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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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ppt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以下简称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和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副省长杨振超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同志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研究救援方案,指导救援工作。

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副书记李锦斌、省委秘书长唐承沛等先后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副省长杨振超和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杨振超副省长始终坐镇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由安徽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总工会和淮南市政府成立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3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一、淮南市东方煤矿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东方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1996年5月建矿,1997年12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

原为淮南市谢家集区第二煤矿,隶属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属区办集体企业。

2005年4月,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王XX。

2008年6月,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全部资产转让给缪XX等3人,缪XX为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2013年4月以来,缪XX持有东方煤矿60%股权,淮南市巨源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参与东方煤矿管理)持有东方煤矿40%股权。

矿井在册职工211人,井下生产采用“三八”制作业。

东方煤矿2013年瓦斯等级鉴定为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01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6.61m3/t;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型,正常涌水量0.5m3/h、最大涌水量4.0m3/h。

东方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

(二)矿井资源扩界情况2006年9月14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核对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资源范围的意见(淮国土资2006278号)同意东方煤矿扩大资源范围;扩大E组煤范围并增加C组煤层;C组煤层开采上限250m、下限370m。

2007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皖国土资矿便函200729号)进行了备案,新增储量62.81万吨,增加开采C组煤层,其中C13煤层增加19.61万吨。

(三)矿井技改情况2005年10月,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08年7月,延深扩界设计进行批复,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通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提升至9万吨/年。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四)合法区域生产系统情况1.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有混合立井、风井两个井筒,水平标高-320m,生产采区为21采区,开采C15和C13煤层,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1个掘进工作面。

2.提升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矿井总进风量933m3/min、总回风量964m3/min,负压550Pa。

4.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入井电压660V。

5.排水系统。

采用一级排水。

在-320m水平建有永久水仓,主、副水仓容积分别为200m3和60m3,。

铺设2路直径57mm的排水管。

6.防尘系统。

地面建有容量200m3蓄水池。

7.防灭火系统。

地面设有灌浆池。

井上下建有消防材料库。

8.六大系统装备情况(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9.视频监控系统。

在混合立井上口和清理斜巷2号密闭墙前安装摄像头,并与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五)越界区域开采情况1.越界时间。

2010年9月,东方煤矿从合法区域320mC13运输巷向北施工至390m水平;2011年3月,形成390m水平生产系统形成后,然后分别向450m水平、507m水平延深,先后开采450m水平、507m水平煤炭资源。

2014年5月底将507m水平东南区域密闭,2014年6月进入事故区域回采。

2.越界范围。

越界区域开采C13煤层,南至F13-7断层、北至F135断层,走向长520m,越界最深至550m,越界面积约0.27Km2。

3.开采煤量。

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发生,该矿越界非法开采时间近4年,越界开采煤量20余万吨。

(六)落实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情况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关于小煤矿停产撤人的命令(淮防汛抗旱指挥部电201415号),责令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做好封堵井口各项准备,确保安全度汛。

7月1日,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小煤矿停产撤人命令的通知(煤局201464号),要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坚决执行停产撤人命令,监督小煤矿停产情况。

经调查,东方煤矿除2014年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绞车故障未生产外,其他时间均正常生产。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七)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东方煤矿为隐瞒非法越界开采和掩盖停产期间的生产行为,采取一系列手段逃避监管。

(1)开掘暗道。

2014年5月,在混合立井-320m水平向下8m处拨门施工暗道,与轨道下山上部车场贯通,经暗道通往越界区域。

(2)假图纸、假资料。

采用真假两套图纸,藏匿真图。

(3)假密闭墙。

设置密闭墙,检查时密闭,检查后打开生产。

(4)假视频监控。

在井口附近房间内专门安装摄像头和井口静态照片,上传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视频监控中心,制造矿井停产及绞车天轮静止的假象。

2014年5月底前,在混合立井清理斜巷下口设置假密闭墙,模仿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专用密闭墙密闭日期标志,并安装摄像头,上传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视频监控中心,制造密闭墙完好的假象。

(5)假人员定位。

作业人员入井不登记、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带班矿领导、瓦斯检查员、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驻矿安全监督员等人员的定位识别卡由合法区域内安全员一人携带,在合法区域内“跑卡”,制造假象。

(6)遮挡绞车天轮。

用彩钢瓦对井架和绞车天轮进行遮挡,使检查人员无法看到天轮转动、矿井生产的真相。

(7)及时转运非法生产的煤炭。

用铲车将非法生产的煤炭及时转运至工业广场外的配煤场,掩盖生产出煤的真相。

(8)设置暗哨。

在矿大门外公路上设置暗哨,对来往人员和车辆进行监视,发现疑似检查人员和车辆立即用对讲机报告,通知停产。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八)事故区域基本情况事故区域位于越界区域的F13-7F13-6两条断层之间,走向长0200m,上至423m、下至533m,最深至550m。

