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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篇一:

吉林省公检法司第一至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吉林省公检法司第一至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关于《编纂》的说明

一、本《编纂》对省公检法司1-9次联席会议经要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现已不再适用和前后重复的部分原则上予以剔除,保留了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了分类编纂。

部分内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改动或增补。

二、此《编纂》已经省公检法司第十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下发执行,原省公检法司1-9次联席会议纪要将不再执行。

三、《编纂》每个问题后的“[╳次╳╳]”,指原第╳次联席会议纪要,要第╳大问题下的第╳个小问题。

四、本《编纂》后附《吉林省公检法司第十次联系会议纪要》,以求完整。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司法厅

2000年12月25日

程序部分

1、关于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的问题

2、关于有关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关于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题

4、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

5、关于精神病鉴定的有关问题

6、关于伤害等案的法医鉴定问题

7、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司法财会鉴定问题

8、关于赃物核价问题

9、关于涉外案件外国犯罪嫌疑人无国籍身份证明的问题

10、关于执行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问题

11、关于执行刑诉法第八十七的问题

12、关于提高报捕案件质量问题

13、关于刑诉法第六十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问题

14、几种应视为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15、关于办理逮捕案件,法定时限内要求补充证据问题

16、关于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问题

17、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重新报捕的问题

18、关于不批准逮捕案件的执行问题

19、关于“立即执行逮捕”的期限问题

20、关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或释放被逮捕的严重犯罪嫌疑人问题

21、关于取保候审问题

22、关于延长羁押问题

23、关于看守所可否释放超期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问题

24、关于前科、身份及“在逃”、“另案处理”等有关材料附卷问题

25、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问题

26、关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案审查时限的问题

27、关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问题

28、关于人民法院拒绝受案和向检察机关退卷的问题

29、关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问题

30、关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问题

31、关于通知证人出庭问题

32、关于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33、关于向法庭出示证据的问题

34、关于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问题

35、关于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有关证据材料问题

36、关于在处理漏罪、漏犯、漏掉犯罪事实和因证据不足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情况下的互相配合问题

37、关于法院根据刑诉法第158条调查核实的证据的处理问题

38、关于在诉讼中侦查机关发现新罪的处理问题

39、关于立功线索转交查办问题

40、关于妨碍司法案的移交查处问题

41、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移送问题

42、关于检察机关二审案件出庭和阅卷问题

43、关于二审期间主要证据发生变化或发现新证据的处理问题

44、关于法院对已移送检察机关的二审案件决定发回重审问题

45、关于二审开庭案件有关证据的出示、播放、宣读问题

46、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

47、关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问题

48、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审限问题

49、关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时间问题

50、关于投改前可否呈报减刑问题

51、关于罪犯刑罚的执行问题

52、关于办理解回重审已经投改罪犯手续的问题

53、关于监外执行问题

实体部分

54、关于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

55、关于盗窃未遂的问题

56、关于盗窃未遂数额如何认定问题

57、关于偷窃近亲属、偷窃非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财物案件的处理问题

58、关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定性问题

59、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定罪中的数额标准问题

60、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严重”问题

61、关于非法索取欠款问题

62、关于诈骗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

63、关于打击拐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犯罪的问题

64、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问题

65、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以抢劫定罪的问题

66、关于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定罪处罚的问题

67、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定罪中的数额标准问题

68、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

69、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定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70、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定罪中的数额标准问题

71、关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构成犯罪数额标准问题

72、关于判处罚金刑的标准问题

其他部分

73、关于预审卷宗装订的问题

篇二:

东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摘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20XX年度广东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

(摘录)

粤公通字[20XX]111号20XX年5月18日

20XX年1月9日,?

?

召开了20XX年度省公检法联席会议。

?

?

与会代表对当前我省刑事执法遇到的30个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对14个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

一、关于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问题

(一)关于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

当前,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对该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此,?

?

