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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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标准.doc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标准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我局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标准、处罚和奖励的具体规定、执行的程序。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反习惯性违章的管理和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3总则

3.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地遏制习惯性违章现象的发生,保证生产活动中人身、电网及设备的安全。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3.2凡在我局电力生产区域内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规定以及我局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定。

3.3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4本标准适用于我局。

4反习惯性违章的管理

4.1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应带头贯彻执行本标准,全面掌握反习惯性违章的管理内容,加强反习惯性违章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经常深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

4.2全局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本标准,以保证习惯性违章行为和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3反习惯性违章采取教育、处罚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4凡发生本标准所规定的违章行为或现象的人员,要给予教育和经济处罚。

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重罚,同时对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4.5凡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举报的人员,应视为违章或失职,受同等处罚。

4.6一个工作现场同时发现有2人及以上存在违章行为,应对工作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4.7一个单位在一个季度内因习惯性违章受电业局累计处罚三次,对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4.8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违章应加重处罚。

4.9凡接受处罚的班组和个人均在本单位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扩大教育面。

4.10凡受到处罚的单位要在电业局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5习惯性违章处罚的具体规定

5.1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依照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罚款。

5.1.1现场工作不办理工作票、危险点预控措施、标准化作业指导卡或先工作后补办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包括在二次回路上的工作填写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5.1.2不按规定填写倒闸操作票或使用不正规的操作票的监护人、操作人。

5.1.3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或不进行现场危险点分析,交待工作的领导和工作负责人。

5.1.4停电作业人员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按规定挂(拆)接地线或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前不验电的监护人、操作人。

5.1.5倒闸操作时,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解锁工作(钥匙)将要操作的刀闸锁全部或部分打开的操作人。

5.1.6未经局批准单人从事现场作业或单人独自进行操作的电气工作人员。

5.1.7误蹬带电杆塔或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及监护人。

5.1.8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或酒后上岗的。

5.1.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所明确规定的或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进行的其他工作或行为。

5.2

5.2.1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作业人员。

5.2.2使用高压验电器验电及使用绝缘杆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包括操作低压设备)时,戴一只绝缘手套或未戴绝缘手套的操作人员。

5.2.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按规程要求参加现场作业或离开工作现场而未指定合适的代理人。

5.2.4未经许可即进入现场进行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5.2.5擅自扩大检修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

5.2.6不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工作票流于形式的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许可人。

5.2.7工作票中的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

5.2.8擅自变更安全措施的人员。

5.2.9装拆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和未戴绝缘手套的操作人(线路工作选择其中一项,即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5.2.10装卸高压可熔保险未戴绝缘手套的操作人。

5.2.11操作时,不认真监护或兼做其他工作的监护人。

5.2.12不按顺序跳项操作的操作监护人。

5.2.13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已批准的现场“安全措施”的有关人员。

5.2.14工作时不穿绝缘鞋的电气工作人员、监护人、变电站值班人员。

5.2.1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现场不宣读危险点预控票或不履行签字手续者。

5.2.1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所明确规定的或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许进行的其他工作或行为。

5.3

5.3.1进行倒闸操作不认真唱票,不认真复诵者。

5.3.2接受调度命令不认真进行复诵的受令人。

5.3.3操作票中操作任务不使用调度双重名称的发令人和受令人。

5.3.4操作前不认真核对模拟图板或先操作后恢复模拟图板设备位置的操作人、监护人。

5.3.5工作结束后,在未得到调度命令、无操作票情况下,提前拆除工作地线(或拉开接地刀闸)的操作人。

5.3.6刀闸操作后手把未加锁的操作人、监护人。

5.3.7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工作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签字手续,让别人代签字者及代签人。

5.3.8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所明确规定的或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必须进行的其他工作或行为。

5.4

5.4.1间断工作复工前不检查安全措施的工作负责人。

5.4.2工作结束后不及时恢复遮栏、标示牌的当班人员。

5.4.3现场工作未按要求设标示牌、遮栏的当值人员。

5.4.4移动或跨越遮栏的人员。

5.4.5随意拆除遮栏和标示牌的人员。

5.4.6随意进入工作现场的无关人员。

5.4.7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和设备区的任何人员(戴安全帽不系扣视为不戴安全帽)。

5.4.8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所明确规定的或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该进行的其他工作或行为。

6反习惯性违章奖励的具体规定

6.1凡在工作现场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有效地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按局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6.2凡在工作现场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有效地防止误操作及设备事故发生的,按局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6.3凡在工作现场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有效地防止设备障碍发生的,按局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7执行的程序

7.1查处习惯性违章可由局、各单位两级进行,对违章者按照本标准执行处罚,并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7.2各单位查处习惯性违章采取自查自收的办法,出据《习惯性违章处罚通知单》,由安全监察科(或安监专责)收缴,收缴的罚款绝不允许任何形式退还本人,可作为对反习惯性违章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7.3对反习惯性违章有贡献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安全监察科提出,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

对反习惯性违章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安全员提出,上报电业局安全监察部审核,由电业局进行奖励。

7.5凡是违章者,如果超出此规定范围,局安全监察部有权酌情比照本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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