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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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八条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8、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9、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院: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儿
□是□否
残疾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
1、学生应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年)编号: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学号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班级
学院专业班
在校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省市县镇村
家庭联系电话
学生在校情况
消费情况
在校需消费___元/月,家庭提供生活费元/月
每年需交学费、住宿费金额:
元;目前欠费总金额:
元;
本学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助学贷款金额元。
□电脑,价值:
元;□PSP,价值:
元;□手机,价值:
元;
□Mp3,价值:
元;其他高消费物品:
□吸烟、□酗酒;□上网,每月约小时;□外出旅游
上学年获得资助情况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元;
□伙食补助元;□社会奖助学金元;
□减免学费元;□勤工助学元;□返乡补助元;
□其他校外、校内资助(需注明):
名称金额
上学年已获资助总金额:
元
学生家庭情况
家庭
情况
□农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城镇低保户
□父母离异□单亲□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残疾学生□父母一方残疾□父母双方残疾(填写本栏者请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家庭是否遭受突然变故,造成经济来源匮乏
□无
□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或家庭财产受损情况:
;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目前家庭经济来源:
;
□学生本人突患重病;□家庭成员突患重病;
□其他(详细说明):
家庭年收入
元
家庭劳动力
人
总人口
本年度家庭成员大病支出情况
病因及病情:
总支出:
元
家庭成员及
受教育情况
(义务教育及军校、师范等免费教育除外)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学校名称、学制、目前所在年级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注:
请认真、详实陈述理由,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陈述理由
经本评议小组充分调查、了解该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品德等各方面表现,认为其上述内容(□真实、□不真实)。
本评议小组成员共人,在组长的组织下,按照我校认定条件,进行了认真、实事求是地民主评议,同意认定该生为家庭经济学生。
认定的民主评议过程记录另附(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其他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学院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院公章)
学生资助中心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注:
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