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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设施营办商及

星设施营办商及

有意采用广播星服务频道

在香港提供广播服务

指南

I.目的

1.1本指南旨在向星设施营办商和有意采用亚洲四号星所负载的12条广播星服务频道(简称「BSS频道」)来提供拟供及可供香港公众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的广播机构,阐明有关的规管事宜。

政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或广播事务管理局(简称「广管局」)会否考虑任何申请、或是否批出牌照、或以哪些条款和条件批出牌照,皆不受本指南所约制。

对于申请因本指南而可能须负上或承担、蒙受或遭受任何索偿、法律行动、诉讼、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要求、收费、费用或开支,政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广管局概不负责。

同时,当局可因应所收到的建议或基于其他相关考虑因素,修订本指南所载述的某些规定及限制。

本指南的内容当以所批出牌照的条款及当时有效的有关法例为准,申请不应依据本指南而预期当局会按照本指南所载条款及条件或其他条款及条件,批出或修订牌照,或批准任何根据有关条例或牌照而提出的宽免或豁免申请。

1.2本指南所用的字眼及词句,除明订或其必然含意显示相反用意外,均与《广播条例》(第562章)所载同样字眼及词句(如有的话)的意义相同。

所有申请(包括有意申请)应就本指南的内容,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II.背景

 

2.1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香港在Ku频带获分配总共12条BSS频道及12条关联的馈线链路频道。

2.2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亚洲星有限公司(简称「亚洲星」)获发牌照,发射亚洲四号星,并于东经122度运作该星,提供除一般固定星服务频道外,再加上最初的4条BSS频道的星传送设备。

在二零零五年四月,亚洲星再获准重新设定运作中的亚洲四号星上的转发器,为余下的8条BSS频道提供星传送设备。

2.3按照和相邻星网络的协调结果,亚洲4号星被移至一个新的轨位,目前该星在东经122.2度运作。

 

III.可使用BSS频道的机构

3.1亚洲卫星的牌照第7.7条订明,「除非获[电讯管理局]局长批准,否则只有根据香港法例有关开设、提供或营办广播卫星服务的规定而获发牌照的机构才可合法使用指配频道[BSS频道],广播卫星服务经空间站传送或再次传送的讯号是拟供香港观众直接接收的,不论其他地方的观众是否也可在不经意的情况下接收到该等讯号」。

3.2凡持有根据《广播条例》批出或被当作根据该条例批出的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机构,均可租用传送该12条BSS频道的转发器,以提供全部或大部份为拟供及可供香港公众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后指同时提供符合《电讯条例》发牌规定的附加电讯服务,如数据、话音电话及多媒体服务(请参阅下文第5.5段))。

3.3持牌机构(包括申请成为持牌机构的人士)应与亚洲星商定租用转发器的条款和条件,并按下文第5.4段所述规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或广管局申请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3.4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简称「亚视」)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无线电视」)已续期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据续期牌照的规定,如亚视或无线电视拟转为以数码形式广播,须征求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批准。

3.5广播机构可以采用广播星服务平台及根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广播条例》下所发出的牌照,提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即该服务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并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免费电视节目服务。

根据《广播条例》,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不会发给任何法团的附属公司。

此外,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亦须受《广播条例》对「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及「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所规限。

有意提出申请应参阅《广播条例》附表1所载详情。

另外,《广播条例》第18条规定,如持牌机构的领牌服务是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则持牌机构须在牌照指明的期间或广管局以书面决定的其他期间内,以节目能在全港接收的方式提供服务。

广管局已为有意提出申请者发出申请指南。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3.6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简称「有线电视」)、银河星广播有限公司(简称「银河」)和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持有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根据牌照的条件,这些公司如拟更改传送模式,转为以广播星服务模式来提供其已领牌服务,必须向广管局申请更改传送方式或传送安排及申请宽免遵守申领牌照建议书的内容。

