,不得移船或动钩。

5.7.10.2构件的升降、回转速度应缓慢,不得砸、碰水下构件或船舶锚缆。

5.7.10.3水下构件吊装完毕,应待潜水员解开吊具、避至安全水域、发出指令后方可起升吊钩或移船。

5.7.11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吊譬、吊具、辅具、负,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7.11的限值。

5.7.12陆用或船用机械设备所使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备规格书或说明书的规定。

5.7.13起重、吊装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根据被吊物的重量和起吊方法经计算后选用,且不宜小于表5.7.13的限值。

5.7.14采用绳卡固接钢丝绳时,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绳卡数量、间距应符合表5.7.14的规定。

绳卡的滑鞍应设在钢丝绳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且不得正反交错使用,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5.7.15采用编结方式连接钢丝绳端部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300mm。

5.7.16起重吊装前,应检查钢丝绳及其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5.7.16-1限值时,应予以报废。

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小时,应将表5.7.16-1报废标准按表5.7.16-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5.7.17吊装绳扣的扣头部位出现断丝时,应切弃断丝部分重新插扣。

5.7.18钢丝绳的断丝数量少于报废标准,但断丝聚集在小于6倍绳径的长度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绳股里,亦应予以报废。

5.8高处作业

5.8.1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5.8.2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8.3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5.8.4高处作业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8.5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进行固定。

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作业工具应装入随身工具袋,拆卸的物料不得向下抛掷。

5.8.6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8.7高处作业应设置爬梯,作业人员不得沿立杆或栏杆攀登。

5.8.8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5.8.9人行塔梯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况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8.9.1人行塔梯在高度方向应每隔4-6m设一平台,踏步高度不宜大于30cm,踏步梯应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护栏。

5.8.9.2人行塔梯顶部和各阶平台应满铺防滑面板,四周应设置安全护栏。

5.8.9.3人行塔梯安放时,地基应稳固,四脚应垫平,并应用底脚螺栓等进行封固。

塔梯安放在驳船上,四脚应与甲板焊牢,必要时还应增设斜撑或缆风绳等。

5.8.9.4螺栓连接的分节塔梯,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退扣措施。

5.8.10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安全网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0.1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得系挂网格绳。

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8.10.2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5.8.10.3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越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

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

5.8.11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

安全带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1.1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检验。

安全带使用应高挂低用,并扣牢在牢固的物体上。

5.8.11.2安全带的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亦不得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

5.8.11.3安全带的各部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掉。

需要换新安全绳时,其规格及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加调经绳套。

5.8.11.4安全带应经常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应作报废处理:

(1)织带磨损、灼伤、酸碱腐蚀;

(2)织带出现明显变硬、发脆的老化现象;

(3)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明显缺陷以及受到冲击后发生明显变形。

5.8.12安全网、安全带应由专人检查、发放和保管,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无化学品污染和尖锐物的仓库或专用场所。

 

5.9水上抛石施工

5.9.1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5.9.2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5.9.3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

5.9.4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5.9.5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5.9.6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

5.9.7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

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5.9.8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

5.9.9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

5.9.10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5.10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

5.10.1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与铺排船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

5.10.2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

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

5.10.3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

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距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5.10.4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5.10.5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

冲灌时,高压水枪不得射向人员或电气设备。

5.10.6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

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

5.10.7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

5.10.8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

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5.13软基处理

5.13.1软基处理的施工场地应进行整平,3m范围内的高差不宜大于20cm。

地基承载力较差地段应采取防止施工设备沉陷或倾覆的措施。

5.13.2软基处理施工前,应对施工机械、桩锤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13.3陆上两台砂桩或排水板打设机械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5倍机身高度,当无法达到2.5倍机身高度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

5.13.4排水板打设机在斜坡上行走时,斜坡坡度不得大于设备的许用倾角。

打设机不得在斜坡上回转。

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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