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82855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4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5页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5页
亲,该文档总共4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docx

备战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

备战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主观题汇总

主观题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为什么?

  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蒜的所有权。

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

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理由是什么?

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

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

(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

(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008年)

  四、(本题23分)

  案情: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

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

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

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2008年•四川)

  四、(本题23分)

  案情: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

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

依《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

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

  四、(本题23分)

  案情: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

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

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为什么?

  答案:

  1.不应当。

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

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

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

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

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2006年)

  一、 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

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

为什么?

  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解析: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

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2.答案:

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解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物权法公布以后,这道题存在很大的争议。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肯定了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符合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这是《物权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应有之意。

  3.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

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厂之间为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车辆与支付修理费构成对待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

丁厂有权在王某支付修理费以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车。

  但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改变了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可见,《物权法》对适用留置权的的合同类型的立法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甚至还放宽了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4.答案:

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解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的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5.答案:

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