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用户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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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承诺书.doc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承诺书

(代理渠道版)

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公司就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合作中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相关事宜,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已认真学习、传达并从即日起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及相关文件。

二、本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通”)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各项管理制度、协议、通知等。

自2013年9月1日起,对本公司为上海联通新发展的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固定电话客户全面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本公司不对尚未销售给客户的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实施提前激活。

三、本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或办理通信产品入网手续时,必须要求客户当场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进行核实,还应如实登记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严格执行《代理商就上海联通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见附件)

四、本公司若未执行上述承诺,同意按以下情形向上海联通承担违约责任:

1、未如实向客户告知实名登记政策或未当场查验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客户投诉属实或经上海联通查实,首次发生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后发生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联通的损失,就不足部分上海联通还有权要求本公司予以补偿;

2、虚报、瞒报客户信息,欺诈客户,泄露客户资料的,经客户投诉属实或经上海联通查实,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联通的损失,就不足部分上海联通还有权要求本公司予以补偿;

3、发生上述两项违规行为中任一项且情节严重的,上海联通有权单方终止与本公司的全部业务合作并有权追究因本公司的违规行为对上海联通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4、因本公司未落实实名登记相关要求导致本公司或上海联通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上海联通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上海联通有权单方终止与本公司的全部业务合作,并有权追究因本公司的违规行为对上海联通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联通的损失,就不足部分上海联通还有权要求本公司予以补偿;

5、由于本公司发生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上海联通对客户界面付出的各类经济赔偿等费用及纠纷,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并应配合上海联通进行妥善处理。

6、如本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违约金,上海联通有权在本公司的保证金和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预存款、3G终端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

7、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引起纠纷,且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上海联通承担了任何责任,则本公司同意全额赔偿上海联通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上海联通与本公司各执一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公司:

(代理商公司)盖章

承诺人:

(代理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书签订时间:

年月日

确认人签字(营销单元分管经营副总经理):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

代理商就上海联通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鉴于代理商与上海联通签订了相关代理协议为上海联通发展客户,代理商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客户信息;上海联通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特制定本要求,代理商承诺遵守。

第一条代理商应严格按照上海联通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用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

不得擅自利用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客户使用上海联通业务无关的业务;代理商应将所有客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客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二条代理商不得从上海联通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上海联通系统信息及客户信息。

第三条严格履行代理协议和所有涉及上海联通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代理商绝不将客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如果代理商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客户信息,代理商必须及时通知上海联通,由上海联通统一对外提供,代理商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五条代理商终止通信业务代理之后,应在5日内将客户的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给上海联通,代理商不得留存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业务终止后,代理商对未公开的上海联通信息及客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代理商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和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六条代理商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代理商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

如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代理商向上海联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

(一)代理商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二)代理商对本制度的所有内容和获得的上海联通的任何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如一旦泄露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给上海联通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赔偿以上海联通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损失不限于上海联通经济的、信誉、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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