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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合同法

广东劳动合同法

  篇一:

广东省劳动合同(通用版本)

  广东省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

12333

  —1—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

  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

  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

  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日

  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

  标志为。

—3—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日起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4—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篇二: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姓名:

  广东省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中福在线德德祥销售厅,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助理,

  职务(或工种)为助理,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协助彩民完成投注,宣传及销售厅维护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赤坎区百园路德祥花园。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足时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每月至少休息二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规定标准执行,初始工资额为850元/月或/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2)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

  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奖金按工作表现及销量增减发放。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篇三: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XX]1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第十三条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十六条XX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XX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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