3.7新加入的服务营办商如拟使用BSS频道来提供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应根据《广播条例》经由广管局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批给所需牌照。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亦受「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请参阅注3)。

广管局已发出有关牌照的申请指南。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3.8StarvisionHongKongLimited(前称HutchvisionHongKongLimited)、银河、亚太视发展有限公司(前称亚太视辉煌有限公司)和Starbucks(HK)Limited均持有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该类牌照被当作根据《广播条例》批出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这些现时采用固定星服务(FSS)频道来传送电视节目服务的持牌机构如拟使用广播星服务平台提供其已领牌服务,必须向广管局申请宽免遵守申领牌照建议书的内容,及在有需要时向电讯局长申请修订有关上行转播站的技术特性。

3.9美亚电视有限公司、东风星电视有限公司、华侨娱乐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特纳国际亚太有限公司、阳光文化网络电视企业有限公司、PacificCenturyMatrix(HK)Limited、有线星电视有限公司、天浪视有限公司及亚视均持有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根据牌照的条件,这些公司如拟更改传送模式,转为采用广播星服务模式提供其已领牌服务,必须向广管局申请更改传送方式或传送安排及申请宽免遵守申领牌照建议书的内容。

3.10新加入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营办商可自由选择采用BSS频道在香港提供服务,但须在牌照申请书内提供有关资料。

有意申请牌照应参阅「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该指南可从广管局的网站(网址:

http:

//www.hkba.hk)下载。

 

IV.广播星服务传送平台

开放平台

4.1根据科技中立的广播服务规管架构,广播机构可灵活选择任何技术上可行的传送方式,向消费传送其服务。

亚洲四号星所负载的广播星服务设施,将为广播机构提供多一个/另一种可供选择的传送平台。

广播机构可与亚洲星进行磋商,以租用广播星服务转发器,而亚洲星在牌照条件和适用法例规定下,必须以开放、合理及一视同仁的方式,提供亚洲四号星所负载的广播星服务设施。

4.2亚洲星须依据亚洲星牌照条件第7.7项规定,向电讯管理局申请在《广播条例》下获发牌的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使用该12条BSS频道。

一视同仁

4.3亚洲星牌照条件第18项订明,在不影响持牌机构根据《电讯条例》所须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及除该等责任外,持牌机构不得作出电讯局长认为目的在于令任何人在合法使用获指配频道(即该12条BSS频道)以设立、提供或营办广播星服务方面享有不当优惠或受到不当的歧视(不论是关于收费或所实施的条款或条件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行为,亦不得作出电讯局长认为会有如此效果的行为。

收费

4.4亚洲星牌照条件第19.1项订明,在不影响持牌机构根据《电讯条例》所须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及除该等责任外,持牌机构在牌照有效期(即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计的20年)内,除非获电讯局长批准,否则不得以高于每个广播星服务转发器每年150万美元的收费向任何人出租4条BSS频道的转发器,以及不得以高于每个转发器每年220万美元的收费出租另外8条BSS频道的转发器,以设立、提供或营办广播星服务作合法用途。

4.5亚洲星牌照条件第19.2项订明,在不影响持牌机构根据《电讯条例》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及除该等责任外,持牌机构必须在符合牌照条件第19.1项的规定下,公布有关根据牌照条件第19.1项使用上述转发器的收费(包括有关条款和条件)。

 

V.分开规管「内容」及「传送」的制度

5.1随《广播条例》于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开始实施,「传送」及「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发牌和规管工作已告分开,并分别订明于《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

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传送牌照

5.2视乎日后的科技发展,经由该12条BSS频道传送电视节目服务,或须申领以下传送牌照:

(a)电讯局长所发出的空间站传送牌照(前身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营办星所负载无线电通讯站及相关地球站而发出的牌照)。

