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805233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4号

北京语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入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规范使用。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票据。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与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与应税收入票据两类。

1.非税收入票据: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写票据);

(4)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据)。

2.应税收入票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第五条各类票据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单位暂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各种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2.“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开具的捐赠项目中应包含“捐赠”字样,不得开据“赞助费”名目。

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写票据)”用于手工开具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4.“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据)”用于电脑打印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5.各部门按照自愿原则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开具。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票据管理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当场加盖票据专用章,经确认无误后,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

第四章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款和开出票据。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

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

付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

如果收取现金,付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果收取银行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条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注“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一条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多人领用的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

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已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票据领用人和票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挪用或私存;不得坐收坐支。

财务处收款人员收到缴款时,必须在收据的存根联上签名。

第五章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三条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每年12月份开始对当年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年终盘点,各单位最迟于12月20日前,将当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财务处进行清点与核销。

清点完毕后方可开始领用下年度票据,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整本票据用完或不需再用的,要及时交回财务处。

各单位必须完整交回原领票据存根,须在票据封底上填写汇总金额、使用期间、作废张数等,同时须经办人签字。

交回的各类票据,须经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核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处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14年5月27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票据管理和使用规定》(校财字[2000]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14年5月16日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