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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和企业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参照《重庆电力公司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杜绝麻痹大意,忽视安全和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的防火工作,单位内部各部室、各分公司(中心、所)各项目部和各生产班组,分别逐级逐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本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内部防火安全及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各单位、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以及本公司全体职工。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电力公司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有限公司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各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七条公司的防火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防火负责人由公司任命的负责人担任,各项目部、各生产班组防火负责人由各分公司任命,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设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由年龄在18—45周岁能够胜任消防工作的职工担任。

义务消防队员的人数应不少于所在单位人数的10%,重点防火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不少于70%,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必须进行整顿、调整、补充,每年根据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学习或演练不少于2次。

第三章公司各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级防火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消防安全职责和《***市消防条例》规定的八条职责规定,努力做好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各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带领职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其它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落实公司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制定公司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四)组织公司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五)积极组织参加扑救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和爆炸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填报火灾事故报告表;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演练;

(七)督促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措施,报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或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本单位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有关消防部份的设计审查,施工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及竣工验收;

(八)提出并检查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九)组织对电工、焊工等八大工种人员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动火工作票审核工作;

(十一)抓好季节性的防火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

(十二)对单位(部门)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其它部室防火职责: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公司、物资机具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消防供水系统包括管道、消防水栓、防火器材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购置,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积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在安排宣传、培训、计划、资金、人员、工程等各方面工作时,要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四)落实本部室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积极参与公司(分公司)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对分管的业务范围负责、对生产设备防火负责,对生产设备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负责对本部室分管的物资库房、档案室、办公室、微机房、储藏室、车辆等设施设备和场所的防火安全日常管理;

(六)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和掌握“三懂、三会”消防基本知识,即懂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得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三条分公司、项目部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

(二)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明确本辖区内的防火重点,制定防火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生产、经营管理范围;

(四)领导本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组织;

(五)组织辖区内的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负责辖区内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日常的清洁维护、保养;

(七)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生产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防火工作部署;

(二)加强防火宣传、认真执行岗位防火制度;

(三)布置生产任务、同时布置防火安全工作;

(四)下班前检查火源、电源,及时清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职工维护、配置和管理好灭火器材;

(六)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

(七)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报警。

第四章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各级防火负责人应积极宣传“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利用标语、广播、电视、黑板报、幻灯、图片等形式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和防火安全制度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对新进单位职工,上岗前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利用各种形式,每年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1-2次的消防训练和活动;

第十八条对八个专业工种,即从事木工、电工、电火焊工、油漆工、库工、熬炼工、烘烤工、油类洗件工的工作人员,各分公司或中心每年组织1-2次专业消防知识学习,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防火考试;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或中心对班(组)的职工每月都应安排一次防火安全学习,并组织对班组防火负责人进行不定期的灭火演练

第五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部门)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部门)每月对所辖重点部位进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节假日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公司根据各分公司或中心的检查和节日的不同特点,有重点地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班组每天对所辖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四条各级检查都应有较完善的台帐、记录,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本着“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限期进行处理。

第六章动火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易燃易爆的物资仓库区动用明火、吸烟、使用电炉,严禁在林区作业吸烟、生火炉;

第二十六条在禁火区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办理动火工作手续;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乱拉乱接临时电源。

仓库内接临时电源,须经主管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一切生产、生活用电设施,必须按规范进行安装。

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

确需临时接用电源的,应按规定搭接,并在限期内拆除;

第二十九条严禁靠席棚敷设线路,严禁用铜线、铁丝或铝丝将保险短接或代替保险丝使用。

第七章值班巡逻

第三十条当值值班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各项制度,对重点防火部位要经常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值班员必须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接警迅速、准确,报警快;

第三十二条值班人员有权盘查出入人员,制止违章、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发现有人在禁火区内吸烟等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值班人员有权批评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对所管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因失职造成的各种损失,视其损失程度给予扣奖、行政处分;

第八章火险隐患立案、销案

第三十五条火险隐患分两类: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

凡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都是火灾隐患。

一般火险隐患:

