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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租赁合同范本.docx

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出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位于xx市“”工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使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所指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工作平台、提升机、安全锁、电器控制系统、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组成。

第一条吊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吊篮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吊篮的使用权。

第二条吊篮规格和数量

租赁吊篮的规格型号为:

630型(额定载重量kg/kg,长度米/台),租赁数量暂定台(此数量为承租方承租的最低限额)。

实际吊篮租赁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准。

第三条吊篮租赁期限

暂定天,最终期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和《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日期为准。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吊篮租金人民币元/台/天(含安装、拆卸、吊篮检测及运费,租用时间不少于60天‹含60天›)。

2、吊篮进出场运输费人民币元/台(仅限合肥市市区,合肥市市区以外区域另行协商确定)。

3、吊篮进出场安装、拆卸费人民币元/台。

4、吊篮移位技术指导费人民币元/天/人(如现场满25台出租方配置一名技术员免费负责技术指导移位)。

5、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分清责任后按《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列明的价格结算。

6、因承租方违章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吊篮损毁,经出租方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承租方须按人民币元/台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吊篮保证金人民币元/台,共计台,共计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承租方全额交清保证金后办理吊篮出库手续且合同生效,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折抵租金,租赁期满结算时,承租方返还全部吊篮并经出租方验收,吊篮完好无损后,出租方无息退还保证金或将保证金折抵租金。

第六条吊篮的进、退场和租期确认

1、承租方需要吊篮进场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将吊篮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吊篮设备在约定的进场地点现场进行清点交付,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上签字,进场吊篮安装好后经检测并办理完善手续后双方签字确认吊篮起租日期,作为结算的凭证。

2、承租方需要返还吊篮时,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双方在约定交付地点以《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依据进行清点验收,若租赁期限内造成吊篮及零部件的丢失、损坏,依照《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上签字,确认结算租金日期。

第七条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期限、方式

1、吊篮进场安装完毕吊篮手续办理齐全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最终租赁期限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节假日计算在内)。

2、租赁期间,每月月底双方结算并支付一次性租金,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当次《吊篮租金结算单》为准。

承租方必须在租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额租金。

退场时间以悬挂机构落地装车为租金结束时间。

吊篮及零部件损坏、丢失赔偿金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一并付清。

因承租方未付租赁费所造成的停工及一切其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上述费用付款方式:

先提供发票,公司再转账支付。

4、租金不包括:

违章操作、人为故意损坏、被盗丢失等因素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第八条吊篮的使用、维护与安全

1、为保证吊篮安全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同时必须签订

(1)《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书》(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附件二)、(3)《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三)。

2、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均由出租方技术人员至现场进行,承租方负责提供工地现场相关运载工具及足够的劳动力,使吊篮安装、检测后达到使用要求。

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吊篮已安装并检测办理完相关检测手续后无法按期投入使用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限自吊篮进场安装好后经检测符合要求之日继续起算。

3、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必须按照国家及当地所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作业。

严禁承租方自行对其所使用的吊篮设备进行安装、移位和拆卸。

4、出租方单位在安装、移位和拆卸吊篮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吊篮安装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如在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或机械自身故障问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一律由出租方单位承担。

5、出租方指派安全巡检人员对吊篮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对承租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培训,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的安全培训工作。

承租方应指定安全员会同出租方安全巡查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在《吊篮安全检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

6、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

(一)、

(二)、(三)的要求使用吊篮,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吊篮损伤及人身伤亡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所损坏吊篮的维修费用、租赁费用。

出租方发现承租方违规使用的,有权停止吊篮的继续使用,并通知承租方整改,停用整改期间租金继续计算。

7、吊篮发生故障,承租方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在十分钟之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对其实施检修和恢复。

8、吊篮发生事故(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由政府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和裁定,根据鉴定、裁定结果,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9、吊篮自抵达承租方现场之日起既交于承租方保管和使用,保管、使用期间造成的人为故意损坏、被盗丢失及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九条吊篮设备的使用范围

1、出租方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吊篮租赁、安装和维护。

2、吊篮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1、吊篮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借用、转租。

若发生借用、转租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吊篮。

承租方应按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租方收回吊篮的拆除、运输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双方其他责任

1、承租方责任

(1)电动吊篮安装完毕后,承租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需检测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承租方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呈报办理用电安全、消防、施工安全防护等许可证和禁入区警告标志等,为吊篮使用提供符合国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件和环境。

(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和吊篮进场进度时间表。

(3)承租方应提供符合行业规定、满足电缆线所使用的三相五线制电箱;并提供吊篮安装、拆卸垂直运输设备所需的塔机或电梯(即负责将吊篮的悬挂机构运至安装地点和拆卸后运至地面)。

(4)如施工现场要求工作平台底板四周另加挡板、护板或加装防护网,由承租方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固和安装。

(5)按时结算并支付租赁费用,如未按时支付租赁费所造成的吊篮停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现场指定人员,联系方式所签署的凭据作为每月结算的有效凭证,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予以更正。

