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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农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x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进行个人购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

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先存后贷、额度控制、专项专用、按期偿还、风险可控”的原则。

属地管理。

即网点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网点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

先存后贷。

即借款人必须先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按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保证金。

额度控制。

即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专项专用。

即借款只能用于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按期偿还。

即借款须分期进行偿还。

风险可控。

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原则上非财政公职人员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和保证担保类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根据信贷管理系统和我行实际确定。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

(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起点为2万元。

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我行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三)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仅限按月或按季),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除信用贷款方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以个人信用申请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消费贷款,信用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以第三方(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

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

第十三条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

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手续。

借款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止付的质押权利凭证。

贷款人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止付。

对他行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止付证明书,并按银行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

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四章业务流程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评级→授信→用信(借款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十五条评级授信。

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评定方法参照《信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用信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还款承诺书;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或工资单、自付款证明原件;

3.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4.网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

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对所有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调查主要内容:

1.调查借款人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

3.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调查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

5.采取分期还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55%;

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三)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复测有关数据,审查贷款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消费行为的真实性;

2.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意见;

3.借款人还款能力;

4.担保人担保能力;

5.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审议与审批。

按《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进行审议和审批。

(五)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的贷款品种和还款方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

需办理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一律转账存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再实行受托支付,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支付贷款。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一)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法人机构确定常规检查频率,出现违约情况,加大检查频率。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贷款的实际用途;

2.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3.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6.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二)风险分类。

对个人消费贷款要按照《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与处置。

(一)贷款收回。

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

对账户存款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三)逾期处理。

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应在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口头提示催收。

2.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4期未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要上门催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3.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5期未还贷款本息,应提前收回贷款,通过依法诉讼、处理抵押物、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清收。

(四)违约处理。

借款人出现违约的,网点应冻结授信额度并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网点须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不得随押品评估价值浮动。

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押品,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追加贷款。

第二十条网点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超过1%应暂停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按照《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古丈农村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

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

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

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

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教育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第八条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自1999年4月1日起,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可扩大到20%。

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销商签定个人消费合同或协议。

  (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五)财产共有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六)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七)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消费贷款保险的书面承诺。

  (八)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公证费、有关保险费等存款凭证。

  (九)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办理贷款担保的,应当签订抵押、质押或保证合同。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还应当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贷款专用于个人消费,由贷款银行在认定交易实际发生后,直接将贷款和借款人已存入的首期付款、有关费用等划转到经销商(装修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贷款归还

  

(一)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20日为还款日,节假日顺延。

首期还款时间为贷款发放次月20日。

借款人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会计部门于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划收。

  

(二)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还清所余的贷款本金。

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利息。

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银行从经销商处收回货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三)贷款本息按以下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1.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n

          (1+月利率)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n

         (1+月利率) -1

  注:

n=还款月数

  2.递减法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七条贷款逾期处理

  

(一)如果贷款银行于20日划收时发现借款人的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一期贷款本息的,不予划收。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即对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二)对逾期贷款按罚息利率(即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三)逾期部分的归还可以有两种方式:

  在每月的21日至24日内,借款人在存款账户存入足额款项(含利息),由贷款银行在25日划收;25日后存入的,由我行在下一个划款日划收,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我行仍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借款人到我行的营业部门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八条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经常组织人员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贷款银行可以接受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汽车消费贷款除外)。

第二十条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或财产保险等,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规定要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资格:

  

(一)贷款银行所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个人消费需求比较大。

  

(二)贷款银行有较充足的信贷人员,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个人消费信贷及保险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贷款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信贷部门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收回,分析测算贷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建立不良贷款考核制度

  各级信贷部门必须建立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逐笔登记、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期限收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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