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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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书.doc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甲方(供方):

佛山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协议及附件中下列名词的定义分别为:

1.1协议:

指经销商合作协议和相关附件。

1.2通知:

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通知。

1.3通知生效日:

EMAIL和传真方式为发出通知的当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为发出通知的第四日开始生效。

1.4订单:

指根据本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定单,包括网络和传真等方式。

1.5一方/双方:

指甲方、乙方。

1.6产品价格表:

指甲方制定的产品价格表。

1.7区域:

指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甲方产品所覆盖的地区。

1.8经销商:

甲方对乙方的商业称呼。

1.9甲方财政年度: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10区域销售任务:

指甲乙双方协议商定在相应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采购甲方相关产品的最低额度。

第二条资格认定

2.1甲方认定乙方为省[地区]市[县]区域的经销商。

甲方授权乙方在此区域内销售‘SXZM佛山照明’产品以及从事其他有益双方的商业活动。

2.2双方合作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3合作期内,乙方销售任务如下(单位;万元);

日期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销售任务(大写)

2.4本协议签订5日内,乙方打出首批款__________元,并传真汇款单至甲方确认,[现金支付]。

如违反此条,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条销售权

3.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所生产的相关产品。

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区域外直接或间接销售甲方产品,也不得向有此意图的公司和个人销售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销售甲方产品的假冒品,否则将被视作严重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在甲方以传真方式发出通知的当日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通知的第四日开始生效;同时使用传真方式和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时,以传真方式为发出通知时间,并且不影响甲方任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按照《年度销售政策》规定向乙方给予价格下浮和支付返利奖励。

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如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从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包退、6个月内包换、12个月内包修。

4.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乙方提供产品、技术、管理和销售等方面的培训。

4.3甲方有针对性地协助乙方推销产品和组织研讨会。

4.4甲方协助乙方在店里建立甲方的产品展示区。

4.5甲方负责全国性广告宣传和推广,并协助乙方策划区域性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

4.6甲方保证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独立、唯一性。

第五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5.1乙方保证按时汇出首笔货款,同时确定首批定单。

5.2乙方应积极销售甲方产品,负责建立甲方产品在本区域的分销网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销网络覆盖辖区内重点市场。

如乙方连续3个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包括试销期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

5.3乙方保证在任何时候都遵守与产品的销售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并为产品提供足够及合理的库存空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库存合理化。

5.4乙方应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价格体系政策,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折扣下浮、返利或终止本协议。

5.6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所辖区域客户或大宗项目客户强烈要求到甲方提货,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保证供货价格按现行价格协商执行,同时该销售额计入乙方销售任务中。

对大宗工程项目的公关,双方需积极配合,灵活处理。

5.7本协议及附件作为甲方商业机密,不得泄漏。

如有违反,并由此引起损失,甲方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5.8乙方如完成年度销售任务,则自动获得下一年度该区域的经销权。

第六条供货、交货及收货

6.1供货按照乙方提交的订单执行,订单的提交方式为书面(包括传真)订单,乙方汇款至甲方帐户后甲方将安排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货,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订单是在本协议生效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产品的销售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均通过该订单予以确认。

订单内容与本协议相违背的,以本协议为准。

6.2如乙方需要的货物品种、规格为甲方暂未开发生产,但乙方要求甲方配套的或其他特殊组合产品,双方确定价格和交货日期,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进行配套生产及交货。

6.3正常货物原则上采用乙方指定的货运方式,由甲方发至目前运输能直接达到的目的地。

对于不能直接达到的地点,以就近的站点作为到货站点,乙方到站点自行提货。

6.4甲方负责代办货物运输,对产品按定单价格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除由甲方造成供货期延长所产生加急运费由甲方承担外,正常运费由乙方支付。

6.5乙方在货物达到目的地提货时,必须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或拆封,如货物遗失或损坏,应当即与到达站进行交涉,并从有关方面取得有效的证明及记录,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保险索赔。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6乙方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型号、规格与订单不符时,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自收到货物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均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书面异议中,应说明订单号、车次或航班、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标志、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检验说明及乙方的处理意见)。

