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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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

XXX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如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但在执行前应将当地政府法规及申请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二章考勤时间

第四条公司员工每天上下班须进行考勤登记,具体事宜由考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六条上班及考勤时间:

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7.5小时。

各机构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特殊工作性质(如作业倒班、风险查勘等岗位)制定每日上班及考勤时间,报考勤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考勤办法

第七条考勤统计:

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

各机构要保存好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考勤记录备查。

第八条考勤方式:

采用考勤打卡机考勤。

第九条考勤种类及定义

(一)迟到:

在规定的考勤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

(二)早退:

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为早退。

(三)旷工:

未经审批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60分钟以上或单次早退6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考勤罚则

第十条迟到和早退罚则:

员工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且在10分钟以内的,不扣当月工资;累计在10~3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1%;累计在30~6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2%;累计在60分钟以上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3%。

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1次视为旷工1次。

第十一条旷工罚则:

员工每旷工1次扣当月工资的8%;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以上,属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严重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员工的考勤违纪行为已达到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程度,属于严重考勤违纪行为。

严重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打考勤卡;

(二)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考勤证明等。

对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一律给予涉及严重考勤违纪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员工假期及待遇

第十三条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和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可持结婚证申请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若当地有其他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

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

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员工和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三)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四)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五)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

第二十条年休假

各员工应在每年年初提前规划当年度的年休假,并与直线领导协商沟通,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一)休假年度

年休假的休假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确定:

1.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年休假。

员工转正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转正当年度12月31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折算结果不低于1日。

月份数和休假天数均取整计算,四舍五入。

新员工在转正次月即可申请当年度年休假。

(三)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四)假期顺延

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年度享受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经直线领导批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

1.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

2.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

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度年休假合并享受。

(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补偿

1.“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的规定执行,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情况的界定

直线领导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员工应再次申请。

若员工另行申请一次(含)以上,直线领导仍无法全部满足员工休假需求,使该员工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休足上一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情况”。

以上休假申请(含未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3.在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应于次年度4月1日至6月30日间,以签报形式提出补偿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审批确认。

4.补偿标准

在员工申请获批的次月,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基数不包含以业绩考核为计算基础的浮动收入。

新员工(含新招干部)在转正当年度应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根据入司之日起至转正当年度12月31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

(七)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核定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1月1日至离职申请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月份数和休假天数均取整计算,四舍五入)。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

(八)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已休的当年度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调休。

待当年度年休假或加班调休享受完后,方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内的,事假时间按“小时”计。

原则上,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5天丧假。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加班调休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调休的可以申请调休。

调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调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章考勤休假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考勤休假审批权

考勤实行两级审批制,即考勤管理部门和直线主管审批。

第二十五条请假程序

(一)一般请假程序

员工通过系统提出请假申请。

(二)特殊请假程序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过系统提出请假的,应先向直线主管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考勤责任

各级直线主管应秉着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对员工的考勤做出审批意见。

人力资源部为考勤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出具公司员工上月考勤并录入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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