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职业中专公寓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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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职业中专公寓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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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职业中专公寓管理办法1.doc

高台县职业中专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台县职业中专学生公寓内所有在校学生。

为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中职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总务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宿舍调整安排等)。

同时,总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公寓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各公寓楼设立管理办公室,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围绕“教育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公寓管理中心、值周教师、宿舍管理员职责

第五条公寓管理中心全权负责对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住宿学生的考勤、卫生、内务、安全、纪律管理,处理好公寓楼突发应急事件、违纪违规事件。

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违规事件要在事发第一时间上报总务处、政教处。

第六条值周教师负责午休和晚就寝时间辅助宿舍管理员处理公寓突发应急事件和学生违纪、违规事件。

第七条宿舍管理员全天候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住宿学生考勤、卫生、内务、安全、纪律管理与考核,处理公寓楼突发应急事件、违纪违规事件。

负责执勤学生管理、文明宿舍评比及其他日常工作。

每天负责考核、统计各班宿舍考评成绩并交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处签字后交教学楼值周教师处计入班级考核。

第三章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八条  凡本校符合住宿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

第九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

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向相关教学组反映并上报学校政教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复学后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转专业或转班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对因毕业、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

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擅自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

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八条  原则上假期不允许学生留宿,若因特殊原因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相对集中住宿。

无人居住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于指定时间安排专人对毕业生房间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防范规定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的安全,全体住宿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其它事故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携带、使用各类用电器(如手机、MP3等);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等。

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信件、杂物等。

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使用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如:

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硫酸等)、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多余现金应及时存入个人一卡通中,以防遗失;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管乐器等),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栋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

如有需要,学生可以将贵重物品寄存到楼管室。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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