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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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县政府关于印发《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政发〔2003〕94号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且直各企事业单位: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和《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所有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城区垃圾的清运处理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管理,并委托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收费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居民、暂住人口;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市属驻单位、集贸市场;

三、个体工商户及便民摊点;

四、停车场、车站、宾馆、旅社、招待所、歌舞厅、桑拿、饭店、商场、影剧院、浴室等营业服务单位。

第三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单位负担部分为上年度未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一、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

500—1000平方米的中型综合商场(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上述一、二两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三、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每天1元征收。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一、凡新建楼房以及其它因建设而产生渣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将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至县建设局批准设置的处置场地(临时存放点),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处理费。

二、开门、开窗、改建、维修、装饰产生的渣土等建筑(装璜)垃圾,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生产性垃圾处理费,按每吨2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代扫保洁费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部门、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行业的门前、院内、除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如委托代扫保洁并将垃圾运至中转站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代扫保洁费。

第十条生活及经营性垃圾代运费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以及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等产生的垃圾,如委托环卫站代运垃圾的,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吨收费15元,1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收每吨代运费1元。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代运费

建筑垃圾代运费由装饰费、吨位费、每公里运费(含实车运费、空驶费、基建运输段加成)三项构成,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5公里)每吨6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吨为8元,10公里以上每吨12元,稀淤泥、流砂土质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1系数。

第十二条代保洁厕所费

一、单位内部的厕所由各单位自已精扫。

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保洁的,按蹲位计划,每月每个蹲位缴纳代保洁费15元。

二、城区所有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的化粪池,每年应当清掏两次。

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为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的,按每坑每次200—400元收取。

第五章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组织征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垃圾处理费由地税局代征。

二、省市属驻洪单位、居民户、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三、沿街门市、宾馆、车站、歌舞厅、桑拿、普通浴室、小吃部、小饭店、酒店及临时占道便民摊点经营性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第六章减免对象

第十四条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相关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个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企业,由单位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免交当年由单位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七章收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对擅自设立与城市垃圾处理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篥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预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并实行专户储存。

主要用于城镇街道、巷道、居住区垃圾清扫、清运、处理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各有关收费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收费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以确保此项费用收足、收到位。

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城管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总体要求。

道路(包括街道、巷道)、场地清扫,每天“一扫一保”,做到“四无一化”。

“四无”即:

路面、场地无垃圾、无瓜果皮壳、无淤泥积水、窨井口无杂物,“一化”即:

卫生保洁正常化。

第十九条厕所每天保洁2次,做到“五无一定”,“五无”,即无蝇蛆、无粪斑、无尿臭、无尿液、无积粪;“一定”即定专人管理,保证粪池不满溢。

第二十条垃圾、粪水代排、代运有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县以前下发的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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