亚洲星已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就设立及维持亚洲四号星获批给牌照;及

(b)电讯局长所发出的固定传送牌照或有限制固定传送牌照,或容许把电视节目从香港上传至星的同等牌照。

有关营办商的名单载于附件。

如上传是在香港进行,广播机构可选择自行上传其服务(在此情况下,必须申领适当的传送牌照),或租用持牌传送营办商的设施,以上传其服务。

所有经由该12条BSS频道传送的电视节目,均须以数码方式上传。

5.3传送牌照的牌照条件、牌照费及有效期载述于根据《电讯条例》第7

(2)条所订立的《电讯(传送牌照)规例》;该规例登载于律政司的网站(网址:

http:

//www.justice.gov.hk)及电讯局的网站(网址:

http:

//www.ofta.gov.hk)。

广播机构如有意申领传送牌照作上传用途,应直接参阅上述规例。

根据《广播条例》发出的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5.4在香港或从香港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必须根据《广播条例》申领牌照。

在《广播条例》下,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分为四类,即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前两类牌照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其余两类牌照则由广管局批出。

我们的广播政策是开放电视市场并鼓励竞争。

除因技术限制(例如频谱容量)外,牌照的数目亦没有预先设定上限。

有兴趣的机构可随时递交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申请。

由于该12条BSS频道是国际电信联盟指配给香港使用,所以该等频道所传送的电视节目服务必须是由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提供,及拟供和可供香港公众接收。

除此及其他适用的规管规定外,当局并没有限定哪类牌照才可利用广播星服务作为传送平台。

不过,现有持牌机构受其牌照条件限制,必须以特定传送模式提供其服务及/或必须遵守其在申请书(简称「申领牌照建议书」)内所作出的声明和申述,包括有关传送模式的声明和申述。

因此,现有持牌机构如要改用BSS频道来传送其电视节目服务,必须先请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或广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修订其牌照及/或豁免遵守其申领牌照建议书内有关传送模式的申述。

至于拟利用该12条BSS频道传送电视节目服务的新营办商,应根据《广播条例》申领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的适当牌照。

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电讯服务(数据服务)牌照

5.5广播机构如拟提供任何附加电讯服务(不论是否与电视节目服务相关),例如向客户发单、图文电视、互动及自选功能、接达互联网和家居购物等服务,应根据《电讯条例》申领适当的牌照,例如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业务守则

5.6广播机构必须遵守广管局就电视节目服务所发出有关节目、广告及技术标准的业务守则。

该等业务守则载于广管局的网站(网址:

http:

//www.hkba.hk/),供公众查阅。

广播机构亦须确保遵守电讯局长不时发出的技术标准、指令及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与机顶盒和大厦内同轴电缆系统有关的技术标准、指令及声明。

 

VI.申请豁免受制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所受到的限制

6.1拟持有多于一个根据《广播条例》所发出牌照的广播机构,可能受制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

根据《广播条例》附表1第3及33条的规定,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应持牌机构提出的申请,而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该持牌机构受制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

该等条文亦订明,在考虑公众利益时,须考虑(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a)对有关服务市场的竞争的影响;

(b)观众获提供更多元化电视节目的选择的程度;

(c)对广播业的发展的影响;及

(d)对经济所带来的整体利益。

广播机构应确定法律上的要求(如有的话),并因应所需要求提出有关申请。

 

VII.对不被视为适当人选的人的限制

7.1根据《广播条例》第21

(1)条,持牌机构及任何对持牌机构行使控制的人,须为适当人选,并须保持为适当人选。

第21(4)条又订明,在决定持牌机构或对持牌机构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

(a)持牌机构或该人的业务纪录;

(b)持牌机构或该人在其必须具诚信公正品格的情况下的纪录;

(c)持牌机构或该人在香港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是关于香港法律所订的涉及贿赂、伪造帐目、贪污或不诚实的罪行的;及

(d)持牌机构或该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所关乎的行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的即会构成或组成(c)段所述的持牌机构或该人的香港刑事纪录部分内容。

 