1.瓦斯地质。

F13-7F13-6断层落差1078m,次生断层多,构造较复杂;所开采C13煤层为淮南矿业集团原谢二矿弃采的原生煤层,煤厚6m左右,倾角18,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层。

该区域始突标高-390m,原谢二矿开采期间在事故区域附近的-425-520m标高实测C13煤层瓦斯压力3.53.8MPa、瓦斯含量10.310.46m3/t。

按瓦斯压力、含量等值线推测,事故区域C13煤层瓦斯压力应在2.53.5MPa、瓦斯含量1115m3/t。

该区域附近开采C13煤层时,曾发生8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43采区-567m轨道石门揭煤时发生大型突出,突出煤量507t、瓦斯量18159m3;曾发生过3次瓦斯爆炸,其中就有1997年11月27日4312C13采煤工作面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45人死亡。

东方煤矿在事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经常听到煤炮声,伴随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浓度经常达2%以上;曾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抽冒”等动力现象,瓦斯浓度达4%以上。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2.通风系统。

事故救援时对该区域进回风系统巷道维修清理后,救护队分别于8月30日、9月2日两次测得507m水平进风量分别为420m3/min和432m3/min。

风筒直径500mm、400mm。

3.运输系统。

-530mC13回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安装2台刮板输送机,生产的煤炭经9部皮带机运至混合立井煤仓,经箕斗提升至地面。

物料由混合立井下放至328m,经两条下山运至507m水平,由人工运至作业地点。

4.供电系统。

局部通风机有专用开关和专用电缆,没有专用变压器,没有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5.通信系统。

越界区域分别在每部皮带机机头、第9部皮带机机尾、390m车场、450m车场、507m第二联络巷密闭墙外等处共安设14部电话。

第110部皮带机司机采用对讲电话联络。

6.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

事故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

7.其他系统。

事故区域未设置紧急避险、排水、供水施救和压风、防尘、防灭火等系统。

8.自救器、矿灯。

越界区域作业人员不发放自救器。

9.事故地点及采掘工艺。

事故地点为530mC13回煤工作面。

该工作面位于越界区域东部,距C组煤层采矿边界直线距离约590m。

2014年6月开始掘进和回煤,至事故前已回采采空区面积约1496m2。

采用“多支巷”布置,以掘代采;风煤钻打眼,放炮落煤。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九)爆炸材料情况1爆炸材料库建设及管理情况。

东方煤矿原爆炸材料库位于矿内工业广场西南角,因不符合储存条件被淮南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之后矿爆炸材料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和三联公司爆炸材料库储存。

2013年6月,东方煤矿在工业广场外约1.5公里处新建爆炸材料库。

2爆炸材料领取、使用情况。

东方煤矿使用的爆炸材料为煤矿许用三级水胶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2013年7月23日,矿井私自启用了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的原爆炸材料库(以下称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从新建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运至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储存。

公安机关给东方煤煤矿爆破员配备了领取爆炸材料用的IC卡,爆破员所有爆破员的IC卡集中在爆炸材料库的发放室保管。

2014年7月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时未到库房现场清点剩余炸药、雷管数量并封存,而是安排矿方人员到库房清点、贴封条;未对爆炸材料库房的账物进行核对,未与民用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比对;8月3日在接受东方煤矿蓄意宴请时,擅自允许该矿私自启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

7月4日,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有炸药2箱零17卷(55.6kg)、雷管175发。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18日20时40分,生产副矿长殷XX、总工程师沈XX主持召开夜班调度会。

随后,掘进副矿长刘XX到采煤队召开班前会,安排采煤队在-530mC13回煤工作面作业,一个头回煤,一个头退后8m掘进煤巷。

合法区域未安排采掘作业。

放炮员陶XX领取10发雷管和20卷炸药。

当班共安排39人下井作业(带班矿领导韩XX当班未下井,实际下井38人),其中:

采煤队22人、运输队10人、瓦斯检查员2人。

21时30分,作业人员下井。

19日3时56分,-530mC13回煤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8月19日3时56分许,第4部皮带机司机柏XX突然听到“轰隆”一声,一股烟雾冲过来,他立即撤至-450m绕道新鲜风流中,并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

