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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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1

2.XXX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10

3.XXX大学预算管理办法……………………………………………………13

4.XXX大学收入管理办法……………………………………………………17

5.XXX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

6.XXX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2

7.XXX大学预算内经费使用暂行办法………………………………………24

8.关于加强学费等收入收缴的管理办法…………………………………………25

9.XXX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29

10.XXX大学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31

11.XXX大学现金管理制度……………………………………………………34

12.XXX大学银行支票管理制度………………………………………………36

13.XXX大学机构、人员变动中经费管理交接制度…………………………37

14.XXX大学学校内部支票使用办法…………………………………………39

15.XXX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41

16.XXX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317.财务处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46

XXX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高教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教财[2000]14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

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

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六、进行经济工作决策的会议或有关机构对决策的事项负全责。

各级领导干部按照XXX大学“重要事项决策规定”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七、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八、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九、学校设置财务处。

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处处长、副处长由学校任免,财务处处长任免前,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

财务处各科科长、副科长由财务处长提出建议,报学校任免;各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逐步实行财务委派或财务总监制。

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定。

十一、学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经费审批的“一支笔”。

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经费审批的“一支笔”,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行“一支笔”职责,即为将本部门所有经费的审批权全部授予该负责人。

“一支笔”授权,应书面通知财务处授权期限。

十二、财务处是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制定、实施单位。

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等工作。

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通过初、中级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初、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十三、实施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

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换届离任时进行。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委托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三章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制定与调整

十四、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各个层面的经济行为,使学校财务管理更加科学、有序、合法。

财务政策的制定应既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又体现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

十五、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须报校党委会批准)后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实施。

十六、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二级单位事实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组织二级单位实施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由二级单位报财务处审定后,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核准签发执行。

十七、财务处应在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后,及时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执行,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四章校长经济责任

十八、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作负有领导责任。

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学校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或经授权,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代为履行审核、签名、盖章职责。

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副校长经济责任

十九、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

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由分管财务校长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十、分管资产和设备的副校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

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并领导好对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工作检查、奖惩。

二十一、各分管校长对各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了解有关制度贯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二十二、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二十三、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更有责任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二十四、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二十五、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学校日常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

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学校相应的财务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有关收入分配办法;

(二)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通过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对校内各有关部门的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领导学校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

依法有效地组织收入,控制支出;

(六)保证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贯彻落实;

(七)领导好学校的财务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工作的真实、准确、合法。

二十六、本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七章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二十七、我校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部、处、室、所、中心,负责人是指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十八、二级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法认真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经费的“一支笔”审批职责。

二十九、二级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管好本部门事业经费,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节约支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部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十、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资产后勤处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使用、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制度或管理办法;

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基建经费管理办法;

产业处应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人事处应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教务处应建立健全各项教学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生部应建立健全学科建设费和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处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学生处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

校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国际交流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也应建立起与本部门有关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各项管理制度中对于基建、设备购置、投资、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有校级领导或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批准。

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重大改革事项报党委会)批准执行。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督办和检查责任,对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三十一、院、部、所、中心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

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

对于有经营性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

三十二、监察处、审计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全校经济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应发现而未发现制止的重大损失负责。

三十三、基建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还包括: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应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应在学校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

严禁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的开工,严禁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的发生。

(四)基建经费的筹集应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乱集资、截留、挪用基建项目经费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工程质量的设计要求,严防超概预算工程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的发生;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清余款。

(五)保证基建项目招标、承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完备、合法、合规,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的合法,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并按合同、协议严格执行。

(六)确保有关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效益,防止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七)加强对基建资金、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三十四、产业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还包括:

(一)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确保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的真实、合法,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效益,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保证利润分配的合理合法,按照规定和协议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利润;

(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占有、支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确保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济决策,防止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五)严格检查、督促下属企业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协议,防止因各种经济纠纷给学校声誉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应加强对校办产业财务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三十五、二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确保: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关规定;

(二)本职责范围内的所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防止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三)所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四)本职责范围内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合理、合法;防止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清楚。

三十六、二级单位负责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八章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三十七、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应敢于坚持原则。

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

三十八、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由财务处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

三十九、本办法于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XXX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和《XXX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人。

3.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上报、监督管理及项目的验收。

4.实行大额资金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由校级领导审批。

二、预算的审批权限

1.校内单位年度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汇总后,经主管财务校长审阅,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财务处执行。

2.年初虽未列入预算、而又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先在部门经费中调剂使用或由主管校领导的待核经费中支付;校长待核经费仍无法解决的支出,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预算内容变更须在当年9月30日之前书面提出申请,2万元以下经主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须经过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

1.除按预算要求下拨到院系、部门的人员经费外,日常在职人员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审核。

2.离退休人员经费,由退休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3.下拨到院系、部门的日常人员经费,由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4.人员经费变动超过2万元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的校长每年至少审核一次日常人员经费(业绩津贴、人员四金等)。

5.各院系、部门的年终一次性奖励,由人事处汇总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职能部门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职能部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

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一般设备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2.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项目责任人,各部处运行经费由单位负责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部处负责人审批,不得层层分解。

3.招待费单项支出3千元以上(含3千元)、运行经费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院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学院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

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费、学生活动费、办公费、招待费、通讯费、行政用车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2.学院预算经费的使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如需要其他负责人审批的,须经过授权。

3.招待费单项支出3千元以上(含3千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4.其他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领导审核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校领导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校领导招待费,一律刷银行卡支付。

2.待核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或书记办公会通过。

(五)预算内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预算内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预算内专项经费的分配,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财务部门执行。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4.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院自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院自有资金的使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其中:

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学院用自有资金进行各种基建维修、购置仪器设备等非经常性支出,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其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2.科研协作转外经费、招待费一律由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其中:

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国家批准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3.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如需作为外配设备须经过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

4.单项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由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六、专款的审批权限

1.从其他财政拨款渠道取得的专款,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专款的分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报预算的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校财务部门执行。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4.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七、其他规定

1.无论何种经费,转出或支付金额10万元以上,财务处长需进行会签;在转出或支付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长会签;分管财务校长离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离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机关部处负责人和院(系)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

3.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XXX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校预算根据“全收全支”的要求,把学校的各项收入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会计核算要与预算保持统一口径,以便及时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3.学校预算应体现全面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各学院、各部门资金收支管理。

4.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1.大收大支,综合预算;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4.管理规范,节约高效;

5.公正、公平、可持续发展;

6.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要求

    1.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谨慎的原则。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或有收入项目谨慎计算。

 

    2.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和方向的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就是要体现出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重点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1)要正确处理好“维持”和“发展”的问题。

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突出教学、科研这一中心任务。

(2)设备购置和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对购置实验室设备的学院,使用效益不高的,停止或减少以后年度实验室设备的学校投入。

   (3)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校财力,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方可立项。

 

    (4)正确地处理好校级预算和二级学院预算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统一关系,校级预算以总体协调部门预算为基础,以建立“项目库”为抓手,实现对预算管理的细化与导向作用。

   (5)学校支出预算中要保留一定的预备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预备费为当年预算总额的5%。

 

    3.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

    

(1)强化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约束力;

    

(2)各部门要将预算细化到财政目级科目,根据预算经费,安排年度工作和活动,不能突破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

    (3)预算经费在年内没有按计划使用部分,要查找原因,项目预算经费在年内没有使用完的,全部予以收回,若需继续使用,重新纳入下一年度的预算;

    (4)对于年底之前进行突击用钱的予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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