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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doc

附录六:

抵押合同(RJG7213-00-06)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行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鉴于

一、(下称“债务人”)与乙方及(下称“委托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为《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三、委托贷款人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贷款人的代理人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签署本合同。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条款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或债权本金金额增加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委托贷款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发生减免。

三、主合同号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保管与保险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

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代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或委托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或委托贷款人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抵押财产的保险由甲方与委托贷款人另行协商。

第六条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未经委托贷款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添附或改建、分割。

第七条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贷款人及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委托贷款人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委托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以及甲方因此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委托贷款人或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方与委托贷款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委托人或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实现其他担保权利、债务人清偿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部分消失,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利率水平、计息方式发生调整,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率、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委托贷款人或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制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去

4、处分抵押财产保险;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打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人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委托贷款人均有权行使职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构成其对委托贷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二、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与委托贷款人协商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关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与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不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财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民、被吊销营业执照,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在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脱离甲方控制。

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及委托贷款人。

六、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出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份、

第十一条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处所

面积或数量

抵押财产的价值

(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万元)

备注

第十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可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权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出租、被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的。

九、甲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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