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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doc

合同编号:

贷款合同

甲方(贷款贷出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贷款贷入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本合同:

指编号为的《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所做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贷款:

指甲方将自有资金发放给乙方所形成的贷款。

3.贷款贷出账户:

指甲方在银行/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贷款贷出本金,向乙方发放贷款,从乙方收回贷款本息。

开户名称:

账号:

4.贷款贷入帐户:

指乙方在银行/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贷款。

开户名称:

账号:

5.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贷款贷出账户开户银行的工作日。

贷款

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RMB)。

2.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贷款用途:

4.若实际发放的划款凭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和期限等要素与上述条款规定不一致,则应以划款凭证上的记录为准。

贷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种担保方式:

1.1保证担保方式

1.2抵押担保方式

1.3质押担保方式

1.4信用贷款方式,即无任何担保措施

1.5其他担保方式:

上述担保由甲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

(1)

(2)

(3)(4)

2.当贷款既有实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且乙方出现没有按期履行支付本息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请求任一担保人先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应自行保证且促使提供实物担保的第三人和/或保证人在各自签署的担保合同中承诺放弃向甲方抗辩的权利。

3.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乙方向甲方提供可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指,乙方该项目正在建设,已取得销售许可证,尚没销售的在建房屋建筑物,不含不能用于抵押的地下室等。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乙方该项目实际投资支出*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折算的完工建筑面积/所有可售的在建工程折算的完工建筑面积。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乙方该项目以向物价部门报备的价格为基础的预计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该在建工程建筑面积。

抵押率为50%-70%。

乙方该项目由于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陆续销售,导致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逐步减少,以致(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40%)*70%<=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则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贷款利息,或向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向甲方增加抵押物,从而满足(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40%)*50%>=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

5.乙方以乙方在建工程向甲方抵押,在完成抵押登记后满二十日,乙方未收到甲方汇过来的贷款,则视为甲方即时自动撤消相应抵押。

6.乙方以乙方在建工程向甲方抵押,当((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40%)*45%>=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之时,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即时撤消部分抵押,以满足((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40%)*50%>=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条件。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即时撤消部分抵押之日起满二十日,甲方未能向办理抵押登记的政府管理部门发出撤消部分抵押的书面同意文件,则视为甲方即时同意撤消部分抵押,以满足((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40%)*50%>=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条件。

7.乙方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区住建部门需要甲方部分或全部撤销抵押,与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关的已抵押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甲方均同意此要求,甲方无须另外单独向区住建部门出具同意此要求的文件。

8..甲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利率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1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

浮(%或BPs),即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

1.2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

浮(%或BPs),即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2.1固定利率,信托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2.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第4.1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2.2.1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个月(一/三/六/十二)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2.2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年月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个月(一/三/六/十二)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2.3自实际提款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3.本合同项下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实际贷款本金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

4.对于非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首次结息日为年月日,结息方式为如下第种:

(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

(3)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乙方应于每个结息日贷款贷出帐户开户银行结束营业之前将贷款利息划入贷款贷出帐户专户。

如结息日不是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汇入。

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实际还款日应记载于有关资金划入凭证上。

甲方、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一次性提款。

下述条件为:

本合同持续有效,且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一次性足额划入了贷款贷出帐户;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等法定手续;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2.甲方接到乙方的一次性提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从甲方贷款贷出帐户划入乙方贷款贷入账户之日为乙方实际提款日,实际提款日应记载于有关划款凭证上。

甲方未及时一次性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甲方应于每月月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乙方按计划有权提取而未能提取的贷款金额*本月内实际延迟的天数*千分之一,直至甲方向乙方发放足额贷款。

3.乙方应按时一次性足额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贷款本息,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抵销、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贷款利息,在结息日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提示乙方按时一次性足额支付贷款利息。

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乙方按时一次性足额归还贷款本金。

4.因抵押物变化,导致乙方提前向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同时向甲方支付该贷款本金实际天数的贷款利息,该事项不是提前还款违约事项。

5.若贷款到期时,如甲方可收回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转让或处置该资产并将所得价款归还甲方。

6.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偿还乙方应付未付甲方贷款本金,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7.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未付甲方贷款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乙方从其成立时及以后,必须严格按照当前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税务,统计等法律法规核算,统计,分析和报告乙方所有经济事项。

乙方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报送上月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纳税申报表,统计报表;如乙方有内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报告,须在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报送。

9.在贷款期内,乙方项目建设开发投资支出(不含借款利息),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合同付款条件、独立非关联双方正常市场交易条件、乙方管理制度等向对方付款。

向对方付款时,如取得发票方能进成本费用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则应同时取得相应发票,并应及时向财务报账。

