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小税种管理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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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小税种管理印花税

印花税精练讲解课件

1、问:

哪些凭证需要贴花?

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的理解:

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

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2、问:

哪些凭证属于免税凭证?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细则具体化为: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

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问:

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

4、问:

合同修改后增加或减少金额怎么办?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理解就是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另外不管合同是否兑现,一律不予退税。

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票已画销。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只要不另签合同,哪怕实际结算数额和合同有误,也不补贴花。

5、问:

同一凭证不同税目如何纳税?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

6、问:

没有金额的合同如何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现在国家牌价基本取消了,因此应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金额贴花。

7、问:

应税凭证为外国货币怎么办?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

8、问:

营业帐薄和非营业帐薄有什么区别?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银行营业帐薄的届定同样适用于其他企业,即日记帐、明细帐与总帐界定为营业帐薄。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9、问:

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那么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呢?

则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只就加工费计算贴花。

10、问:

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而有些合同虽然签订时没有金额,但按市场价或国家牌价计算,见问题6。

11、问:

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

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12、问: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3、问: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4、问;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按照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1990年7月1日之前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暂按5元贴花。

注意这里的保险合同特指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以保险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期满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15、问:

技术合同如何贴花?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可以这么来理解,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是申请权不是产权,非专利技术一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自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产权,因此转让行为不按照产权转让书据处理,)技术合同涉及的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的法律、法规、审计、会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合同征税范畴;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及职工业余教育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范畴,上述合同没有技术含量,仅是技术成果的普及。

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计税,不必包括研发经费,但如果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计酬,则按该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16、问:

汇总缴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而言单笔超过500元或凭证多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汇总缴纳或汇总贴花,但相应的征税凭证与免税凭证应分别汇总,否则全额征收印花税。

另外是否汇总缴纳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17、问:

要货单据也要贴花吗?

要货单据只要明确当事人之间供需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应贴花,但如订有合同,根据税不重征原则,不需要贴花。

18、问:

运费发票需要贴花吗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9、问:

哪些权利证可证照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仅对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贴花,其他不贴花,比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采矿证等。

20、问:

参加广州博览会时签订合同应贴印花税到哪里缴?

广州吗?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签订的应税合同回所在地贴花纳税,不涉及省际关系的由省局决定。

21、问:

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

为此规定: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

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特别注意: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借款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

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22、问:

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3、问:

印花税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24、问: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

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25、问:

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时,相应增值税金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金及销项税金性质上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不宜将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核定时作为购销金额,而这和会计处理也是一致的,一般纳税人的原材料与产品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因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是含税的,而对产品销售收入则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该项增值税应当作为核定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当然如此处理需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局的认同。

26、问:

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27、问:

资金帐薄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

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纳税时间为会计年度。

举例:

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3月份增资500万,7月份减资200万,年末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500万。

如果按年度计算,当年年末即次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800万,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0万,应纳印花税300万×0.05%=1500元。

如果错误的按照增资后即纳税,则企业应纳500万×0.05%=2500元,减资部分不允许退税,所以多交1000元。

28、问:

易货合同印花税如何贴花?

易货合同,其实质就是购销结合的合同,虽然不涉及或少部分涉及货币,因此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

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9、问:

电子凭证也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

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

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

在文件出台之前往往电子凭证是不征税的,只对找印出来的纸质凭证征税,所以162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

30、问:

为什么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1、问:

土地出让与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吗,表面上看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但是印花税纳税人是包括机关的,因此政府也需要纳税。

32、问:

企业集团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3、问: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重视也不会损失太大,这种看法对吗?

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最安全的地方却是最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

34、问: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300万。

分次注资。

印花税按1000万征还是300万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

“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资金帐薄印花税是按年征收的,因此应当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贴花。

如你公司当年实收资本只增加300万,则只就300万元贴花,而不是按注册资本1000万贴花,因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并不体现在帐薄中,帐薄中只体现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

35、问:

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请问此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集团双方要缴纳印花税?

此项合同包括两项内容,其一为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事项,其二为银行对子公司的贷款事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事实,鉴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对银行与子公司按借款合同贴花完税。

36、问:

我公司是专业的爆破工程公司,根据公安部门爆破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爆破公司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称客户)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由爆破公司提供“统一购买、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客户爆破工程需要的炸材由我公司代购,根据管理要求,炸材销售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填写的是我公司(即爆破工程公司)的名称,我公司将购货发票原件交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代付给炸材销售单位。

1、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就代购炸材业务按购销合同交纳印花税,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业务人?

如果我公司交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那客户是否还需要交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2、在提供“一体化”服务中,我公司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该项服务费用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如需交纳,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什么项目?

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

但对拆除旧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是否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也不交纳印花税?

1、炸材销售发票注明购货单位为你公司,客户取得的该宗发票因抬头不符合规定不得予以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税务部门认定你公司与炸材销售单位的购销款项属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

2、印花税采取的列举式征税概念,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不需要就该项合同贴花完税。

3、爆破工程是由你公司实施的,因此上述合同属于沪税地[1992]33号所规范的免税范畴。

37、问:

近日,我们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担保企业除账簿贴花外不申报印花税,但我们认为,根据信用担保的性质应是保证借款人最终向银行还款的保证合同,但有关查询说法都说不属于应税合同,故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财产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办理的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担保企业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上述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38、问: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此处的动产具体指什么?

是否包括货币资金?

如不包括,则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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