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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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筹划.doc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及筹划

授课内容

个人所得税及其筹划概述

工资薪金个税最新政策及其筹划

相关个税政策及其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制概述

纳税人(居民、非居民)

征税对象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

4、劳务报酬所得(20%,超过2万加5至10成)

5、稿酬所得(20%,减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8、财产租赁所得(20%)

9、财产转让所得(20%)

10、偶然所得(20%)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

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年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722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240.65亿元。

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约3%,缴纳税额占全国个税总收入的33%。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近几年的改革

不断提高起征点、利息降低税率直至免税、加强高收入征管

存在主要问题

分类税制

“十一五”改革目标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其他方面的改革

1、税制方面(扩大征税范围、增加扣除项目、改革税率结构等)

2、征管方面(推进非货币结算、推进收入货币化、加强同各部门信息联网、推进个人财产实名制等)

个人所得税筹划概述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条原则

了解、熟悉、掌握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规定是筹划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是筹划的基本原则,要注意非法筹划的风险(降低筹划预期)。

筹划是员工薪酬福利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结合,同时需综合考虑国家社保、劳动等相关规定及企业效益及发展等情况。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利用税收优惠

利用税制及其漏洞

利用征管及其漏洞

工资薪金个税:

基本计算

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三费一金亦可扣)

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45%

15375

【例】王某2009年10月工资奖金合计收入6000元(已扣除三费一金),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2000)×15%-125

=475(元)

工资薪金个税的基本筹划方法

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累进税率,某些月份的高工资会提高税率,因此应避免员工月工资出现大幅度波动,尽可能平均发放工资奖金!

工资薪金个税:

年终奖计算

【例】2009年1月,张军取得月薪5500元(已扣除三费一金),当月另获得2008年度年终奖12000元。

计算:

(1)(5500-2000)×15%-125=400(元)

(2)12000/12=1000,适用税率10%

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1175=1575(元)

工资薪金个税:

年终奖政策总结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单独计算(不并入当月工资)

除12降税率(注)

全额按税率计算纳税(注)

1年1次,其他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等)均计入月薪

适用范围:

包括年终加薪(双薪)、年薪和按年兑现的绩效工资。

税后年终奖计算略

“6001现象”

年终奖6000纳税300;年终奖6001纳税575。

工资薪金个税:

双薪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注:

原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双薪不扣费用,单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现双薪执行年终奖政策。

个税筹划:

年终奖和双薪、年薪的筹划

由于可享受平均计算方法的奖金一年只能用一次,从节税角度出发,除年终奖之外的季度考核奖、年终双薪、年薪、年底兑现的绩效工资等要么并入年终奖,要么平摊到每个月发放。

注意避免“6001”现象。

工资薪金个税:

单位代付税款

〔例〕张某为某单位新聘高管,合同约定其月薪2万元(三费一金已扣),税款由单位负担。

则: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1375)/(1-25%)=22166.67(万元);

(2)应纳税额=22166.67×25%-1375=4166.67(元)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公式

(1)和

(2)税率不一样;另外除全额代付外,还有比例代付、定额代付等情形的计算。

个税筹划:

代付税款

在名义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代付税款可以增加个人收入。

(单位人力成本会增加)

工资薪金个税:

基本社会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

补充政策:

基本社会保险费(上海)

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企业

个人

1

养老保险

2009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22%

8%

30%

2

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08年平均工资为3292元,09年缴费基数为1975-9876元。

12%

2%

14%

3

失业保险

 

2%

1%

3%

工资薪金个税:

补充保险及企业年金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都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个税:

企业年金及补充保险

(2)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企业年金。

根据财税[2005]94号文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筹划:

为员工办理补充保险

(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购买返还型人寿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获得的返还或分红收益,目前税法未明确规定征税(部分省份发文征收)。

单位为员工购买上述保险,购买时虽然要记入个人收入,但返还具有一定节税意义(具有一定风险)!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以下做法无法实现避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包括团体险和个人险,不计入工资薪金,不计算纳税。

企业把本应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用于购买保险(一般为团体险、长期险,保费通常一次性缴纳),并在很短的期限内办理退保,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收入进入个人账户,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补充保险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注:

递延型养老保险,就是对补充养老保险在缴费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再缴税。

工资薪金个税:

住房公积金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补充政策:

住房公积金(上海)

《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3292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1%至8%(取正整数)。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

个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

由于符合规定的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且公积金利息及提取均不纳税。

因此,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标准(例如,上海2009年最高计算基数可达3292×3=9876元),并用足12%的规定比例,可以增加个人收入并节税。

补充政策: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工资薪金个税:

法定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工资薪金个税:

福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工资薪金个税:

免税的补贴津贴

(1)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工资薪金个税:

免税的补贴津贴

(2)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税:

住房补贴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

实际执行时,住房补贴可能有免征额。

参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

工资薪金个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1)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个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2)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税:

单位低价售房

(1)

【例】2009年4月,王军所在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购买多套住房,并以低于购置价的价格出售给职工。

其中王军购买一套,支付买价38万元,此房单位购买价格50万元.

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500000-380000=120000

120000/12=10000,适用20%税率

(2)120000×20%-375=23625(元)

工资薪金个税:

单位低价售房

(2)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

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税:

其它补贴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筹划:

发放补贴津贴的筹划

各类补贴津贴,如以现金发放到个人,一般无法避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虽然要缴税,但是可以实现部分避税。

一般来讲,各类补贴津贴,通过取得合法真实的发票然后报销,计入企业有关费用的形式(不直接计入个人名下),可以部分实现避税(有一定风险)。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扣除部分费用,以余额计入个人收入,所以可以优先考虑发放此类补贴(有一定风险)。

工资薪金个税:

非货币性福利

(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

国务院2008年修改条例时增加)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工资薪金个税:

非货币性福利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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