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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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doc

李哥庄镇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道路管理,规范城镇道路挖掘行为,避免重复开挖、野蛮开挖现象,充分发挥城镇道路功能,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通畅、有序,结合李哥庄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镇道路挖掘是指挖掘道路和占用道路,以及影响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

1.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的;2.跨越道路上空、下穿道路但不直接挖掘占用道路的;3.在道路上安装、设置广告、亮化设施、交通设施、公交设施和路内停车设施(泊位)的;4.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参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试行)》、《胶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李哥庄镇镇域范围内的城镇道路挖掘、设施占用及审批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李哥庄镇建成道路挖掘、设施占用管理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承担李哥庄镇镇域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及其审批事项的协调职能。

第六条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由镇村建设文化中心、综合执法中队、道路管理站、胶州市公安局李哥庄分局、李哥庄交警中队、财政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全镇道路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职能

第七条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年度李哥庄镇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计划;掌握全镇道路挖掘情况;解决全镇道路挖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形成部门协作配合、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组织开展道路挖掘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李哥庄镇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镇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镇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充分发挥城镇规划是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引领作用,由李哥庄镇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建设文化中心、综合执法中队、道路管理站、胶州市公安局李哥庄分局、交警中队等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镇各类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将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等七大类地下专业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及权属单位等数据入库,为城镇规划管理提供详细的地下管线基础性资料和科学依据,使我镇对城镇地下管线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规范、动态的良好轨道。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镇道路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或临时道路挖掘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报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李哥庄镇城镇总体规划、镇政府的重点工程安排和道路设施新建、改建、养护、维修等需要,优化实施时序,统一制订年度及临时建设及挖掘计划,经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1.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2.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3.依照本意见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挖掘占道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4.李哥庄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李哥庄镇政府大楼411室)具体负责接受城镇道路占用挖掘审批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各市政、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项目提前制订管线铺设计划,并配合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四条按照“集中研究,科学统筹”的原则,各管线单位应将涉及建成城镇道路的项目施工年度计划于当年的年初向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报备案,以便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调,统筹安排。

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

未上报实施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特殊情况下经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予审批。

第十五条挖掘占用道路属紧急抢修事项的,挖掘单位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在施工前向李哥庄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在审批挖掘城镇道路时,凡具备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均应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第五章监督监管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遵循“统一规划、同时报批、一次开挖、多管齐下”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领导小组召集人同意,也可临时召开。

例会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管下进行开挖,由申请单位按原设计标准进行恢复。

第十九条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挖掘道路、临时施工占道审批许可结果在挖掘占道实施前三天现场告示,并抄送镇综合执法中队。

镇综合执法中队要加强对城镇道路挖掘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挖掘道路、临时施工占道情况要做到每天一巡视。

第六章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经许可,挖掘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规定缴纳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临时占用费;2.与道路养护单位签订挖掘、占道管理协议;3.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应符合《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4.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和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5.严格执行交通疏导方案,按相关规定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6.挖掘占道应当实施围蔽作业,按照《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试行)》的标准合理设置围蔽区,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7.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环保规定,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施工污水,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道路排水管道;不得在道路路面上进行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污染性活动;保持路面整洁,防止扬尘和噪音等污染;8.在城镇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9.挖掘占用城镇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1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挖掘占道项目竣工后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工作日之前,被许可人应当报请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占用、挖掘项目回填质量验收通过后,道路管理站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修复路面。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设计要求及时恢复交通标志标线等路上其他设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占用;经许可挖掘占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镇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城镇道路和影响城镇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李哥庄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李哥庄镇城镇道路挖掘报批程序流程

附件一:

李哥庄镇城镇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积极主动研究解决涉及道路挖掘、施工占道的有关问题,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我镇道路挖掘工作。

一、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

重点检查挖掘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行为。

二、综合执法中队:

负责加强对占用、挖掘施工现场特别是重点路段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加强对占用、挖掘道路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绿化)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道路管理站:

负责加强对镇区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占用、挖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镇区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占用、挖掘道路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新建、改建公路占用、挖掘施工现场进行修复。

四、胶州市公安局李哥庄分局、交警中队:

挖掘占道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监督实施。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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