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合同已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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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合同已改

弱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就项目弱电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弱电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根据项目不同做修改)

2.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闭路监控系统(摄像机)、五方对讲、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音响设备装置)、楼宇可视对讲系统、智能一卡通管理系统(包括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机房设备、管网系统(含本身的弱电管网,以及代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室外消防、弱电预埋管网等)。

2.2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本合同附件内容。

2.3本工程弱电系统的设计优化工作,并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造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等。

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4.1本合同补充协议书

4.2本工程施工合同;

4.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方案设计;

4.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5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及来往函件等

承、发包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工期

5.1开工时间:

年月日,竣工时间:

年月日,总工期:

日历天(含节假日、雨雪天;交叉配合施工所等待的时间以及设计变更签证所产生的工期等);

5.2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5.3总工期系指自开工至本合同所指的施工范围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止。

5.4此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天气、政策、市场等各种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因素,以及发包人的施工要求,并核实了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所确定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重大的战略投资调整(此项须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及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原因除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工期调整。

6、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6.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规范为依据。

6.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仲裁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7、合同价款

7.1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价款:

元,税金:

元。

承包人每次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2本包干总价包含了:

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含各类设备进出场)、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保险费、深化设计费、港口或车站货场的堆场费(仓租费)、进口产品的关税和商检费、随机配件费、特殊工具费、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多次装卸费、专项施工监测费、二次搬运费、成品保护费、所有措施费;湘建价[2015]63号《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通知》中所有包含的费用;施工场地狭小引起的施工难度措施增加费、保洁费、协调费、垃圾清理至政府指定地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如建委或城管等部门责令停工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扰民、民扰、夜间施工、城管、交通、罚款、停水、停电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降水延期)、竣工资料编制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等各种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施工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为止。

本条所列费用不代表发包人的全面列举,如还有其他未列入本条的费用,承包人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7.3合同签订后,因投标时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计算的错误、多算、少算或漏算等,承发包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本合同综合包干总价。

7.4本合同综合包干价中已考虑了风险包干费用,其风险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物价、市场波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等。

合同签订后任何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市场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均不调整本包干总价。

8、结算方式

8.1本工程按包干总价元进行结算,结算依据:

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如在施工中承包人未施工或未按要求施工的部分,发包人均按未施工予以扣减,扣减造价按发包人实际发生金额另加50%的综合费用进行扣减。

8.2承包范围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累计工程造价变动量在合同总价的±%(含±%)范围内时不予调整,如变动量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

8.3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结算办法:

8.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结算;

8.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结算;

8.3.3合同中没有价格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8.3.3.1执行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套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等消耗量定额,取费费率均按相关标准进行计取。

8.3.3.2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中最低工资单价与综合工单价的中间值计取。

8.3.3.3主要材料单价按开工期(注:

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建设造价信息》预算价格执行,辅材、机械费、脚手架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单价按定额价执行,造价信息中无预算价可查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成本部以及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以发包人的市场询价为准。

8.3.3.4按上述计价程序计取后的总价下浮10%后作为最终结算价。

8.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办理。

8.5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的改变和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的审查签认,只表明对该方案的确认,其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工期不予顺延。

8.6承包人必须于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经

双方核对完毕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最终结算以审计部审核的为准。

9、付款方式(根据项目不同可做修改)

9.1本工程无预付款,

9.2预埋及布线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15%;

9.3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价的50%;

9.4完成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5%;

9.3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0%,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

9.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支付款项,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9.5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及税务部门要求有效合法的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当时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所开发票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或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如事后发现是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变造的,承包人应按相同金额重新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的发票。

由此产生的税金、费用以及发票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承包人提供至全额工程结算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至承包人提供有效税务发票为止。

10、履约保证金

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依本合同,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10.2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承包人严格履约的情况下,只按所缴纳的本金如数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1、双方代表

11.1发包人代表

11.1.1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

,在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生效。

11.1.2若发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发包人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1.3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4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11.2承包人代表

11.2.1承包人应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并派驻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管理本项目。

11.2.2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为:

(法人授权代表),项目经理: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全权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章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可有效。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提供对其驻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其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

11.2.3若承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承包人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工地总代表进行变更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12、工程监理

12.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以下简称总监)。

监理单位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12.2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承包人每发生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项)。

12.3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职权,承包人必须执行。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13、发包人责任

13.1移交工地包括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交如下内容:

13.1.1水、电等施工管线进入工地的接点、容量和时间。

13.1.2施工场地及临时设施场地,进场道路。

13.1.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13.2提供施工图及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工作。

13.3负责与总包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3.4负责督促工程施工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14、承包人责任

14.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政府和监理单位所要求的资料等相关手续,并经发包人、监理检验后方可进场。

14.2负责对承包人所有员工进行遵纪守法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确保所有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并承担其员工因违法乱纪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3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调度与指挥。

按工程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编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和管理施工全过程。

14.4按照发包人的营销、运营节点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并在正式进场前10日提交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承包人制订的施工计划及方案须符合周边其他工程的施工需要。

14.5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各项需要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协商、协调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

无故缺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会议迟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回。

14.6承包人在整个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积极与现场监理和各施工单位进行联系,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的对接和配合。

14.7负责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纠纷协调并承担费用。

负责因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8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岗位。

同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意价款中扣回。

在相关人员到岗前,该岗位的工作由承包人总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临时负责。

14.8.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14.8.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14.8.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的人员;

14.8.4违反发包人、监理、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指示和要求,与之发生争执者;

