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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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doc

****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清晰工作责任,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让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作过失后能有效追溯,同时为进一步促使各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

以下情形属个人责任

(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

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

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

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

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

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8、特别重大责任:

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

第五条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条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第七条责任处罚时,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赔偿公司利益损失,最后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且行政处分有时效延续性及长期影响力

第八条责任减免:

一、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当事人或单位从轻处罚:

1、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

2、积极主动足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3、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追索损失的或责任事项发生后,主动讲明真实情况;

4、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不足额履行、拒绝或延迟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二、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司正常调查工作的;

三、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责任认定依据

一、现有已成文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责任定性的法规性、制度性依据;

二、各经营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书(如年度经营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是责任定性的协议性依据;

三、各部门职能说明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定性标准,是责任定性的职责性依据;

四、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的常识等,是责任定性的行业性依据。

第十一条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一、经济损失。

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二、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

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责任办法

一、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二、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三、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四、多人对某责任事故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当事人各自所起作用及主观过错性程度,

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承担首要责任的(指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责任事故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操作责任的),按相应的档次最高比例承担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指积极、主动参与实施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参与责任的)或领导责任的(指对责任事故,根据其管理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却未及时报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按相应档次的较高比例承担责任;

3、承担次要责任的(指直接参与实施责任事故的某一环节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间接责任的),按相应档次的最低比例承担责任。

4、经研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提出及处理结果权限

一、单位责任由集团审计部制订追究责任,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二、集团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或各经营单位总经理的责任由集团总裁办和审计部负责

制定追究方案,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三、各下属经营单位的总部主管级以上(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经营单位人力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四、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一级业务线主管以下(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单位的人力行政中心批准执行;

五、集团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或下属经营单位总部主管级以下(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部门负责人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人力部门批准执行;

六、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一级业务线主管以上(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属公

司人力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策略委员会批准执行;

七、各下属经营单位的策略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策略委员会制定追究方案,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管理

一、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对员工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三、被追究人可于收到追究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议的执行。

上一级机构的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定,包括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议。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经济赔偿

一、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根据利益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处罚总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20%。

根据不同的损失金额、主观过错性及责任人职务级别,各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二、经济处罚时,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公司有权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

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公司财务部门。

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可以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十六条行政处分

除了根据责任等级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辞退、开除四种。

一、行政处分最低定性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重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大责任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4、特大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二、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的,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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