1、出租方责任

(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进度要求及建筑物的结构要求,按时提供质量完好之吊篮设备。

(2)吊篮租用在20台以上的,出租方免费派驻一名技术维护人员到施工现场以确保吊篮的正常使用;承租方应为出租方派驻人员免费提供库房及食宿,以方便工作。

(3)安装前配合承租方完善所有资料备案、检测及报审等工作。

吊篮安装完毕正常使用前应双方联合组织验收,出租方应对承租方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和交底。

(4)出租方人员有权制止承租方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行为。

(5)出租方应遵守双方约定的吊篮进、退场时间。

(6)出租方吊篮布置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满足承租方工程施工需要。

第十一条吊篮续租

租赁期满,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应提前10日提出书面要求,出租方同意后,则可续签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当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须按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互相谅解,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1)《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书》(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附件二)、(3)《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三)。

2、承租方须爱护出租方的吊篮设备及其零部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丢失部分的价值进行等额赔偿。

或者承租方自购同质量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作为对出租方的补缺;严禁承租方将电焊机及外接电源接入吊篮电箱及吊篮专用主电箱;安全大绳有损坏应全额赔偿或购买同等产品作为补助。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者内容如有抵触,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壹式叁份,出租方执贰份,承租方执壹份。

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执行完本合同条款后自行失效。

2、对于承租方所欠结的吊篮设备租赁费用,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承办人员及其所在公司均自愿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书(附件一)

使用ZLP—630/800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称吊篮)时,除遵守建筑工地有关安全规定外,还应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一、使用吊篮人员均应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执有操作证方可上岗;非指定人员不得动用吊篮。

二、吊篮屋面悬挂装置安装齐全、可靠、稳定;配重块配置重量:

ZLP—800型1000KG、ZLP—630型900KG,不得短缺。

三、吊篮严禁超载使用,额定载荷ZLP—800型8000KG、ZLP—630型630KG。

四、工作前必须检查:

1、前列二、三项。

2、所有联接件齐全、牢固、可靠;无丢失损坏。

3、提升机穿绳正确。

钢丝绳无断股、无死结、无硬弯,每捻距中断丝不得多于4根;

4、安全锁无损坏、卡死,动作灵活,锁绳可靠;严禁将开锁绳柄固定于常开位置。

5、电气系统正常,冲顶限位行程开关灵敏可靠,位置正确。

6、每次使用前均应在2米高度下空载运行2~3次,确认无故障方可使用。

五、每次吊篮运行只能有一个人控制,在运行前提醒篮内人员,并确定上、下方有无障碍物方可运行,下行时特别注意不能碰到坠绳铁。

六、上吊篮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吊篮作业。

禁止在掉篮内吸烟;进行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对钢丝绳及电缆作安全防护并禁止利用吊篮作接地板;禁止在篮内用梯子或其他装置取得较高工作高度。

七、吊篮任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

应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

八、不准将吊篮作为运输工具频繁垂直运输物品。

九、雷、雨、大风(阵风5级以上)、夜间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吊篮,应停置地面。

十、雨天、喷涂作业和吊篮使用时,应对提升机、安全锁、电器箱进行遮盖,下班后切断电源。

十一、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从吊篮向外攀爬或向楼内跳跃。

十二、设备使用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划出安全区,架设安全网。

十三、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系好安全带,如不按操作规程实施,后果自负。

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吊篮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遵守其各项条款之要求与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使用单位:

租赁单位: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附件二)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租赁单位:

设备名称:

监理单位:

设备型号: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大纲:

1.设备安拆现场应由施工和安拆单位联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督,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交底到每个从事安拆或辅助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签字且注明证件编号。

2.设备安拆前应对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考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施工,安拆过程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交底内容:

1.安装前安装负责人召集安装人员、使用单位负责和使用单位参与安装人员依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2.上岗操作人员必须首先熟悉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岗人员必须带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安全绳上。

型载重量不能超过kg(包括人体重量),型载重量不能超过kg(包括人体重量)。

3.施工时,大风五级以上、雷雨、雾天、夜间不允许使用电动吊篮,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等进行垫高作业。

4.吊篮操作时不得发生倾斜,如发生倾斜时,必须用转换开关调整后使用。

5.钢丝绳卡死、轧死、提升机内上下不能工作,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好后再使用;钢丝绳起股、变形、折弯等,调换钢丝绳后才可使用。

6.工作平台因故障悬挂在空中时,除出租方技术人员外,其他不得拆卸、移动工作平台、悬挂机构、配重和任何零部件。

7.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8.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置地面,人员从地面进入掉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及窗口等处出入吊篮。

9.使用人员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

10.利用吊篮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工作平台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吊篮任何部位作为电焊接线回路,严禁将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放入工作平台。

交底人(施工和安装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

租赁单位:

被交底人(操作人员及其证件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旁站监理(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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