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工会三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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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工会三项集体合同.doc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

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

第六条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

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按照“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保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柳州市和自治区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上的同工同酬。

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二十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二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三条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医保基数。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随意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

(2)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制度。

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五条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其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1)

(2)

第八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合同期满即终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1)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3)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并依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副本报柳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柳南区工会各一份。

甲方(企业方)首席代表乙方(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形成如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2)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3)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

(4)工资支付时间:

每月日发放。

(5)其他内容(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

第三条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附件2: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第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四)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的哺乳假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条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八条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九条有关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

第十条有关男女公平竞聘上岗的规定。

  

第十一条有关女职工公平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关男女平等受教育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五条企业行政和工会要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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