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户供气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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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户供气合同.doc

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气、安全用气,明确燃气公司和客户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燃气种类、用气性质及用气范围 

(一)燃气种类为:

天然气       

(二)用气性质为:

工业 

(三)用气范围:

仅限于乙方厂区工业用气,乙方燃气设备的添移、改装必须事先同甲方协商,征得同意并做出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私自拆、迁、添装燃气设备和转供燃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24小时连续供气。

(二)为确保供、用气的正常进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

月计划用气量应在上一月份的20日前报送。

甲方在收到乙方计划用气量的3日内书面答复用气人是否同意,否则视同甲方认同乙方所报的月用气计划。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月供气量向乙方供气。

(三)供气质量:

甲方所供的燃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

 

1、天然气价格:

    元/立方米; 

3、天然气价格为政府定价,遇燃气价格调整时,则按照调价文件规定对供气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燃气的计量:

 

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可的燃气计量表。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燃气计量器具寿命到期后必须及时更换,相应费用按《供用气安全协议》产权归属划分由乙方承担。

 

2、计量依据:

 

(1)的燃气计量器具显示读数为准。

甲、乙双方以正常运转双方认可的天然气计量表的实际读数为交易结算的依据进行结算。

交易结算的计量标准为“标准立方米”。

(2)甲、乙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国家授权的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效验。

相应费用按产权归属划分由乙方承担。

 

(3)如本条款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燃气计量法规发生冲突,以计量法规为准。

 

(三)气费结算与缴费:

 

1、每月结算一次,乙方自接到缴费通知后,须及时交费,同时甲方须预付下月的气款(参照上个月的气费数额的1.5倍预付气费款)预付款可抵做气款,多退少补。

 

2、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将气款通过银行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逾期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欠费金额×3‰×欠费天数)并同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方在3天内支付欠款及滞纳金。

3、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后的3天内仍未支付欠款及滞纳金,则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包括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供给的所有措施,且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在采取措施期间,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四条 可间断供气的约定 

(一)出现季节性天然气供应紧张时,上游首先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对沿线各地工商用户实施天然气限供或停供措施。

甲方按此原则保证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有权对乙方的供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乙方可改用其他燃料。

 

(二)届时,甲方必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

 

第五条供、用气人设施投资、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1.燃气设施由乙方投资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管理权以流量计(包括流量计在内)为界定点,逆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乙方(用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甲方(供气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燃气设施有权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正确有效方式保证准确计量、安全用气,乙方不得进行阻碍。

 

(二)监督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采取停止供气方式制止乙方超范围用气。

 

(三)乙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或危及他人安全,或者乙方以非法手段盗用燃气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四)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乙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紧急事故中断供气时,甲方应及时抢修,并尽快通知乙方。

 

(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气。

(六)根据政府的指令,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或停供。

(七)甲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

46386686 46384197。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已方提供燃气。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并按时交纳燃气费。

 

(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变动损害甲方管理权内的燃气设施。

(四)乙方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自身用气设施的安全可靠。

(五)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要求,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用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六)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常抄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抢修的工作便利。

因消极或不配合所造成的任何一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所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任何违约一方均不应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或由于另一方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营业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失效。

 

(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改变,并且该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3、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依本合同继续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并经甲方书面通知。

 

(四)对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五)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因素指发生(但不局限于)任何自然灾害、任何灾难、政府行为、甲方的上游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第三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天然气设施破坏等按理智谨慎的作业标准也不能防止、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条款,甲、乙双方均有对该条款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对确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对使用双能源应用的设备,因中断供气乙方使用其它能源供气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协商解决。

 

(二)也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三)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以上条款双方均已认真阅读,无任何异议,自愿签署本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年月日   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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