凡是有引起火警、火灾或爆炸危险、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大火险隐患:

凡是有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可能会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隐患)。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室、下属单位、项目部、班组的防火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分类识别火险隐患等级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立案和销案。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九章乙炔、氧气瓶管理

第三十七条乙炔、氧气瓶应按规范要求分库管理,贮存库应为耐火结构,门窗应用毛玻璃或涂白漆,地面用不产生火花材料或铺设橡胶皮。

墙上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第三十八条不准存放可燃物品和可燃气体钢瓶,也不准在库内维修钢瓶和进行其它维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周围10米内严禁明火和堆放易燃物品,室内开关、电器应防爆;

第四十条乙炔、氧气瓶上应有胶圈、瓶帽,贮存应立放,瓶口应朝同一方向并有固定措施。

运输时,严禁同车或和其它可燃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运送;

第四十一条氧气瓶失火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和隔离未燃烧的气瓶。

第十章油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认真贯彻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油处理场所和油罐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四周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在罐区和油管道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四十四条油处理室、油罐(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洒在地面上的油污要及时清擦干净。

废油不准乱倒,应集中回收,油棉纱放在铁制容器里定期清理,场地清洁,道路保持畅通;

第四十五条油处理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严禁把动力线架设在油管道上或将油管路作电焊接地用,也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源。

若必须架设临时电源时,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完工后立即拆除;

第四十六条滤油设备、油罐、油管道系统、法兰等要保持运转良好,严密不泄漏,发现渗漏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脱离岗位,真空滤油机也不得超过温度,烘箱不准摆在油处理室内。

第十一章变电站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严禁在控制室、电缆夹层、电缆沟、开关室、蓄电池室、充电机房、电容器室存放汽油、甲苯、橡胶水、酒精、油漆、变压器油、棉纱、氧气瓶、乙炔瓶、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电缆沟盖上进行电焊作业,若确因移动不开必须在电缆沟上进行电焊作业时,事先应做好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变压器、油开关、电缆沟、电缆夹层等重要场所和重要设备部位需明火作业时,事先应做好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一条不准在变电站内搭建临时工棚,若确需搭建的,应经相关单位安监主管部门批准,并用阻燃材料搭设。

但禁止在高压母线、变压器、油开关、互感器、刀闸和防雷器等设备附近搭建;

第五十二条勤检查、勤巡视,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所属单位防火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水池、沙坑、水栓)挪作他用。

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圈占、挤压、损坏;

第五十四条各班组所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班组管理。

每月擦拭、保养,保持在完好状态,并纳入班组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公司、分公司或中心所需消防器材计划,公司安保部审核后由物资机具管理中心统一购置,建立台帐,登记入册,并在使用年限到期前负责全部更换。

台帐应注明器材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时间等。

第五十六条各种灭火器材不得露天搁置、日晒雨淋;

第五十七条生产场所动火所需消防器材,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按照不同性质场所使用相匹配灭火器材的原则负责购置,并建立台帐,指定管理人,加强维护检查保养。

第五十八条车用灭火器材配置按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各种汽车配置灭火器的通知执行,凡所配车用灭火器材,在使用年限内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三章奖惩

第五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遵照《重庆市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现和防止重大火灾事故者,申报上级给予记功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晋级奖励;

第六十条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消防制度,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六十一条对单位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维护不好,管理不严,出现丢失和擅自挪作他用,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十四章三款规定处理外,本单位内部还将给予事故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凡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违规而造成的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电力公司《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目标责任期内,凡有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防火负责人处100--500元罚款,对单位或部门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一)限期内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部门)1000元罚款,对防火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二)发生一般火灾一次对单位(部门)罚款10000元,处防火负责人1000元罚款,二次以上对单位(部门)罚款5万元,处防火负责人5000元罚款。

(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一次对单位(部门)罚款10万元,处防火负责人1万元罚款。

(四)进入变电站不按动火工作票的规定动火的,处动火工作负责人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责任期内实现了防火安全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经考查核实,由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防火负责人和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消防器材登记表

2.消防设施检查维护记录

3.综合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4.事故隐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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