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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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个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欲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200万元。

因合同标的额较高,进出口贸易公司为慎重起见想委托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合同的订立。

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办理有关货物买卖合同事宜。

双方约定:

该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主要由方律师确认,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履行方式、地点等事项上有权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与美国某公司就以上事项进行协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纠纷,由方律师进行全权处理。

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总代理费的1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方律师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美国某公司要求推迟履行日期,声称因国内市场目前对该货物的需求不足,故希望推后履行或减少货物的数量。

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与日期发货,美国某公司表示拒绝接收。

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提起诉讼,但方律师因近期代理着一宗案件未了结,无法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案件,方律师便将该案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崔律师代为诉讼。

进出口贸易公司发现后,不同意由崔律师代理,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拒绝。

对此,进出口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方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

方律师认为,自己是因有未了结的案件无法代理,因情况紧急才委托崔律师的,故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方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

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负责此项买卖合同的整个过程是基于对方律师能力的信任,具有人身属性;方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经过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才可以转委托崔律师。

在本案中,方律师并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就擅自决定由崔律师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

方律师是在他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方律师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处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

委托人是在了解、相信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

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出于自愿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相信自己能完成委托事务。

正因为委托人是基于信赖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自己受托的事务擅自转托于第三人处理,即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给第三人(次受托人)处理。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依据这一规定,将转委托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

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次受托人。

次委托人处理事务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

因次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转委托后,应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如果因受托人在选任次受托人上存在过错,或对次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人被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不直接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基于转委托合同要求第三人就其损失承担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未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可以转委托,其法律效果与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效果一致。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

在本案中,方律师在接受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后,以其正在代理一宗案件为由,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诉讼在未取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下,转委托于本事务所崔律师的行为属于转委托中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形。

方律师认为,转委托是在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故不承担责任。

但是,方律师因代理其他诉讼而不能亲自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诉讼并不属于紧急情况,方律师完全可以预测到两起诉讼可能发生冲突而且也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答复。

因此,方律师以紧急情况为由在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委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方律师不能或不愿亲自代理,则双方可解除合同。

篇二:

进出口代理合同

进出口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部分上市、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地区企业”)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企业经营活动需要。

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最大限度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有机结合,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合同方利益。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

示范文本突出专业性,针对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实际情况,细化了双方责任及财务结算合同条款,广泛适用于各类地区企业。

3、共性条款与个性条款有机结合。

示范文本包含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两部分,原则性共性条款不应随意更改,个性条款可以由地区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

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地区企业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与合同相对方谈判或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四、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使用示范文本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

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

2、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注册号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

3、填写示范文本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填写,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

4、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示范文本4.2中《项目确认书》和7.4.1中《付款通知》的具体要求,并作为合同附件。

5、如甲方负责办理免税手续,应在4.8中加以具体说明;如乙方负责办理免税手续,应5.11中加以具体说明。

6、合同示范文本1、4.1(如需要填写)、7.1和7.2中的填空处后面均有两

个参考选项,分别适用于进口代理和出口代理两种情形,请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同时删除另一参考选项。

7、合同示范文本7.3,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除代理费、银行手续费之外的其它各项费用(如通关费用),并明确费用承担方。

8、合同示范文本7.4.1适用于进口代理,7.4.2适用于出口代理,请根据实际进行选择。

9、合同示范文本13争议的解决,只能选择13.1、13.2、13.3中的一种方式。

填写仲裁机构名称时,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方式,应尽量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有管辖权法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

10、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关于合同示范文本14.1盖章生效,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编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签订日期:

日签订地点:

1.委托代理事项......................................................12.委托代理权限......................................................13.委托代理期限......................................................24.甲方责任..........................................................25.乙方责任..........................................................26.保证..............................................................37.财务结算..........................................................38.违约责任..........................................................49.通知..............................................................510.保密.............................................................511.合同变更和解除...................................................512.不可抗力............................

.............................613.争议的解决.......................................................6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6

进出口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简称项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合同。

双方承诺并保证依约履行。

1.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乙方或双方)名义签订外贸合同,(进口或出口)下列货物:

2.委托代理权限

2.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外贸代理行为,乙方接受委托,

篇三: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

本文通过对20XX年至20XX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臵法律责任

一、前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

一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

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

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

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

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化,无法查证而予以否认的情况;二是被告虽然承认与诉争

的业务有关,但认为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大多出现在层层转委托的货代业务中;三是对合同关系的性质存有异议,认为双方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进而对合同权利义务、归责原则出现意见分歧;四是按照业务员确认的公司名称起诉,但被告认为不受该业务员个人行为的约束,常见于个人挂靠所做的业务中,或被告否认该业务员为其工作。

上述法律关系争议的出现,是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实务现状所必然引发的。

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要求每一项业务都有经签章确认的正本合同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大量业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因此在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时会出现举证上的困难。

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相互委托的现象十分普遍,中间环节货代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货代事务的各种文件能够反映出的信息相比缺少连接点。

货代行业的业务员流动频繁,甚至有相当数量的个人是挂靠在一个或多个货代企业名下揽取、转让货代业务,造成识别合同相对方时存在难度。

货运代理服务业专业性强、涵盖业务广泛,经常包括运输环节,货运服务企业有时也会兼具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如何识别合同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会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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