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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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性质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及民办性质幼儿园。

  第二章经费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

  

(一)补助范围

  1.列入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已竣工的幼儿园;

  2.小区配套公办性质幼儿园;

  3.新增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10个教学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照每园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0个教学班的,按照每个教学班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设施改造:

包括幼儿园室内外装修,水电气暖线路改造,办公设施投入及更换;

  2.幼儿园设备:

包括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厨房、保健室新购设备及更换、办公设备新购及更换,户外活动场地大型玩具的新购及更换等。

  第六条办园标准达标补助工程

  

(一)补助范围

  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

  办园。

  

(二)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

  对未达标的幼儿园按照每个教学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结合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所房屋改造、装修:

包括水电改造、幼儿活动室、幼儿睡眠室、盥洗室、厨房及室外场地改造及装修;

  2.幼儿园所设备购置:

包括购置幼儿桌椅、床、空调、消毒柜、钢(风)琴、玩具柜等设备。

  第七条生均定额补助工程

  

(一)补助范围

  接收本市户籍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包括乡镇农村幼儿园、街道幼儿园、集体性质幼儿园、其他部门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根据在园儿童数,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费支持方向

  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对提供普惠性服务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园补助

  

(一)补助范围

  鼓励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园质量,促进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对保育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人数不低于5%,且考核及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实施补助。

  

(二)补助标准

  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下(含3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4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上6个班以下(含6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9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7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含12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13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13个班以上,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20万元。

  (三)经费支持方向

  主要用于支付园舍租金,增添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对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及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儿童入园减免保育费,减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凡已列入抗震加固改造范围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暂不纳入以上各项财政补助范围。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确定下一年度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补助规模,结合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区县布置重点支持方向。

区县教育委员会、财政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初审。

  第十二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

北京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并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各区县和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如因国家政策、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履行批复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项目,并监督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文本内容执行预算。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

  第十七条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经费监管力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相关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重点指导公办性质非教育行政部门办园做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项目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区县政府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经费执行情况年报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

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接受财政、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纳入区县教育类项目绩效考评范围,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实行项目追踪问效。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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