VIII.亚洲星及有意租用亚洲星有关设施的机构所须依循的程序

8.1牵涉各有关方面的程序现摘录如下:

(a)亚洲星受《电讯条例》内适用于该公司的法例条文(包括该条例第7K条有关保障竞争的条文)及其牌照的条件所规限;该等条文和条件旨在防止该公司作出电讯局长认为目的在于令任何人在合法使用该12条BSS频道方面享有不当优惠或受到不当歧视(不论是关于收费或所实施的条款或条件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行为,亦不得作出电讯局长认为会有如此效果的行为;

(b)有意租用亚洲四号星广播星服务转发器的机构(简称「有意租用」),应与亚洲星联络、商议及敲定租用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c)有意租用应向广管局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宽免遵守申领牌照建议书的内容、更改牌照条件或申领新的广播服务牌照,才可以广播星服务传送平台作纯粹或主要播送电视节目服务之用。

申请人必须确定,在符合其他有关规管规定的情况下,其电视节目服务:

(i)拟供及可供在香港接收;及

(ii)将会以数码方式上传,以及如上传是在香港进行,将由持牌传送营办商上传(请参阅附件)。

此外,申请人亦须与亚洲星就租用广播星服务转发器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并向当局提交该谅解备忘录的认证副本;

(d)如有意租用拟提供附加电讯服务,应另行根据《电讯条例》向电讯局长申领适当的牌照;

(e)最后,亚洲星根据其牌照第7.7项条件,须就12条BSS频道的使用,征求电讯局长批准。

亚洲星须令电讯局长信纳:

-

(i)使用是《广播条例》下的持牌机构,获准使用12条BSS频道传送电视节目服务;

(ii)任何经广播星服务转发器传送的附加电讯服务,均由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有关牌照所涵盖,以及符合上文第3.2段所述的条件(如适用的话);及

(iii)上述使用的服务和讯号,均以数码方式上传,以及如上传是在香港进行,将由持牌传送营办商上传。

 

IX.查询

9.1如对本指南的内容有任何查询,请以书面方式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提出:

香港中区

美利大厦2楼

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经办人:

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助理秘书长(A1))

电话号码:

(852)21892238

传真:

(852)25111458(一般文件)

(852)28270119(机密文件)

电邮地址:

kevinchoi@citb.gov.hk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五日及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修订

 

工商及科技局

通讯及科技科

附件

电讯服务商名单

可提供上行及下行电视传送服务

(截至二零零五年六月)

A.

有线固网服务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

●和记环球电讯有限公司

●九仓电讯有限公司

●新世界电讯有限公司

●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

●润迅电话(香港)有限公司

●中港网络有限公司

B.

星对外固网服务

●中国星宽频网络有限公司

●BTNAccessLimited

●PacificCenturyMatrix(HK)Limited

●银河星广播有限公司

●亚洲星有限公司

●STTLimited

C.

电缆对外固网服务

●国际环球通讯网络(香港)有限公司及ReachCableNetworkLimited

●GB21(HongKong)Limited

●AsiaNetcomHongKongLimited

●FLAGTelecomAsiaLimited

●NTTComAsiaLimited

●Cable&WirelessGlobalNetwork(HongKong)Limited

●亚太电讯服务有限公司

●TeleglobeInternationalHongKongLimited

●C2C(HongKong)Limited

●FranceTelecomLongDistance–HongKongLimited

●TelekomMalaysia(HongKong)Limited

●AT&TGlobalNetworkServicesHongKongLimited

●MCIAsiaPacificLimited

●CPCNetHongKongLimited

●PLDT(HK)Limited

●太平洋宽频有限公司

●BTHongKongLimited

(电缆对外固网服务容许该持牌人经营对外电讯服务,其中包括星传送服务。

D.

星电视上行及下行服务

●StarvisionHongKongLimited

●银河星广播有限公司

●亚太视发展有限公司

●Starbucks(HK)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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