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厂物资收发货通知、过磅、押运、出库、入库、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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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厂物资收发货通知、过磅、押运、出库、入库、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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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厂物资收发货通知、过磅、押运、出库、入库、记帐.doc

出入厂物资收发通知、过磅、押运、出库、

入库、记帐程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入厂物资收发货管理,毛重、皮重、过磅、重载、空载、押运、装卸货出入库及入帐结转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杜绝管理上缺陷,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进出厂物资需要过磅计量的,必须开具“收货通知单”或“调拨单”等过磅申请单据,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供货单位等(不能填写重量)。

过磅单据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核签,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过磅的凭证。

二、过磅单据的开具,属物资管理中心物资由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开具;属外协件由品牌运做部负责开具;属销售外运物资由销售处负责开具;属内部周转自制件由使用部门负责开具;属退货、换货物资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开具;属出售的特殊物资和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中心开具。

三、过磅员收到责任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核签的过磅单据经审核后,方可进行首次过磅毛重或皮重,否则一律不予称重。

过磅必须双人在场,盘底清零后检查磅底是否准确,车辆上磅后,其中一人巡查车辆,查看地磅及车上是否有人,车辆停放位置是否正确,车上有无混装杂物。

并且对车辆附属物品进行登记后,方可双人共同过磅读数,登记过磅记录。

称量结束后,由过磅员在过磅单据上签字,并注明车辆附属物品。

司机持过磅员签字的过磅单据到仓库装卸货物。

四、保管员收到过磅员核签的过磅单据经审核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组织装卸货物,否则一律不予装卸。

货物装卸完毕对照过磅单据登记的车辆附属物品核查后,在过磅单据上签字确认,司机持保管员签字的过磅单据返回到地磅室称量皮重或毛重。

五、过磅员收到保管员核签的过磅单据经审核后,方可过磅称量皮重或毛重,否则一律不予称重。

过磅必须双人在场,盘底清零后检查磅底是否准确,车辆上磅后,其中一人巡查车辆,查看地磅及车上是否有人,车辆停放位置是否正确,车上有无混装杂物。

并且按照称重记录及“过磅申请单”对车辆附属物品检查后,方可双人共同过磅读数,登记过磅记录,双人共同打印、填写包括物资名称、毛重、皮重、净重、车号、挂车号、过磅日期等的“过磅单”并核签。

厂区内转运物资由司机持过磅人员双人签字的过磅单据到仓库办理相关的出库、入库手续及相关的结算手续。

六、需要异地押运装卸的物资,由保卫人员负责押运,押运单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重量、接收单位、车号号等。

并由过磅人员及保卫押运人员在“押运单”上签字。

“押运单”一式四份,存根一份,押运一份,出门一份,进门一份,押运人员持押运联及出、进门联押运;进门时门卫人员必须在押运联、进门联上核签,出门联留存备查;进门时门卫人员必须在押运联上核签,进门联留存备查;押运到指定地点后,由接收人员现场点收,并在押运联上核签后,由押运人员将押运联返交给地磅室留存结转。

货物收发保管员必须接到核签的“过磅单据”和“押运单”经审核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组织装卸货物。

货物装卸完毕对照过磅单据上登记的车辆附属物品核查后,在“过磅单据”和“押运单”上签字确认,押运人员持保管员签字的“过磅单据”和“押运单”到地磅室称量皮重或毛重。

过磅员对返回的由保管员核签的“过磅单据”和“押运单”经审核后,按前述过磅程序规定称量皮重或毛重,打印、开具过磅单并核签。

由押运人员负责将核签的“过磅单据”并附“押运单”在次日前转收发货保管员,保管员审核后,将过磅单附押运单一起作为收货、出入库、入帐结转的依据。

七、采购或转运的物资需异地押运卸货的,由保卫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其中转运的燃煤、焦炭等物资由业务、保卫人员双人共同押运;外协件需异地押运的,由外协员负责押运;内部转序的自制件由使用部门二人共同押运;外运的销售成品由销售处派人押运;处置的废旧物资需异地装卸的,由保卫人员押运。

八、手工开具的过磅单必须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按上述程序执行。

保管员核签的“过磅单据”返回地磅室后,由过磅员留存备查。

九、地磅室过磅员、各仓库保管员及保卫巡逻人员,在物资过磅计量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扣罚50--100元,弄虚作假者,则处罚500元并淘汰离岗。

十、物资管理中心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并在总公司范围通报检查结果。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青岛双星机械总公司

20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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