14.8.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14.8.6与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双方共同确认人员发生变更除外);

14.8.7高空掷物者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的人员;

14.8.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但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14.8.9无故在营销区域滞留,不听劝阻影响发包人营销工作的人员。

14.9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若施工期间损坏其他相关专业或单位的成品或半成品时,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公司裁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工作。

14.10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将施工中的建筑垃圾以及工程完工后所拆除临时设施的垃圾清理外运消纳,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

如承包人不清理外运的,由发包人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承包人工程结算总价的4%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14.11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先期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中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在事后3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账面上的资金额不足,发包人有权追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12承包人负责安装用水、电表,每月抄表计量。

承包人用水电费由发包人工程部门每月按实际发生数抄表、价格按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准计价,并由承包人签字,在工程结算中按实扣除,其中电力损耗分摊按按实际用量的10%计取。

如从总包单位接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

15、材料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5.1.1由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该材料及设备需用前30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计划。

15.1.2发包人直接采购的材料,应向承包人提供国家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办理交验手续,承包人不得借故拒绝;否则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15.1.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至现场,承包人承担验货、卸货、转运、现场保管的职责。

15.1.4承包人如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有异议需进行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垫付。

如检测确认此批材料不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

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由发包人负责控制,承包人领料后超耗的部分(超出施工图及定额损耗量标准的以外的部分),按超过部分实际采购金额的120%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5.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5.2.1材料选型及封样:

15.2.1.1承包人主要材料进场前30日内提报相关材料采购计划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5.2.1.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样板,如承包人上报三次以上样板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人采购的权利;同时发包人采购的所有费用在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以发包人实际采购的价格为准),发包人将在此单价基础上加收采购合同总价20%的管理费用。

15.2.1.3对于双方已经确认封样的材料样板,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条件及时安排采购并满足工程要求。

但发包人的封样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材料的质量负责。

15.2.1.4承包人供材料封样所需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

15.2.1.5材料样品须注明拟定用途、使用区域、图纸编号。

15.2.1.6发包人定承包人供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提供材料、设备样板,如承包人上报三次以上样板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代为采购,采购费用在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采购合同总价20%的管理费用。

15.2.1.7每种材料设备的样品均应标明(但不限于)其原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及联系方式、估计用量、品牌、型号、价格、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15.2.1.8合同中若有约定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允许更换。

非指定的材料设备及产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自主生产的材料及设备设施及产品。

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5万元。

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

15.2.2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15.2.2.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材料的加工进度跟进工作,并于材料正式进场前48小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报材料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15.2.2.2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材料的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使用。

15.2.2.3对于国家、行业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后对进场材料进行必要的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如检查合格,则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需无条件整改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15.2.3材料的变更

15.2.3.1未经发包人许可,主材的品牌、型号、规格及相关技术参数不得变更。

15.2.3.2如承包人无法满足采购到相应材料,必须提前30日以上向发包人提出材料变更申请,逾期发包人不再受理材料变更申请。

材料变更申请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重新封样更换;如发包人不同意进行更换,承包人则应继续寻找,直至采购到满足要求的材料,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15.2.3.3如承包人确实无法采购到相关材料时,发包人可代为采购,相应价款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以发包人实际采购的价格为准),同时发包人将在此单价基础上加收20%的管理费用。

15.2.3.4由承包人提出主材变更申请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没有增加费用的权利,费用减少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根据主材实际差异核减承包人相应材料差价。

15.2.3.5发包人及监理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无论发包人验收确认与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指令进行拆除、修复和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成品保护

15.3.1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

15.3.2发包人采购的设备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保管措施,所有的损耗、遗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15.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对自身及他人成品损坏的,除无条件修复外,并处每处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

16、工期进度管理

16.1工期延误

16.1.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均已在合同包干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补偿任何费用。

16.1.1.1发包人战略性调整。

16.1.1.2不可抗力

16.1.1.3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6.1.1.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情况下的工期延误均不调整合同总工期。

16.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连续停工超过3日或累计停工超过7日的,发包人可认为承包人不再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要求承包人赔偿。

16.2承包人同意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发包人合理要求做相应的调整,承包人不得因工期调整提出费用索赔;因承包人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须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6.3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或尚未完成的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因此而发生的机械闲置、窝工、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不得另行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16.4如承包人连续10日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承包人申报且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日。

如实际进度虽一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但最终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要求,发包人可将承包人该部分的违约金酌情返还。

16.5因发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工期,承包人工期提前,发包人不给予奖励。

16.6承包人延期开工超过3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自发包人发出之日生效,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6.7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编写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并将根据年度施工计划分解的季度计划在施工进场前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计划后15日内予以审批确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7.1组织架构、平面布置图、横道图、主要施工设备安排计划,应包括工种、人员数量、技能要求,设备参数等;

16.7.2施工资源需用计划;

16.7.3发包人/承包人供材料设备封样、限价、进货计划;

16.7.4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验收所需文件的呈交日期;

16.7.5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计划。

16.8承包人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月度施工计划和需要各参建单位配合事项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在每周监理例会前1日将下周计划和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需要各参建单位配合事项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应按确认后的施工计划予以实施。

月度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工期进度的考核依据。

16.9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材料、设备的选购、订货,分包单位的选择、生产加工和运输的必要周期、现场的预留预埋配合等因素,及时制定和修改计划,同时应确保计划的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严谨性,并全力贯彻执行。

因计划的滞后、错误、修改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工作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6.10无论何种原因(包括设计、施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令等)导致承包人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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