6.7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5日内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知乙方。

6.8乙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乙方,此后,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9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所代理的甲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及库存数据,甲方将对该数据予以保密,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供库存资料,甲方将视乙方为零库存,当甲方产品降价时将不予乙方任何差价补偿。

第七条价格、付款方式

7.1甲方应按当时有效的产品价格表标明的价格及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出售产品给乙方,并有权调整价格。

详情见《年度销售政策》

7.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指定的价格体系政策,配合甲方规范市场价格体系,协调好与分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避免恶性竞争。

给分销商的供货价格及全国建议统一零售价按《年度销售政策》执行。

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7.3合作期内,双方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即甲方收到的实际货款发货。

7.4乙方支付货款必须汇至甲方指定的有效帐户上。

或在取得甲方有效证明后方能支付现金。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7.5乙方与甲方应该每月核对账目,在接到甲方公司对帐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对帐单传真至甲方公司。

如乙方接到对账通知不对账的,则以甲方账目为准结算。

对账单、账目如有争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对账单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否则,以甲方账目为准结算。

第八条售后服务和责任

8.1为获得甲方支持的权利,乙方应及时将出现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甲方,确保甲方及时检查和修复质量问题。

8.2需要在现场进行维修时,甲方代表去现场的条件应由双方共同讨论,并应保证在派遣甲方的代表之前就基本条件逐一达成一致。

8.3对不合适的安装、滥用、坠落或撞击;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由另外的产品引起的故障等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产品未按使用说明书正确安装或维修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不良运转,甲方不负有维修责任。

8.4在甲方对产品的保证范围之外,乙方单独承担责任,履行与产品有关的售后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8.5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为特殊的、偶然发生的或间接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8.6有关退、换货办法按甲方制定的《经销商操作规范》执行。

第九条终止及违约

9.1当乙方有如下行为时,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根据第3条第1点,乙方违反公司和甲方要求跨区域销售;

——根据第3条第2点,乙方销售产品的假冒品;

——根据第5条第2点、第5条第4点,乙方未完成任务或违反甲方价格体系规定的;

——法律规定或甲方确认的其他形式。

9.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违反甲方价格体系、跨区域销售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取消销售奖励。

如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在人民币伍万元的额度内进行赔偿。

9.3如乙方销售假冒的甲方产品或销售侵犯甲方专利权的产品,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9.4甲方如违反本协议,无故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人民币伍万元的额度内进行赔偿。

9.5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本协议期届满或终止的效力

10.1当本协议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停止进行产品的一切销售活动,并停止使用任何上述信息、文件或商标、商号和图形商标。

10.2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除乙方未付货款及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协议双方不再具有对支出、费用或损失而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任何权利。

10.3如果是根据第十条第一点所规定的情况导致甲方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拒绝自终止通知日起的乙方定单。

在其他的情况下,甲方视情况履行自终止日或不续约通知日到实际的期满或终止日期间的乙方的定单。

第十一条出让、转让及名称变更

11.1没有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不被授权出让、转让或另行处理本协议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1.2甲方将本协议或协议的任何部分中所有义务或部分义务出让或转让给任何直接或间接属于甲方或受甲方控制的公司,和甲方可能合并或联合的公司,或甲方可能向其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公司,原由甲方履行的在本协议中的相关义务由受让公司承担。

11.3乙方变更公司名称时,须在变更之前将新单位承继原单位与甲方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尤其是将以债务人身份承继原单位与甲方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通知甲方。

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工商局签发的有关乙方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

11.4甲方享有或有权使用的任何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专利、著作权,以及其他利益,并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转让给乙方。

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外签署协议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协议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2.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15.1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5.2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乙方对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5.3甲方驻外商务人员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发生借款、借物等经济往来,也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做出违反、超出本年度销售政策、销售制度、价格政策等规定的任何承诺。

以上行为如未经甲方公章确认,系无权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约束效力及法律效力。

甲方:

佛山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敦厚直街45019号地址:

电话;0757-82873166电话:

传真:

0757-82873966传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纳税账号:

纳税账号:

邮政编码:

528000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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