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我省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管辖、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

由于盗窃案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逃避刑事处

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的规定,对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明确如下:

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无论数额多少,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关于案件管辖方面问题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当前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甲地预谋,乙地制造,丙地交易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毒品犯罪线索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模糊,很难严格按照地域划分来确定案件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为保持侦查管辖权的一致,在提请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案件管辖指定工作应给予支持;第二,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指定;第三,经指定管辖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直接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原侦查机关应及时补查,经补充侦查后,原侦查机关应当直接将案件送回作出退查决定的检察机关。

(二)关于海上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省公安边防海警办理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属地管辖以及就近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逮捕、起诉、审判等分别由海域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受理。

三、关于证据方面问题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依法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

确实无法调取的,可以使用公安信息资源库中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并应加盖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章。

从公安信息资源库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资料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本人身份的证据。

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年龄刚满十八周岁且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调取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

外国人犯罪的,如果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可请求外事部门协助。

(二)关于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问题。

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制作的笔录在完备法律手续(如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签名,犯罪嫌疑人捺的指模等)后,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可。

(三)关于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并全部随案移送问题。

目前,一些被告人特别是涉嫌重特大犯罪的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称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

因此,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及录像制作说明(录像制作说明应载明录像时间、地点、制作人员、在场人员等情况),并随案移送。

(四)关于委托重新鉴定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结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

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重新鉴定的,经检察院、法院审查批准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重新作出鉴定。

对检材易受时间、环境影响发生质量变化的,重新鉴定应当在检材未发生质量变化之前进行。

四、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方面问题

(一)关于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在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决定后,将释放或变更的原因在3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重视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按规定通知检察机关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切实履行逮捕执行监督职责。

(二)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应按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五、关于侦查方面问题

(一)关于对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

对于诉讼周期长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所扣押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孽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如属于容易腐烂

变质及其他易损耗、贬值,不宜长期保存、需支付保管费用等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查扣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先行委托有关部门拍卖折现,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二)(略)

(三)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如下:

1、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2、受理的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3、第一次延长的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侦查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先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不应提请。

受理的检察院在审查时,也应对照法律的规定,对是否延长先提出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

六、关于省检察院办理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阅卷的时限问题省检察院在收到省法院的阅卷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阅卷及出庭的准备工作,并将案卷退回省法院。

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

省法院自收到省检察院退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安排开庭。

篇三:

联席会议纪要

山西高行液压工会关于印发山西高行液压与园区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山西高行液压高行:

20XX年,工业园区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列入为工业园区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为把这件实事办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2号)的规定,09月21日上午,园区工会主席杜迪生主持召开了园区总工会与山西高行液压工会联席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我公司最低工资制度问题。

现将《山西高行液压工会与工业园区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业园区总工会与山西高行液压工会

联席会议纪要

20XX年9月21日上午,杜迪生主席主持召开园区总工会与山西高行工会联席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我公司最低工资制度问题。

园区工会副主席、高行工会主席王和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园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改仙就《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山西高行工会副主席刘辛明通报了我公司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会议认为,园区总工会对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高度重视。

区管委会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列入20XX年为园区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低收入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省劳动保障厅将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八大主要指标之一,年初与各市分管领导签订了目标责任状。

4月,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通知》。

6月,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今年一季度,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检查企业5210户,涉及职工52.02万人。

经过检查督促,为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补发工资1612.10万元,涉及职工4.57万人。

省总工会对落实全省最低工资制度非常关注和重视,组织全省各级工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调查各类企业14802户,涉及职工2761195人。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省大部分单位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但还有相当一些单位存在落实不够的问题,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31.3%,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占被调查职工数的17.8%。

其中,集体企业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较为严重,其次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集体企业中最为突出的是供销、商贸企业;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商贸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务工人员的工资也存在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会议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

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用工不规

范,导致最低工资标准难落实;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定额过高,使职工拿不到最低工资;一些经营者混淆最低工资概念,使职工收入减少;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监管不到位;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竞争激烈导致职工低工资就业;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难度。

杜迪生主席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杜迪生主席指出,最低工资是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需求的最低标准,能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

要提高各方面对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认识问题;大力宣传,使政策被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政令的权威。

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抓好监督落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把省人民政府为职工群众办的实事落到实处。

杜主席指出,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关系到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要把这项工作提升到依法办事的高度。

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在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

今后,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特别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会议议定:

一、园区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在近期内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关于本地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情况的报告,研究改进的具体措施。

二、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在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落实最低工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本辖区内最低工资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执行工资政策、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除做好劳动工资的日常巡检、举报专查、重点监控以及年检外,在全省开展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专项监察活动。

对违反规定恶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20XX年下半年,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执行情况专项大检查。

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大检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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