10.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贷款建设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乙方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经营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乙方贷款建设项目出现停缓建情况;乙方贷款建设项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乙方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乙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重大财务危机;乙方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乙方发生不利于经营或财产状况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乙方应在发生上述事项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在贷款期内,甲方有权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和不定期派人到乙方查看,拍照主要办公场所,工地,售楼处等;向乙方各类人员询问乙方销售情况,工程建设开发情况,财务会计情况等;查看,打印,复印,扫描,拍照,拷贝,网上传送乙方成立时及以后的必要各类证照,合同,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对账单等),账簿,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纳税申报表,统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查看相应财务软件系统,纳税申报系统,统计报表申报系统等财务会计系统。

上述资料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照片必须和原件相符。

甲方承担甲方派出人员的各项费用,并直接支付。

12.在贷款期内,乙方每月月末所有银行帐户活期存款余额不应低于人民币万元。

13.在贷款期内,乙方人员编制、人员流动、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直接支付,通过费用报销支付,通过他人支付等)应延续贷款前的制度、政策、方法和流程;乙方实际发放的全年工资总额年递增率不超过%;乙方除因岗位,级别,工龄因素调整工资外,如当年实际发放的全年工资总额需要超过贷款前的%,须向甲方提供充分的合理理由,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14.在贷款期内,如乙方项目月平均销售回款少于人民币万元,则乙方向副总经理及以上,董事及以上人员,实际发放的该期间全年工资总额不应超过贷款前数额,以后不存在补发。

在贷款期间内,如乙方项目月平均销售回款少于人民币万元,乙方向法人股东支付的该期间费用(含管理,服务,咨询,品牌使用费等)不应超过贷款前数额,以后不存在补付。

15.在贷款期间内,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投资,期货投资,黄金、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收藏品投资,外汇投资及其他证券投资,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16.在贷款期间内,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资金不能用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以及对外权益性投资。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17.在贷款期间内,乙方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项目公司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18.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向其股东分配股利前,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19.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对外赞助和捐赠支出前,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0.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前,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1.在贷款期间内,乙方作出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经营范围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事项前,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2.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增加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之前,乙方为新项目发生建设开发支出之前,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3.在贷款期内,与乙方从甲方获得贷款时相比,乙方增加新的贷款方,乙方借入款项条件改变(如借款利率等),乙方增加借入款项余额,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4.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在满足项目正常建设开发投资支出,归还全部乙方借入款项后,可以对外借出款项,但乙方在贷款期间内某时点的所有借款余额,占从乙方成立时到该时点的项目累计销售回款的比例,不超过%。

除办公经营短期临时借出款项外,对外借出款项条件(如借款利率等)均不低于甲方借给乙方款项条件,并且必须及时收取借款利息和收回借款本金。

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5.到年月日之前,项目一期商业部分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从政府管理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且达到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的条件。

如乙方未能满足这些条件,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6.项目一期商业部分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从政府管理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且达到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的条件时,实际建设开发投资支出(不含借款利息)应小于等于预算建设开发投资支出的%。

如超出,甲方有权聘请独立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审核实际投资支出是否合理,如不合理,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收回全部债权。

27.到年月日之前,项目二期住宅部分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从政府管理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且达到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的条件;如乙方未能满足这些条件,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8.项目二期住宅部分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从政府管理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且达到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的条件时,实际建设开发投资支出(不含借款利息)应小于等于预算建设开发投资支出的%。

如超出,甲方有权聘请独立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审核实际投资支出是否合理,如不合理,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29.到年月日之前,乙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亿元,从而满足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建设开发低息银行贷款的指标和条件。

如乙方未按此项操作,甲方有权提前从乙方一次性收回全部债权。

30.从贷款开始起年以后,乙方可以提前向甲方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乙方提前向甲方归还贷款本金,同时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贷款利息,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剩余期限×提前还款日所适用的贷款利率×费率。

31.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正常履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因本合同争议和违约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由过错方和违约方承担。

3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自行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

如受托人依甲方请求或法院/仲裁庭通知配合或参与该诉讼/仲裁的,甲方应先行支付受托人因配合或参与该诉讼/仲裁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等)。

33.本合同项下参与各方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分别承担相应税费。

34.乙方向甲方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贷款利息发票,此种发票应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规票据。

因甲方未能出具正规票据而给乙方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5.甲方和乙方在办理贷款本金、利息的银行转帐过程中,正常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是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有效债权、债务凭证。

3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7.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近期通过年审),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甲方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甲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人、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并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

6.甲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自有、合法、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且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提供贷款的情形。

甲方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近期通过年审),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乙方获得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

6.乙方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子邮箱、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或通讯前,应电话告知对方。

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询问对方是否收到。

一方收到对方发给其书面通知或通讯时,应电话告知对方收到了其发过来的书面通知或通讯。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A、甲方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乙方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保密

甲方与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双方不得对外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或是本合同一方向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及其人士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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