3时58分,调度室接报告后,立即报告矿领导。

4时50分,安全副矿长韩XX电话报告矿长于XX;在外地的于XX于4时58分电话向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报告;同时,东方煤矿调度室调度员方XX电话向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报告。

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及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接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19日6时25分,淮南市政府、安徽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省、市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调集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经自救和救援,11人(含1名受伤的瓦斯检查员)安全升井;至8月26日0时50分,井下事故区域外围的6名遇难人员升井。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因事故区域巷道断面狭小、垮落严重,设备、材料阻塞巷道,瓦斯浓度一直在1%左右,且时常有煤炮声,救援工作十分困难。

9月1日,淮南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对抢险救援专家组提交的东方煤矿“819”爆炸事故井下职工生存状况评估报告和东方煤矿“819”爆炸事故救援情况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决定将现场救援工作转为遇难人员遗体搜寻。

9月3日,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保证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将整体工作转入遇难人员遗体搜寻阶段。

同时,聘请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研究员孙东玲等5位专家对事故现场条件进行评估。

9月20日,专家组提交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瓦斯爆炸事故现场条件评估及搜寻工作意见,鉴于被困人员已无生还的可能,而后续的巷道恢复和搜寻工作期间具有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风险,专家组建议停止事故遇难人员搜寻,做好善后工作。

9月22日,淮南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了研究,决定终止遇难人员搜寻。

10月8日,淮南市政府决定对东方煤矿闭坑封井,至10月12日井口密闭结束,21名遇难人员遗体遗留井下。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事故区域煤层瓦斯含量高,没有进行瓦斯抽采;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瓦斯积聚。

违章放炮产生的火源。

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1.东方煤矿

(1)非法越界开采。

(2)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

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下达后,除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绞车故障没有生产外,其他时间均正常生产。

(3)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通过开掘暗道,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遮挡绞车天轮、及时转运非法生产的煤炭、设置暗哨等手段逃避监管。

(4)越界区域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通风管理混乱。

530mC13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循环风,且随意停开。

瓦斯管理混乱。

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经常超限,不停产、不撤人;瓦斯检查不记录,不填写瓦斯日报和台账,班中检查不汇报,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爆破管理混乱。

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不使用水泡泥、坐底泥;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技术管理混乱。

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

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带班经常不下井,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下井。

(5)违法储存使用爆炸材料。

2013年7月23日以来,该矿私自启用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的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下达后,擅自启封封条、领取和使用爆炸材料。

2.监管监察部门

(1)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2)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有关人员失职、渎职。

对东方煤矿存在的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其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察。

局原总工程师收受东方煤矿贿赂,对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报告;驻矿安全监督员对东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上报,违规从东方煤矿领取报酬。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3)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对东方煤矿存在的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指导谢家集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对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监管不到位,个别民警涉嫌渎职。

(5)淮南市公安局执行民用爆炸材料管理规定不到位。

对谢家集区公安分局监督不力,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失察;对东方煤矿新建爆炸材料库验收和核发许可证把关不严。

(6)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对淮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3.地方党委、政府

(1)淮南市谢家集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失察;2014年1月至4月,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领导班子因受贿被采取司法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

(2)淮南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监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谢家集区政府落实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缪XX,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2.缪XX,东方煤矿经营副矿长,参与东方煤矿重大事项决策并负责销售、财务等工作。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3.于XX,东方煤矿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决定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长期储存爆炸材料,在停产期间指使违法违规储存、使用爆炸材料,安排越界区域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安全设施;对现场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总经理、董事长。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4.韩XX,东方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当班带班不下井,将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交他人带入井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5.殷XX,东方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组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6.刘XX,东方煤矿掘进副矿长,分管煤矿掘进安全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资料、假密闭墙、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7.朱XX,东方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人员定位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不安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8.沈XX,东方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参与组织采用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9.刘XX,东方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未组织编制越界区域“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0.宁XX,东方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分管编制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测量、图纸填绘及上报等技术管理工作。

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1.鲁XX,东方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分管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采掘副总工程师开展巷道测量工作。

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12.梁XX,东方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对越界区域违规实行瓦斯放限管理,对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未采取措施;不填报越界区域通风、瓦斯报表和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3.平XX,东方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参与采取假密闭墙、假人员定位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开采行为逃避监管;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采煤方法组织生产以及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等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4.李XX,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煤矿爆炸材料的申请、购买和运输工作。

违反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违规运送、储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后,违规启封、领取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

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建议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5.宫XX,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工作。

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储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后,违规发放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16.宫XX,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

不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事故工作面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产撤人;越界区域瓦斯检查不记录,事故当班瓦斯检查不汇报;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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